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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冰冷的法律人,也应是有温度的社会人

烟语法萌 2020-02-21

The following article comes from 让思想有家 Author 刘乔发

法萌君按:法官办案,可能个案的法律关系大体相同,但每案的当事人家境与心态、案件矛盾激化与演变进程绝不重样。流水化的司法改革设计,结案率的内部考核要求,是否让司法者正在失去每个案件背后特殊情况的考量,忽略了个案司法裁量的人文考量?

再高喊的响亮司法口号,也不及个案当事人具体司法案件参与后的现实感受。一起司法案件,只是司法者一年办理数百起案件平均下来之后的百分之零点几之后的小数点,但却是一个个具体原被告鲜活的人生。


——结案率和调解率,是时间里的鱼和熊掌的关系……



茫茫大海狭路相撞,船沉海底母死子亡
 
 2019年1月的某一天,太阳渐渐落入北海西边的海平面,残霞如血。一艘十余米长的小渔船,满载着捕捞的渔货和劳累,从外海乘风而来,在浪波上一飘一荡的。船头驾船的是个五十多岁的女人——王桂花(化名),船尾是这个女人的二十多岁的儿子——李军(化名)在东张西望的观察了望,确保与在周围穿梭的其它渔船保持安全距离,以防碰撞。

 天越来越黑,海上渔火渐起,岸上的灯火也渐起,小小渔船在黑色的浪间荡来晃去,在到达E109 度02'24"、N21 度28 '35" 海域时,开船的女人王桂花觉得手中的船舵不听她使唤了,就在她回头给她儿子打招呼注意了望之际,一艘四十多米长的大型渔船急速驶来,当双方发现对方船舶时,对遇碰撞的紧迫局面已经形成,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在对遇紧迫局面中两船各应向右转向,各自从他船的左舷驶过,以避免碰撞的发生。但这个开船的女人王桂花来自北海的农村,没有经过任何船员培训,哪知道什么国际避碰规则?加之这个船是五年前她以35000元买的,已经属于不给年检了的应予报废的“三无”渔业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在慌乱中向左急转,瞬间与对遇的船舶碰在了一起,人间悲剧就这样在夜色下的海面上发生了。

 王桂花的这个破旧的木质小渔船,怎能经得起对遇的钢质渔船的碰撞,一碰上就散了架,等对遇船舶反应过来准备施救时已经沉入了深深的海底——王桂花浮尸海上,儿子李军失踪于茫茫大海,不论怎样搜救,也没能找到半片残存——等于死亡。

 
其实,王桂花何尝不知道没有经过培训的自己驾驶“三无”船舶的风险呢,卖船人就告诉过她买这种渔船在海上的风险。但她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六年前她老公因病死亡,丢下柔弱的她和一个18岁的女儿李芸(化名)、一个16岁的儿子,还有一个年迈的老人。生活所逼,她只好带着两个孩子离开偏僻落后的农村来到北海打工。其实,小小的北海有什么工可打呢,听说出海打鱼赚钱,她就想方设法向亲朋好友借了35000元买了这个属于报废的“三无”渔船。原本这种应报废的渔船是禁止出海捕鱼的,于是王桂花就像老鼠躲猫猫一样,只能偷偷摸摸的出海捕鱼。也许是老天爷的眷顾,几年来躲过了一次次渔政部门的检查,也没有出现过什么事故,于是侥幸心理越来越强,麻痹大意越来越多。可没想到就在女儿成婚,儿子长大,日子开始有了阳光和鲜花的时候,却因不懂得船舶避让规则,母子俩葬送给了大海。这就是不遵守规则购买“三无”渔船非法出海捕捞的惨重代价,这就是不懂得避让规则的惨重代价——两条鲜活生命的代价。

 惋惜又如何呢?痛惜又怎样呢?死不能复生,只望后来人吸取教训,望而却步,不再重演悲剧。虽说是希望,其实是屡禁不止,每天还有很多这样不遵守规则的船舶在偷偷的冒险出海,或为生存所需,或为利益所驱。真是所谓“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固执己见不听劝阻,百万索赔分文不让
 
 事故发生后,渔政执法部门展开调查后认定对方的钢质渔船不是安全航速、未有专人了望、没有做到谨慎驾驶,应负主要责任。据此,在渔政执法部门主持调解下,死者王桂花的女儿李芸要求赔偿100万元(母亲和弟两个人的死亡赔偿金等)。两条人命,多吗?按城镇标准,真的不多,但对方船主张强(化名)只同意50万元。为什么只同意50万元?理由是王某驾驶的是已经不给年检了的应报废“三无”渔船,船上母子船员未持有船员证书,又在超过风力的海域进行捕捞航行,且没有采取正确的避碰措施,自认为应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调解主持人用三寸不烂之舌,苦口婆心的说尽了人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之话,但双方就是各持己见,谁都不妥协,谁都不让步。索赔方100万元一分钱都不能少,赔偿方50万元一分钱都不能多。于是李芸一气之下一纸诉状起诉到了海事法院,索取母亲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51万元。

 案件随机分到了我的手上,其实这是简单的案件,事实清楚(船舶碰撞导致受害人落水死亡)、责任明确(有渔政执法部门的事故责任分析报告)、法律规定确定(按广西农村或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判了之,保证百分百的错不了。

 
拿到案件的第二天,法官助理通知原告李芸来到法院领取有关诉讼法律文书,问我要不要见一见原告李芸。我说当然要见(我办案有个习惯就是尽量见当事人,在见面过程中,通过对当事人的察言观色,洞察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掌握当事人的情绪,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底线,便于确定案件审理思路和调解方案)。走进接待室,一个二十几岁的女子,有点弱不禁风的坐在对窗的椅子上,窗外的光斜照在她瘦黄的脸上,又添了许多苍白,眼睛带着的不是喜悦,而是忧伤,她就是原告李芸——半年前一下子失去两个亲人,怎么高兴得起来呢?

 “你有什么要求吗?”法官助理问她“这是你这个案件的承办法官——刘法官。

 我接着法官助理的话说“你的案件,我大概有所了解,在渔政部门做过调解,你们双方对赔偿金额要求比较悬殊,但到了法院必须得按事实和法律说话,现在你起诉索赔的是你母亲一个人的死亡赔偿金,你弟因为目前算是失踪,得等过二年后宣告死亡了,你才能起诉索赔,但如果对方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你弟的死亡赔偿金也是可以的。如果一并解决,你是否同意,有不有让步的可能,你索赔的底线是多少,便于我们好做对方的工作。


“刘法官,我来法院打官司,也是没有办法,妈死了,弟也死了,在渔政部门调解时,对方只同意50万,这是两条年轻的人命,怎么只值50万啊。”李芸说着说着就泪流满面、泣不成声,法官助理把递纸巾给她,再送上一杯水说“别哭,别哭,人死不能复生,我们法院会尽力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的,有什么要求就直接提出来。”虽然法官助理坐在我的旁边,还是给我发了微信:“昨天我与被告律师电话时,律师透露两个人赔偿80万元,估计被告会同意。

 我对李芸说:赔50万或是赔100万,关键是看按城镇标准或是农村标准计算。比如对方同意80万或90万元,你是否可以考虑接受调解解决?

原告李芸擦干眼泪说“法官,我妈和我弟都是在北海居住几年了,两条人命,至少要赔100万元,不能再少了。

 我心里估算一下,按广西的城镇赔偿标准,两个人100万元,还算合法合理(广西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502元,赔偿20年,死亡赔偿金也就是610000元,丧葬费33000元,合计大数65万元,按原告自己主张的责任比例2:8开,被告应赔52万元,两个104万元)。我说“那你回去吧,我们尽量做对方的工作,但按法律规定,你弟的死亡赔偿应是两年后宣告了死亡才能进行索赔程序,现提前要对方赔偿,你可以考虑作适当让步。


 原告李芸走出接待室,我要法官助理通知李芸的律师来法院一趟,做做律师的工作,看看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法官助理说律师是浦北的,不是北海的。我说:“干嘛北海人在北海打官司非要舍近求远去外地请个律师,又不是什么复杂的大案要案。”法官助理哼了一声说“人家原告心计多着呢,我问了,在北海当地找律师,她认为律师与律师间都是熟悉的,怕她请的律师被被告的律师买通,合伙损害她的利益,她还认为北海当地律师肯定与北海的法官都是熟人关系,她怕她请的律师与法官串通损害她的利益,你看看她考虑周全吧。

 我愣了一下说:你明天通知被告和他的律师过来,先做做他们的工作,了解一下被告的情况。

 法官助理说:这种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调什么调,直接下判,来得快,反正调不成,浪费时间。

 我说:判决,只能判赔一个人的,调解可以两个一并解决。

 
第三天,被告及其父亲、律师都应通知而来,在接待室争先恐后的表达他们的意见,归纳起来:一是,他们对渔政部门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意见很大,他们认为对方的船舶存在五个方面的违规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二是,死者不是城镇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三是,鉴于对方死了人,还是同意赔偿两个人死亡赔偿金共赔70万元,分两年付清。

 我说:死者是农村户口没错,但对方提交证据证明死者生前一直居住在北海市区内,超过一年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这有最高法院的规定。

 被告律师趁被告及其父亲上厕所的时间给我透露:法官,先不要说城镇居住的问题,据我了解和初步判断他们提交的在北海市区居住的证据是假的,在开庭之前我还是愿意配合你们法官调解,估计在80万元左右,被告也会同意,毕竟死了两个人。如果开了庭,假证据曝了光,到时被告连70万元也不会同意。

 我打量了一下这个第一次相见的律师,瘦瘦的,竟然有这么高风亮节的社会责任感。后来他告诉我,他从事律师时间不长,才三四年时间,是从其他单位辞职出来的。他说他的职业操守:一是在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绝不会帮助当事人瞒天要价甚至弄虚作假;二是尽可能协助法院,共同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案结事了,真正化解社会矛盾;三是即或是输了官司,也要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的司法裁判,而不会无中生有的说法官的不是,更不会鼓励、支持当事人拒绝执行或者怂恿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抗法。

电话与原告律师沟通调解工作,我按被告律师的意见提出两个人赔偿80万元左右的调解方案(两个全额赔偿为104万元,按原告自己主张的被告承担80%责任,也就是83万元)。想不到这个外地律师也是通情达理之人,他说:“法官,你这个调解意见是比较合理的,毕竟原告之弟的死亡赔偿金是提前两三年赔偿,原告作出一点让步,少赔几万块,估计她会同意。只不过我是一般代理,不能代表原告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我先电话做做原告的工作,三天后回复你。

我喜出望外,以为调解大功告成,赶快草拟了一份有八个条款的调解协议,分别微信发给两方律师,一天后被告律师回复被告同意这个调解方案。第三天原告律师回复说:“法官,不好意思,原告不同意80万元的调解意见,仍然坚持要100万元。调不成就判吧,我什么话都给原告说尽了,她死脑筋就是不听,我也没法了。


原告弄巧成拙假证曝光,被告得理不让赔偿骤减
 
 调解陷入僵局,不能再调解下去,只好开庭。庭审那天原告、被告及双方律师都如数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主要围绕双方的责任比例(4:6或3:7或2:8)和赔偿计算标准(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进行。其实责任比例主要是由法官根据过错大小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而赔偿计算标准则需要证据支持,死者是农村人口,而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得死者必须连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这就需要有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原告方信心满满的提交了北海某小区所在居委会的证明、租住房屋协议,还申请了一个证人出庭作证。就是作为法官的我最初也内心确信这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死者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了,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没有问题。但在庭上,被告律师质证时对租房协议上租房人即死者的签名笔迹提出质疑,认为是假的租房协议。原以为被告最多只是口头质疑质疑,提不出反驳证据,但意想不到的是庭后三天情况出现了大反转,被告律师来电话说原告方提交的死者在某小区居住的证据是假证。我心想他们是怎么知道是假证呢?

原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被告及其律师装着去到某小区寻找王桂花,从外围问有不有王桂花这个人在这个小区租房住,因为这个小区就是一栋步梯楼两个单元几十户人家,有不有外来陌生人租住,左邻右舍都会一目了然,尤其门口保安总会见到王桂花经常进出吧。可是七问八问,都说这个小区没有陌生人租住。于是被告及其律师找到了居委会要求其求证真实性,逼着居委会主任带着他们敲开所谓死者租住房的门要问个究竟。屋内有个六七十岁的老太和一个小孩,问老太半年前她家有不有人来租住过,老太回答得很干脆:“这房子是我女儿的,她女儿到广州打工去了,没有其他人来住过。”事情至此几乎真相大白。

租房协议上有出租人即老太女儿的电话,居委会主任当着大家的面打通老太女儿电话并按下免提,问她是不是与有个叫王桂花的女人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老太女儿也不知个中缘由,就直截了当:“这租房协议是我春节回来时,在春节前的前两天,我表姐王桂花的哥上门来要求帮忙签个租房协议,拿去办居住证,时间是倒签的,表姐的名字是她哥帮签的。

纸是包不住火的,水落就会石出,假证就在众目睽睽之下大白于天下,居委会没辙只好重新出具了证明。但我作为一个法官,又怎能轻信一纸证明呢?为了心证,也拨通了房主女的电话,说明了我的身份、案情和电话求证的意图,她愣了一下说“什么?我表姐死了?怎么死的?”我说是如何如何死的,还有她的儿子也失踪了,等于死了。她说:“我表哥只是要我帮忙签个租房合同拿去帮表姐办居住证,没有告诉我表姐死了。

 
放下电话,通知做假证的证人女来法院。证人女兴高采烈的来到法院,刚坐下,法官助理就把居委会重新出具的证明拿给她看,她一下子脸色变苍白了,问她知道是什么意思嘛?她战战兢兢的说“对不起,法官。对不起,法官,法庭上我说了假话,原告和我是一个地方的,又是好朋友,她妈死了,弟也死了,怪可怜的,她要我帮忙作个证,又不是坏事,我就答应了。”我问她:“你知道法庭上作假证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吗,你在庭上作证前我们交待了证人的权利义务,你没忘记吧?你作假证的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可以在10万元以下幅度罚你的款,构成犯罪的还可以追究你的刑事责任。”证人女埋下头,面无表情地回答:“法官,我错了,今后不敢了,怎样处罚我,我都认,只是我是个打临工的,每个月只有3000多工资,还要养家糊口,少罚点款,好吗?”

我说我们不仅要处罚你作假证的行为,还要重罚提交假证的原告李芸。证人女抬起头来用哀求的目光看着我说;“法官,行行好吧,要重罚就重罚我吧,原告李芸够可怜了,一下子死了两个亲人,她都还没有走出悲痛,还经常以泪洗面,再重罚她,她会崩溃的。法官,说句心里话,她们一家三个人是五六年前就来北海的,在高德那边租人家临时搭的房子住,今年春节后拆了,又找不到那个出租人出证明,走投无路了才走这个下下策。

 其实,证人女的话也是在理的,她来北海捕鱼不住北海,难道还跑回六七十公里外的农村老家去住吗?我问原告李芸住什么地方?证人女说她前年结婚后就住地角下寮公婆家。我说:天啦,直接说住女儿家不就行了吗,干嘛要去搞假,这叫弄巧成拙,现在谁都救不了她。

 证人女说:当时怕对方说李芸自己说住在自己家里不算数,也怕你们法官不认可,所以就去搞了这个假证明和假租房协议。事已至此,法官,还有什么办法扭转吗?

 我对证人女说:“你回去吧,听候处理。”证人女走出接待室回头说:“法官,我求你开开恩,帮帮她,她妈真的是在北海住好多年了。”我说“回去吧,我们会依法解决的。

 
假证确信无疑了,但我内心确认证人女的说法,死者生前的确是长期住在北海市区。如果机械司法,可以按农村赔偿标准一判了之,但我们是人民的司法,应是有温度的司法,应是有合理同情心的司法,原告李芸一下子死了两个亲人,不管责任大小,应该给予人之常情的关怀,体现人民司法的同情心。我给法官助理说:“原告在庭上不是还提交了一份张缴费收据吗,说是缴纳社保的凭证,你去地角办事处查一下,她生前是否在地角缴纳社保,如果是在地角缴纳社保,就说明她生前是居住在北海,就可以按城镇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法官助理带着书记员立马去查,结果不是缴纳社保,而是医保,医保是不受地域限制的,不能证明死者生前是在北海居住。为了心安,我又电话北海市社保局,接电话的人说:“社保必须到当地缴纳,不能跨地域买社保。”最后一线希望没有了,再有同情心的法官在证据面前也是爱莫能助,只能望洋兴叹。

电话原告的律师,质问他为什么帮助当事人提供假证,难道作为律师不知道提供假证的法律后果吗?原告律师愣了一下说:“我没有帮助当事人提交假证呀,这些证据都是未委托我之前已经有了的,不知道原告搞的是假证。”我说:“这些证据是假证,现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是在城镇居住超过一年,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那就很少了,按原告主张被告承担80%的责任,—个人只能赔23万元,两个加起来才46万元,本来被告就同意80万元,原告非要100万元,现在才46万元,少了30多万元。”原告律师:“原告比较固执,年轻堵气,怎么说她就是不听,我也没法。弄到现在这种局面也是她自己造成的。

 
虽然假证导致原告非常不利的局面,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已经无望了,对原告是个致命的一击,原想按农村直接下判算了,原告无话可说,被告也不会上诉,但证人女为原告求情的话还滚烫在耳边。作为法官而不能仅仅为了快结案而对当事人的困境熟视无睹。又通知被告律师来法院再谈调解问题,我说:“虽然确认是假证,但我内心确信死者生前应是在北海市区租房住。毕竟是死了两个人,不论按什么标准,按什么责任比例,我希望被告在法律责任范围内从人道主义出发多赔偿一点,以示对原告的安慰。

原以为被告律师会不认可我的说法,进而一口拒绝,没想到这个律师还是个有同情心的人,他说:“其实我内心也确信死者生前是在北海市区租房住,人死为大,这个道理我懂,未开庭之前,假证未暴露出来,被告同意80万元或者再多几万都没问题,现在假证确凿了,被告肯定不会同意赔80万元了,在按农村赔偿标准范围内,我可以做被告工作尽量多赔一些。

 我说“按农村赔偿标准计算,每个人29万元,两个58万元,按被告承担80%,两个只有46万元,能不能不按这个比例,一口价50万元,多几万元,行不行?”

 被告律师“我尽量配合做工作,争取调解成功,毕竟最初在海警支队调解时,被告同意两个人赔50万元。

 通过原告律师苦口婆心的做原告的调解工作,原告终于认识到固执己见造成了现在非常不利的局面(如果最初同意80万元接受调解,可多得30万元。如果现在还不同意50万元接受调解,那判决下来她母亲的死亡赔偿金也就是23万元左右,她弟的死亡赔偿还得等两年走完宣告死亡程序后才能主张赔偿,而且还知道两年后被告是否还有赔偿能力,权衡利弊,原告如梦大醒,终于同意接受两个人的死亡赔偿金加安葬费等50万元一次性解决。

 
原以为大功又告成了,可没想到天有不测风云,就在被告准备筹集50万赔偿款时,突然噩耗从天而至,被告唯一的孩子——正在读大学二年级的女儿——花儿样的女儿突然绝症降身,住进了广西医科大重症病房,精神处于崩溃的被告哪还有心思与精力顾及案件的调解?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法官的我们和被告律师也不可能再去做被告的工作,否则就没有人性了。调解工作只能停了下来,静候事态的发展。原告的两个亲人在事故中不幸离开人世,人死不能复生,只能愿他们在天堂一路走好。而被告才20岁的女儿,真的希望她能够病魔脱身,早日康复,可是两个星期后,却病世在医院——一朵花儿凋落了,这对被告及家人无疑是重大打击。

 案件未结,审限在一天天的过去,怎么办呢?只好通过被告的律师出面。被告律师通过被告的父亲得知被告的心理:女儿不在了,生活绝望了,法院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吧,他是不管了。幸好被告父亲是个清醒理智之人,他说这事暂时不要再去找他儿子,他儿子还处在悲痛之中,情绪低落,50万就50万吧,做过了断,别人家是两个亲人死了呢,将心比心,给他三个星期的筹款时间。

 两个星期后,接到被告律师的电话说,被告父亲借到50万了,要求尽快安排时间签订调解协议。别看这些债务丛丛的渔民,别说借50万,就是一两百万也能借到。我们这些法官如果遇上急事要借钱,别说借50万,就是借5万,还不一定有人肯借。

 法官助理约定了一个签订调解协议的时间,原告、被告以他们及律师应约而来,不再说过程,双方律师看了一下调解协议条款说行了签吧,于是双方就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手印,随后被告父亲与原告同时去银行转款50万元及相应诉讼费到原告帐户。此案到此划上完满的句号,真正的案结事了,但闭目而思,此案有几点启示:

 一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求要作合理判断,该让步时就让步,不要固执己见,否则会因小失大;

 二是,别侥幸提供虚假证据,往往纸是包不住火的,而且对方的眼睛是雪亮的;

三是,案件调解需要耐心,耐心就需要时间,而非十分钟二十分钟,更不是庭上三五句话就能调解成功的。所以说结案率和调解率,是时间里的鱼和熊掌的关系,可以兼得,但不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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