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征得同意法院无权公开裁判文书?最高法作出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诉讼参与人信息保护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我们一直坚持制度先行,相关制度不断在进行修订、完善,其发展过程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11月就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
2013年7月,制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2013年11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对《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法释〔2013〕26号)向全社会公布。该司法解释是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最重要的制度依据。根据该司法解释,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等情形外,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都应当在生效后七日内统一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解释全面修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重要制度依据,该办法细化了文书公布范围等重要内容,规定了具体、简便的审核与公布程序,明确了组织机构以及监督与保障措施,落实了工作责任。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新的裁判文书上网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该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列出了十种情形;第四条列出了不宜在互联网进行公布的裁判文书的五种情形;用第八至十一条共四条条文规定了如何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信息保护以及如何进行裁判文书上网隐名处理。
成文的制度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现在来看,2016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无法囊括当下关于裁判文书上网需要解决的所有问题。然而,该司法解释较为全面规定了文书上网和不上网的情形,上网公开应当隐去哪些信息,应当保留哪些信息,较好地体现了对当事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思想与宗旨,对于下级法院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为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不断完善制度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建立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通报制度,采取定期通报与不定期通知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定期通报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情况,并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总结该工作中仍存在的问题,下发通知督促全国法院以问题为导向,及时整改,不断提高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推进这项工作客观上存在一定困难。一方面,对于当事人,公布裁判文书意味着将其参与诉讼的主要过程公之于众,尤其是败诉的当事人,并不愿意将文书“晒”到网上;即使是胜诉的当事人,受传统思维影响,大多数也不愿意在网上公开。另一方面,对于承办法官来说,将自己制作的裁判文书“晒”到互联网上,接受国内外所有人的检验和分析,压力可想而知。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还面临一些来自社会各界的质疑与不理解。有的当事人表示文书隐名不彻底,泄露了个人隐私,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影响了个人信用、公司声誉,给申请贷款、就业等个人生活造成了困扰。还有的当事人表示未征得其同意,法院无权公开裁判文书。
尽管面临诸多困难和阻力,但是在全国四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司法公开工作依然在往前不断推进,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公开总量和访问量还是在不断攀升。截至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6995万篇,访问量超过293亿人次,如此之大的裁判文书公开数量和访问量,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首屈一指的。
关于您提出的当事人隐名的问题,从制定司法解释之初直至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很多轮的讨论,也有过很多种设想。比如:是否可以借鉴国外司法公开的经验,将裁判文书当事人全部隐名,用字母或者其他符号代替?没有将当事人信息全部隐去,浅层次的原因是不太符合中国人的阅读习惯,加大了文书阅读困难,使文书的可读性变差,不便于法律学者以及社会公众阅读文书,削弱了司法公开的效果。深层次的原因是不符合司法公开的价值取向——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很多人受到利益驱使和诱惑,失信现象频繁发生,只有让失信或者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才能真正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建立各领域信用记录,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网络,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形成长效机制,营造诚信建设法治环境,是各国普遍流行的做法。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开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行为指引,便于公众识别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帮助其形成较为科学的行为预期,并选择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一直以来,我们在不断推进司法公开的同时,高度重视完善司法公开机制。您提出的关于当事人信息保护以及隐名问题的建议值得研究,为我们改进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角度,我们将会认真研究。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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