或是普法,或是告知,法院的官文是不是法律上应该严谨些?
昨天,涉事法院发布专门《声明》称,该《立案告知》系“相关工作人员”“理解有误”,“现我院对该《立案告知》予以撤销,特此声明”。
2、酒驾会让律师医生吊证,甚至不能入党、报公、公务员双开吗?
官宣讲到,酒驾的职业成本,可能让你成为失业人员,并列举了几类人员职业生涯终结的严重后果,甚是吓人。
官宣其实是混淆了酒驾和醉驾的区别,因为单纯的酒驾对应的只是行政处罚,肯定不会导致以上七类的严重后果;即使是构成酒驾,也要区分醉驾行为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实际要承担刑事责任。
抛开醉驾未必一律入刑的司法解释规定,关于醉酒在小区内驾驶、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有省公检法联合发文,不予追究刑责。
2019年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在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9〕151 号 ),其中明确指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尽管以上仅是浙江省范围内的司法规范性文件,但也说明了一种观点,对醉驾在小区内驾驶、在公共场所短距离挪车的,已经开始在追究刑责上,从宽掌握。在这个时候还高调宣传此类情形入刑,是否会造成公众混乱司法认识?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除最高法院具有司法解释外,地方各级法院只有适用法律的职责,而没有创设法律规定的权力;只有正确宣传法律规定的职责,而没有任意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范围和条文内容的权力。
不论是某县法院的《立案告知》,还是某中院的《××酒驾图鉴》,推广普及法律知识的初衷是好的,但作为司法机关,宣传的内容又是适用范围、条件情形严苛的法律规定,是不是更应该严谨一些?毕竟,代表的是掌握法律适用、司法裁决的社会秩序统一维护、权威的司法公信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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