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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投诉律师违规炒作案件,遭律协“霸气”驳回,换成“司法建议”就好使?

烟语法萌 2020-02-22


昨天,一则今年早些时候的法律新闻,被某法律公号冠以“××中院被××律协打脸”的标题又翻出来炒了一把。北京执业律师张磊在其代理的湖南娄底民警陈建湘持枪杀人案中,在被陈建湘解除委托后,曾发文就相关情况予以说明。结果,负责案件审理的湖南娄底中院投诉律师炒作案件、扰乱法庭秩序,要求查处。

律师是否可以就自己代理的案件发文介绍案情?如何界定清楚这是客观介绍案情还是舆论炒作?北京市司法局在接到投诉后,将该案转至北京律协处理,历经近半年的调查,北京律协近日作出《结案通知》,对法院的投诉不予支持,同时向涉案律所及律师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提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的学习,严谨审慎执业,避免执业风险。”北京市律协认为,张磊发表涉案文章不属于违规行为,但行为不够审慎。


北京律协称介绍案情不等同于公开信,也不等同于炒作案件。


张磊及其律所针对娄底中院的投诉回应称,在办理陈建湘案过程中,从未随意对外发布过任何消息,发表该文章仅为避免案件被不负责任的解读,避免出现对两位辩护人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的怀疑而发布。


北京市律协对申辩理由予以采信,经调查认为,“通篇文章反映出执笔人情绪平静,立场居中,叙述较为客观,未对案件进行渲染、鼓动,在法院公告中明示辩护人姓名的情况下,出面说明解除委托的原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北京律协还认为,“现有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均无明文规定禁止律师介绍公开审理案件的相关案情,而介绍案情不直接等同于公开信,也不直接等同于炒作案件”,故该会认为张磊律师的行为不属于娄底中院指出的相关违规情形;另外,文章中虽然对律师认为需要重新进行精神疾病类司法鉴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未获得审判机关同意的情形进行了表述,但“不存在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进行攻击、诋毁的评价或暗示”。


北京律协还认为,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家属通报案件进展、向被告人通报家属对于委托人的意见、告知被告人的权利,是履行代理人职责,并无不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解除委托是被投诉律师诱导所致,故对法院的投诉亦不予支持。


到了某些公众号那里,法院采取投诉的方式也受到了指责,认为法院“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正式提出司法建议”,才能“彰显法律权威”,甚至还提出了“放着光明正大的'司法建议'权不用玩'投诉',被打脸冤吗?”。对此,法萌君只能用“呵呵”两字来形容了。


法院的“司法建议”,律协和司法行政部门就一定要执行?还别说,真有法院对自认为律师存在违规违法的行为先行罚款,后向司法局提出“司法建议”了,结果却是.......


2018年9月1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头条发布了《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这俩律师想干嘛?!》一文。其中提到,近日,石狮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两名辩护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该院依法决定对两名辩护律师予以罚款,并于9月17日向石狮市司法局发送司法建议书,要求依法予以处理。


9月18日晚11点43分,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在福建律师群里就“律师携斧头参与庭审”发布了长文说明。

当事律师参与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未遂,致被害人轻伤,公安侦查时以故意伤害定案,公诉机关起诉时按故意杀人起诉,而导致检察院认为是故杀的主要的问题就是斧头)辩护,案件的争议主要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案情大致是被告人去商店买了一把斧头,装在黑色塑料袋里,据其称又去买了药,将黑袋子又装在药店的白袋子里,然后到现场用斧头击打被害人(未拿出斧头,用两袋子包着斧头一起击打),法庭审理过程中未将物证(斧头)当庭出示,仅出示照片,律师认为被告人使用袋子包斧头时,能否判别是刃或背对其主观有较大影响,因此在该案第三次开庭前出于对事实的追求,职业的要求,让内勤去被告人买凶器的商店买了一把同款斧头,内勤在开庭前1小时左右交给律师时,发现商店卖的斧头都有橡胶封刃,这情节对当事人极为有利,且经过实验,被告在装着两袋子的情况下不太可能辨别击打时是刃或背,与书面所反映的砍等事实可能有出入,故律师赶紧临时决定带上用橡胶封刃的斧头赶到法院,作为呈堂证据。

9月27日泉州市律师协会发布的调查通报称,9月12日上午9时10分,石狮市人民法院于该院第十一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延禄、伍曼琳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龚延禄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携带一把与本案作案工具同款且有橡胶封刃的斧头,置入袋内带入法庭,在庭上作为辅助证据展示,法庭组织对该斧头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庭审结束后,龚延禄律师走向审判席,欲将斧头呈递审判长,审判长询问其是如何通过安检将斧头带进法庭,并让其将斧头提交至该院一楼材料收转中心。


在审判长询问龚延禄律师期间,被告人被反手佩戴戒具、由法警押离第十一审判庭。


泉州律协认为,龚延禄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携带斧头进入法庭的行为违反了《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检讨,但其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未对作案斧头进行实物证据举证质证情况下,为了证明被告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将购买的同款式斧头作为辅助证据带入法庭,并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举证质证,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协助法庭查清案情,且从庭审过程到被告人被带高审判庭期间,该把斧头自始至终处于其实际控制下,庭审后其也未持斧头从被告人身旁走过,因此,其行为尚不构成司法建议书所述“危害法庭安全,情节严重”,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规定,不应予处罚。

此外,泉州律协认为,伍曼琳律师参与法庭审理的行为,未发现实施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不应予以处罚。


司法建议不是“尚方宝剑”,也不是行政命令,没有必然的执行力,也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才会被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理解、尊重和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只有“(1)针对个案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制作的个案司法建议书;(2)针对某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制作的类案司法建议书;(3)针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制作的综合司法建议书。根据实际需要,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附相关调研报告、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等材料。”,才以“人民法院”名义“应当制作司法建议书”。

根据以上规定,法萌君认为,对于个案中律师的违规违法行为,除非问题带有普遍性,否则不应该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出现。毕竟,司法建议是以法院名义作出的,而且需要层层审批、法院院长签发,事后需要归档管理、总结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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