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澎湃新闻
胡先生被狗咬伤两个月后身亡,胡先生家属将狗主人告上法庭,索赔180多万元。1月9日,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这起由狗咬人引起的饲养动物损害赔偿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狗主人姚先生应赔偿胡先生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2017年,姚先生从某宠物商店里购买了一条金毛幼犬回家饲养。购买时,这条幼犬已接种过狂犬疫苗,但后续未再接种过。
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姚先生看到金毛狗不肯吃东西,便在房东建议下,找来有养狗经验的胡先生查看金毛情况。姚先生回来一看,发现胡先生的手臂上有一处一元硬币大小的伤口在冒血。“我问他怎么搞的,他说被金毛咬的。我就让他赶紧去打预防针,他说没事,被狗咬了好多次了,都是家养狗不是流浪狗,不用去打针,说完他就走了。”姚先生事后回忆。胡先生回家后用清水冲洗了几分钟伤口,没有作其他处理,也没有去接种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看到狗咬伤了别人,姚先生非常生气,决定教训一下狗,结果也被狗咬了。事后,姚先生越想越气,就用棍子把金毛狗打死了。2018年8月3日,胡先生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后又前往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治疗,被确诊为狂犬病。2018年8月10日,胡先生死亡。上海市金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调查情况,证明胡先生被咬伤前后至死亡没有接种过狂犬病疫苗。2018年10月9日,胡先生的父、母、妻、女作为继承人,认为姚先生饲养的金毛狗未办理养犬证件、未打狂犬疫苗,咬伤胡先生致其死亡,姚先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将其告到了法院。庭审中,胡先生的家人诉请法院判令姚先生赔偿其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180多万元。姚先生表示,自己在胡先生被金毛狗咬伤的同一天也被这条狗咬伤,并且自己当时也未立即去接种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至胡先生发病时,也并未产生任何病症,说明这条狗携带狂犬病的可能性非常小。同时,姚先生认为,胡先生本人也存在重大过失,被狗咬伤后随意处理伤口,没有及时就医,作为长期养狗的成年人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此案争议焦点在于,胡先生得的狂犬病是否是姚先生的狗咬伤所致。根据医学常识分析,狂犬病的高发期一般在咬伤后三个月左右。姚先生本人和胡先生在同一天被同一条狗咬伤,但两人处理方式不同:根据胡先生妻子陈述,胡先生在咬伤后向她称是被狗笼子擦伤,只是拿碘酒擦了一下伤口,作了简单的处理,事后也没有就医补打疫苗,按照高发期三个月来算,胡先生狂犬病发病时间与被咬时间基本吻合。而根据姚先生陈述,他被咬伤后用沐浴露进行了冲洗,并于2018年8月5日补打了疫苗,相比较而言,姚先生的处理方式相对合理一些,但只能说姚先生至今尚未发病。对此,法院认为,姚先生的狗在没有主人在场情况下,咬伤胡先生是非常有可能的,事实上同一天这条狗也咬伤了姚先生本人。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姚先生的狗咬伤胡先生确实是大概率事件。庭审中姚先生辩称,胡先生自己也养狗,自称也被狗咬伤过,胡先生得的狂犬病有可能是自养的狗咬伤或者是被金毛狗咬伤后伤口接触其他的狗造成。对此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规则,姚先生并没有提供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佐证,现咬人的狗已被其打死扔进了河里,无法对狗是否带有狂犬病毒进行取证鉴定,且姚先生的狗在2018年确实没有注射过疫苗,故姚先生的该项辩称法院实难支持,现只能根据胡先生被咬的时间、处理的方式、发病的时间来推定致其死亡的狂犬病为被姚先生的狗咬伤所致,胡先生家人的陈述更符合常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胡先生约2个月后狂犬病发作死亡,是受伤后未去注射狂犬病疫苗所致。上海地区注射狂犬病疫苗非常便利,受害人完全有条件在第一时间去注射疫苗防范后果,却自主决定不去注射狂犬病疫苗,其自身过失是导致受害人死亡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受害人应自负主要后果责任。而姚先生发现所养之狗行为异常后应至专门机构寻求帮助,而非听信民间经验,其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在本案中负次要责任。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姚先生应赔偿胡先生家属各项损失计人民币46万余元。目前,饲养动物损害赔偿案的难点在于各种证据的搜集。法官建议,发生类似情况后,受害者应注意搜集相关证据,比如寻找到目击证人,让其对狗的身份和咬人事件予以确认,或者通过随身携带的相机等,将当时的场景拍照留证。往期文章:法官:离婚案件奇葩多,审多了会让人怀疑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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