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袍之下,没有徽章,只戴了一颗心。”这是美国FrankCaprio法官的座佑名。意思是说一个法官,在法袍之下,可以没有什么徽章之类的东西,也可以没有忠于什么的豪言壮语,但一定要有一颗看得见的正义之心。
作为一名法官,可以没有高深的法律理论造旨,也可以没有精湛的审判技能和丰富的审判经验,但一定要有正义与非正义的判断,要有黑白对错的是非分辨。因为许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不需要高深的法律理论去论证探究,也不需要精湛的审判技能去细细琢摸,只要有一颗正义的心,多点体谅,多点共情,就能把冷酷的法律变得有温情起来,就能把死水一潭的法律变得春风荡漾起来。作为法官,施行法律的目的绝不只是惩罚,更重要的是要唤醒他们内心深处的弃恶从善;作出判决的目的绝不仅是对纠纷作出胜败输赢的结论,更重要的是要为那些山穷水尽的权利开一扇亮窗,让权利人在黑暗中看到良心法官点亮的灯塔。 最近,有个千里之外的朋友电话我,说他遇上了一个明摆着有理却反而败诉的民事案件,问我有什么妙招高招让山穷水尽的权利能柳暗花明——转败为胜。我说法官说你没有理就是没有理,你自己说有理不算,谁个败了官司的人说自己没理了?朋友说“你扯蛋,你先听我说完。”
我明知自己是响叮当的半桶水,没有诸葛孔明那种羽扇纶巾的智慧,更没有专家型法官严密的思维逻辑,原想回绝了之,要朋友另求高明,但又怕朋友笑话我穿法院衣吃法官饭都三十多年了,连这点鸡毛蒜皮的法律问题都不懂?于是,一个好面子的我故作高明的问:“什么大案,非要打这么远的电话听我意见?”朋友也爽快:“如果是大案要案,我还真不会找你,肯定在当地找大律师名律师了,就因为是小案件,才电话你咨询一下。”我心里骂了一声“我水平就那么差吗?” 我花了18万元在某二级汽车销售商买了一台车,钱付完了,车我也提走了,但没有拿到销售发票和合格证,二级销售商说过段时间从一级销售商那里拿到后再给我,还签了补充协议,约定交付发票和合格证的具体时间。可是时间到了,二级销售商却关门歇业了,人去楼空。找到一级销售商解决,一级销售商说销售发票以我的名字已经开出,连同合格证寄给二级销售商,这事与他们一级销售商无关了,只能找二级销售商要。其实解决这事也简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只要消费者——我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即一级销售商处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到一级销售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后,再由一级销售商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我持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即可。也不用一级销售商出一分钱,即使要交什么手续费,我也愿意承担。这对于一级销售商来说是举手之劳、轻而易举的事,但他们就是不肯给我销售发票复印件。我走投无路了,只好把一级销售商和二级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告到法院,要求他们交付发票和合格证。 虽然我是和二级销售商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但事实上销售发票和合格证是由一级销售商开出来的,只是还没有实际交付与我而已。照说这是事实清楚,道理简单——我买了你的车,你有责任和义务把发票和合格证交付给我,可是一审法官却以我是与二级销售商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二级销售商是独立的法人,开发票和合格证是二级销售商的合同义务,与一级销售商没关,于是缺席(二级销售商法人跑路了,拒不出庭应诉)判决二级销售商在十日向我交付合格证和销售发票,而驳回我对一级销售商的请求。天啦,二级销售商都关门跑人了,我拿着判决书去哪找二级销售商要发票和合格证?即使二级销售商没关门,还在继续正常营业,它也得找一级销售商开发票和合格证。法官为什么不判一级销售商继续履行卖车的附随义务?按照这个判决,我的车永远上不到牌,无法上路行使,我气不气愤你们法官,我该不该恨你们法院?法官明知二级销售商法人跑路了,也明知开销售发票是一级销售商附随义务,非要判一级销售商不履行这样的义务,那不是眼睁睁看着我的车变成废品吗?我维权无门啊。
朋友义愤填膺的质问我,法院为什么要这样睁着眼睛瞎判?我哪敢附和随口说这是胡芦僧乱断葫芦案的瞎判,但我也不敢说判得正确,毕竟朋友凭此判决的确拿不到销售发票和合格证,法院也没法强制执行,因为二级销售商开不出发票和合格证,再者二级销售商已经关门大吉了,18万元买的车就成了废品了。朋友问我怎么办?我说:“你不是说你自己有理吗?怎么办?没有捷径可走,只能上诉。”于是朋友就上诉了,后面二审结果如何不得而知。
这案件这样判决对不对,或许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但如果我是这个案件的法官,肯定不会这么下判,反正得让买车人拿到销售发票和合格证去办理牌照。否则一个让买车人拿不到销售发票和合格证的判决,不论判决书写有多长,即或是逻辑周密的宏篇大论,也不论是出自哪一级法官之手,都是一个让人嗤之以鼻的判决。 往期文章:【合理吗】价格4900多万元的房屋开发商逾期不办证,高院再审改判违约金每天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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