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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锯破门、菜刀飞掷、举盾强入、撒泼自残.....当法院执行遭遇暴力抗法时,“硬核”办他!

烟语法萌 2020-02-22


导语:耍赖拒不开门被强行带离;派上电锯破门,火花四溅之间,一把把菜刀迎面而来;攻方举着盾牌,迎着抛掷的菜刀、堆堵的杂物破门而入;被带上手铐脚镣,头撞地面自残......这不是巷战演习,也不是暴恐现场,而是一场法院执行现场遭遇到的暴力抗法,最终......

以下转自: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后,房产被依法被拍卖却“赖”着不走;安排年迈的父母阻挠执行;即使停水停电数月也拒不搬离……这些是法院执行过程中,“老赖”们常用的招数。


11月8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清场的执行行动中,霸占房屋的被执行人夏某珍却“耍赖”耍出了新高度。面对法院执行人员,她先是拒不开门、辱骂执行人员甚至扔刀泄愤,后又闭口不语、装疯卖傻企图自残,上演了一出阻碍法院执行的“闹剧”。


点击上方视频 观看执行现场惊险一幕


法院多次告知 被执行人拒不清退
事情要从2017年的一场民间借贷官司说起。2017年3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王某兰、王某英诉徐某勤、夏某珍民间借贷一案。经审理查明,徐某勤和夏某珍系夫妻关系。徐某勤在2013至2015年间陆续向王某兰、王某英借款共计16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息3%。夏某珍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结合两原告所提供的借条、还款协议、补充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原被告间还存在145万元的借贷关系,并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勤、夏某珍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兰、王某英借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29万元,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徐某勤、夏某珍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来,被执行人徐某勤、夏某珍一直拒绝配合执行。庐阳法院执行员杜媛媛对徐、夏夫妇俩的存款、房产、车辆等逐一查询,并依法于2019年4月将夏某珍名下的一处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后成功卖出。半年过去了,虽然法院多次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清场的公告,但是徐某勤、夏某珍依然拒不执行,还动员全家老少与法院打起了“持久战”。

为确保买受人的权益,庐阳法院经过周密部署,于11月8日清晨,出动10余名干警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执行腾空清退,并邀请人大代表到场监督见证。


执行现场被执行人百般阻挠 拒不开门
执行现场,干警刚亮明身份,独自在家的夏某珍就叫嚣起来。在多次警告无效后,执行法官季汝成联系开锁公司强制开锁。谁知夏某珍早有防范,在大门内侧设置多重插销,执行人员只能通过切割门体才能进入。这时徐某勤也返回家中,他不但不劝说妻子配合执行,反而辱骂现场的执行人员。为了不延误战机,执行干警果断处置,强行将徐某勤带离现场。


辱骂执行人员 扔物泄愤
此时门已被打开,执行干警正准备进入,被执行人夏某珍突然从门缝中扔出碗、碟、酱油瓶等杂物,试图阻拦干警进入屋内。

扔完手中的杂物后,夏某珍一边手持刀具一边对执行干警恶语相向、大肆辱骂。为了抗拒执行,夏某珍把家中物品堆积到门口,试图将执行干警挡在门外。

为了防止意外情况发生,执行干警立即将现场情况通过执行单兵系统报告执行指挥中心,并与到场的公安民警、特警调整方案,守在门外不断安抚夏某珍情绪。此时被执行人徐某勤的母亲及妹妹也出现在楼道里,一边称自己有病一边在地上撒泼打滚要求回到自己家中。为了防止老人发生意外,执行干警立即联系120急救中心赶往现场,将母女俩带离。


面对执行干警的劝解,夏某珍一脸的不屑,态度蛮横,气焰嚣张,不断向执行干警扔碗碟甚至菜刀、匕首。


增援队伍和装备到达后,以张坤、王亮为代表的法警果断站出来与现场特警组成突击队,趁夏某珍不备时冲进屋内,快速翻过堆积在门口障碍物并制服夏某珍。其他干警也果断出击,迅速控制了现场。

拒绝讯问 试图自残
被带回法院的夏某珍丝毫没有转变态度,虽然戴上了手铐脚镣,依然想办法坚决抵抗,甚至试图在羁押室里拿头撞击地面自残,被法警当场制止。
“看到法院工作人员身着制服,你仍然向他们扔菜刀和瓶子,是否属实?请你回答。”面对执行法官的讯问,夏某珍依然一脸的不屑,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最终徐某勤和夏某珍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暴力抗法,被司法拘留15日。同时两人的行为均涉嫌刑事犯罪,相关证据线索将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早晨8点30分,到晚上10点,近14个小时时间里,20余名执行干警分工协作、通力配合,妥善将被执行人送至看守所,并清点现场物品长达8小时,当天成功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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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法院执行的,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妨害执行的行为可以根据案情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拘传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场的被执行人强制其到场的一种特殊的传讯方法。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罚款


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人,责令其交纳一定现金的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应制作决定书,送达被罚款人。被罚款人对罚款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拘留


人民法院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在一定期间内(十五日内)限制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采取拘留措施应作出拘留决定书,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被拘留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不执行和妨害执行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罪名的被执行人或其他当事人,人民法院依法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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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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