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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ETC不显示金额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附起诉状),你怎么看?

烟语法明 2020-09-18


每次经过收费卡口,电子显示屏不显示收费数额。近日,南京律师崔武愤向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网上提交起诉书,状告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未在收费口电子显示屏立即显示原告具体消费信息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并判令被告立即做出整改,使原告每次通过收费站时能从电子显示屏获知具体收费信息。“

据介绍,这是一次公益诉讼。诉状记载,尽管登录通行宝APP,也查不到最近驾车走高速的收费状况,说要等到2月10日才能查到明细。应该在收费卡口即时显示收费数额和账户余额信息。”

附:民事起诉状
 
原告:崔武,信息略。系南京律师。电话:××××8832

被告: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文,董事长
住所: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31幢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未在收费口电子显示屏立即显示原告具体消费信息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
二、判令被告立即做出整改,使原告每次通过收费站时能从电子显示屏获知具体收费信息;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了快速通行的便利,于2019年10月办理了被告发行的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苏通卡(ETC专用卡)。自2020年1月开始,原告每次通过高速公路ETC收费口时,收费电子屏幕上均不再像以前一样显示具体的消费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受到保护。被告负责苏通卡电子收费及智能交通系统的设计、管理,应保证原告在接受自己服务时获取全面准确的消费信息。被告事实上不作为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知情权的侵害。

此外,原告不能及时获取消费信息,可能会在账户余额不足而无法顺利通过ETC收费口时产生现实危险。依据《中法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尽管登录通行宝APP,也查不到最近驾车走高速的收费状况。说要等到2月10日才能查到明细。不过,原告要的是在收费卡口即时显示收费数额和账户余额信息。

不告而取谓之窃。为了消费明白,现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知情权,整改电子收费及相关系统,使原告每次通过ETC收费口时能够立刻从收费屏幕上了解到具体消费信息。

此致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崔武
                                            2020年1月16日




阅读链接


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国29个联网省份的487个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全部取消。


正常来说,安装了ETC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通行效率,可从1月1日起,看到的却是不少收费站拥堵的新闻,更让人气愤的是,有人却遇到了天价高速费。


在陕西,两辆相同类型的汽车通过相同路段,一个收费49,一个收费35。



收费高的让人不理解,更让人不理解的是,收费还不透明。在全国省界收费站取消以后,跨省行驶的ETC卡用户在最后出收费高速公路时,ETC卡被扣掉了多少钱并不在出口处显示,出口处的显示牌只显示最后一段省际高速公路收费的金额,而行驶全程的收费总金额——也就是ETC将被扣除的金额是多少,并无显示。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收费管理处官员对此现象进行说明称,“目前在技术上确实我们没有办法做到整体的费显在最后出口的时候做一次总体的显示”,目前ETC是分段式扣费,暂时无法做到在出口处显示所有收费金额,有关部门正在尝试“能不能做到把应交的费额能够最后在费显上做一个显示”。


交通部:研究制定ETC出口费用显示技术方案,落实账单查询



1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针对高速公路通行费多次扣费、ETC出口不显示路费总额等问题,交通部公路局局长吴德金表示,多次发送扣费信息是由于系统切换前期不稳定,交通部正加快技术开发与系统升级,推动试点ETC出口显示费用。

吴德金称,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高速公路通过ETC门架系统进行精确计费。车辆每经过一个龙门架,系统就会相应计费,即分段收费。对于广大驾驶员来讲,应形成一个全程的完整扣费账单后,再通过短信或App推送给车主。

目前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系统切换前期不稳定,有些系统将本应合并一次推送的账单分路段推送了。针对这个问题,交通部已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技术方案要求,完善信息推送系统设置,让公众准确及时获知相关信息。

吴德金表示,目前人工收费车道的出口是显示全程费用的。对于ETC车道出口不显示全程费用的问题,新的联网收费系统是一个离线系统,在ETC车道出口计算全程通行费用,需要从沿途的每个ETC门架系统中调用该车的通行计费记录,计算时间大于车辆通过ETC车道的时间。

因此,按照“通行优先”的原则,新的联网收费系统通过短信和App查询进行告知。但系统切换的初期,两种方式落实得都不太好,交通部对此表示歉意。同时,有关部门正部署各地严格按照技术方案,及时落实短信推送账单和App查询工作,保障公众及时获知通行费额。

交通部也根据广大车主对出口显示费用的要求,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了费用显示的技术方案。下一步,加快推动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实施相关试点工作。



关于交通部的如此解释,是否能构成不显示收费标准的收费依据呢?对于律师起诉的要求确认违法性,你怎么看?


法萌君语:计费不明码标价,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费用,这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技术手段达不到要求,不构成可以不明码标价,不按实际行驶里程收费的法律理由。律师除了主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之外,应该主张被告返还已经收取的高速费。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就看司法担当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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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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