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值不值?】离职检察官:我是因为办案而辞职的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20-02-21


本文的由来是一篇流传已久的自述性文章,讲的是一名前检察官的离职原因。昨天,在微信群里,关于这名检察官的做法值不值得,引发了争论。法萌君对文章提及的具体事件和人名进行了隐名化处理,根据自述性文章的表述,撰写此文,以供大家借鉴和反思。


 2017年12月的某日,某地一建筑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李某检察官受当地检察院指派,参加了安监局、住建局、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

事故的情况是,某建筑施工公司的施工现场需要吊车作业,吊车工人以施工现场上方有高压线为由拒绝作业。场地负责人询问了供电公司人员,得到的回复是,供电公司申请了施工路段的停电时间段,但是是其他单位申请的。现场施工人在没有确定什么时间来电的情况下,心存侥幸安排吊车工人施工,结果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事故调查期间,涉事建筑施工公司老板质问调查组人员,之前死人都是赔钱了事,此事已经跟地方领导汇报了,你们不要把事情闹大?李某按照工作流程履行立案监督向直接领导作了汇报,并向安监局调取行政处理卷宗,但遭到了当地某领导的拒绝,并不准向上级检察院汇报。

期间,李某的朋友告诉他,因为此事他得罪了当地领导,涉事的公司老板也扬言要报复他。李某感受到了巨大压力,就向省级领导信箱汇报了此事。结果等来的是地方纪委对李某的调查,上级检察院的某领导更是称李某就是惹事的。后来,李某将此事及遭遇向中央扫黑除恶巡视组反映,得到的回复是,此案不存在以罚代刑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现场负责人在不知是否有电的情况下,告诉司机没有电工导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怎么会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实情况跟自己所学的法律规定和理解差异如此巨大,让李某百思不得其解。


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明明是自己秉公办案、依法查处,怎么受到了涉事公司的人员威胁,单位不仅不制止和保护自己,反而自己被领导定性为“地痞、无赖”?自己根据内部办案流程录入检察管理系统的案件,也被责令撤案。


网络文章的后来,法萌君看到了一张图片,2019年5月,李某检察官获得批准,辞去了公职。今年的1月初,当地法院发布了一则新闻,通报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案件,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七人进行了审判。文后的留言是,涉事建筑公司老板被抓了。



微信群里,有人以过来人身份劝导,没必要为了工作这么较真,既然已经向直接领导汇报了,那就是领导决定如何处理的事了。跟领导意见不一致,可以保留意见,没必要越级向上级汇报。尽管检察官跟律师一样都是法律人,但没必要开罪直接上级领导。为了一个案件得罪领导,以后在单位不好继续开展工作了。


也有人力挺这位离职检察官,社会需要这样坚信法律的检察官,正是他们这样勇于担当,不向“潜规则”屈服,才有了法律不折不扣的贯彻实施。如果都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谁来保障法律价值、社会秩序的公平正义,谁来避免和惩戒下一次责任事故的再次发生?


关于李某检察官的现况,他在后续文章中讲到,“我也是三十而立的人了,现在想想工作还是一脸茫然,真是敢问路在何方。现在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手续没有办好,严格来说实习都不算。说的是每个月1000块工资,辞职这么长时间了,现在刚开始工作,连1000块钱也没有拿到。我现在无车无房,但是我有一个贤惠的妻子和一个可爱的儿子,我能感受到生命的美好,不是你们想象那样的。”谈及离职,他称,“知我罪我,其惟春秋。 ”



法萌君语,有些人,谈及司法不公,深恶痛绝,遭遇到有案不立、办案不公,到处宣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到了别人坚持法律成为身边的少数人时,又以过来人身份开导别人,为人要圆滑,办事要折中,全然忘了法律人应有的担当,没有好的法律环境自己的遭遇是不是意外。


最近,法律人的新闻不断,有成了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律师在法庭上起咒发誓,自己没有参与套路贷的前期设计和实施;也有某法院的数百名工作人员包括法官,通过媒体声讨开发商违约不讲诚信,自己交给了房款没有得到房屋甚至地都没有了。反过头来想一下,作为法律人,在为别人处理法律事务时,有没有真正信仰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呢?如果没有,是不是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所谓“委屈”,就不是什么意外了?


尽管这位检察官的表述仅是一面之词,未获证实,但如言所实的话,为这位前检察官的行为点赞。正是这样行为的存在,才是法治社会建成的希望所在,才是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刚正不阿、不为五斗米折腰呀。


       往期文章:法官办案感悟:面对那行将就木的眼睛


往期文章:人社局: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法院判决:拒绝律师调查取证违法!

       往期文章:本省多地法院试行后,河北法院宣布在全国率先开展“登”字号立案改革

       往期文章:年末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忙修法,法律民工惊呼:我的半生所学尽废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