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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保险不赔?酒驾醉驾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法律规则

烟语法萌 2020-02-22


虽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已深入民心,但由酒后驾车所引发的恶性事故还是不断敲击着公众的神经。保险公司对于酒驾人员所致事故是否赔付,保险条款和法律规定又是什么呢?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饮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无论酒驾还是醉驾,保险公司都需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人损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中第22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综上可知,只有在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驾驶人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或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逃逸现象,保险公司仅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赔偿限额为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费等11万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交强险醉驾免责条款无效(以下转自“旅游事儿”)


《交强险条款》保监会相应的批复文件对醉驾发生交通事等行为作出免于赔偿的,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属无效,不能作为交强险公司免赔的抗辩理由。

商业险非本人签字的不生效


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法应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保单上的签名并非投保人所署,保险公司也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已经履行了告知和说明义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


商业险未尽提示义务不生效情况之一


保险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其责任免除部分字体虽然加粗并有下划线,但该险种全部条款与其他险种的条款密密麻麻地印制在同一张纸上,其中较大面积为加粗字体,且字体小,内容多,所涉法律关系庞杂,字体颜色又相同,并无着重号、文字效果等明显标志,该提示方法和提示程度缺乏显著性。如没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之作进一步提示,这些条款的具体内容要足以引起一个非专业的保险产品购买人的充分注意和轻松识别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商业险未尽提示义务不生效情况之二


免责条款未加粗加黑、未设定有显著标志,或与其他免责条款印制在同一说明书之上,未能以显著的标志予以区分,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可以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商业险免责条款需提示加说明才生效之一


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体内容、免责条款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已进行了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商业险免责条款需提示加说明才生效之二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赔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免赔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商业险免责条款只需提示无需说明


酒后驾驶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尽管保险公司无充分证据可以证实其已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但是,立法严禁酒后驾车系众所周知的事实,只要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就应当认定已经达到了提示说明的要求,无需保险人再进一步向投保人解释饮酒驾驶车辆的定义和法律后果。


商业险投保人在声明上签字生效


保险公司已经通过加黑加粗划线等方式将免责条款突出,且投保人已经通过签署声明的方式确认已经了解这些免责条款的,人民法院一般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的义务,投保人已明知该免责约定,免责条款有效。


商业险已尽提示义务生效之一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商业险已尽提示义务生效之二


投保人通过他人投保商业三者险,虽然其未在保险单上签过字,保险公司也不能举证证明对其提示过饮酒驾驶的责任免除条款,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投保人确实收到了保险单,且保险单中已经通过加黑加粗划线等方式将免责条款与其他条款区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免责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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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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