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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年龄63岁九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二审改判,刑期比一审分别得到减轻处理

烟语法明 2020-09-17


《财经》4月28日报道,河南9名农民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有了新进展。近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信阳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9名农民集体摘帽“恶势力犯罪集团”。

此前的一审刑事判决中,9名农民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该案被视为“中国平均年龄最大的恶势力犯罪集团”——9名农民平均年龄63岁,其中有两名是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最长者是一名85岁的老汉。

信阳市中级法院近日对9人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案件没有达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程度,且参加人员年龄较大,也没有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慌等危害特征,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也不具备集团犯罪的组织特征,不属于集团犯罪。

二审改判后, 9人的刑期比一审分别得到减轻处理。

9名农民被指控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别获刑,9名被告人均被判犯有寻衅滋事罪,其中,第一被告人除犯寻衅滋事罪外,还被判犯有故意伤害罪。

9名农民均是河南省光山县十里镇五里店村方楼组的农民,一审宣判时平均年龄63岁,最长者85岁,年龄最小的45岁。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李仕新、王申照,曾分别是当地村民小组长、会计,其他涉案人员多为村民代表。

  界面新闻获取的判决书显示,2019年6月13日,光山县检察院以“光检涉黑刑诉(2019)1号”起诉书向光山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仕新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指控被告人王申照、汪从文、汪润富、王立业、陈克伦、王立乐、李昌文、王立仁犯寻衅滋事罪。光山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该案。


  光山县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至2015年,上述9名被告人纠集在一起,受利益驱动,出于恶意组织本村村民群众,以阻止建房施工为手段,多次向在其村民组地界内建房的群众强行索要财物,共计寻衅滋事作案三起,索要财物15.3万元及芙蓉王香烟16条。


  被告人李仕新、王申照亲自参与并纠集汪从文等其他7名被告人,煽动本组村民多次阻止被害人徐玉堂、刘泽明、虞越建房施工,给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慌,因慑于其淫威,不得不向其妥协缴纳钱财,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光山县检察院指控称,其中,李仕新、王申照是组织者,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汪从文是积极参与者,汪润富等其余6名被告人为一般参与人员,系从犯。


  除上述检方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外,李仕新还被指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刘正军轻伤。



  光山县检察院认为,9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之相关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五至十年幅度内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仕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仕新的辩护律师余超辩称,本案存在土地权属及使用权争议,被告人对争议土地主张权利有合法的民事请求权,被害人翻建房屋未经村民同意,侵犯了村民的相邻权,村民们制止施工于法有据,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属于正当维权;15.3万元补偿款是在合法民事请求权基础上协商的结果,并非强拿硬要,所有15.3万元补偿款全部用于村民组正常开支,各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余超认为,本案中李仕新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恶势力的特征,不属于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即便其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村民三次阻挠施工的行为,李仕新只参与了两次,15.3万元补偿款也已全部退还被害人,行为人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余超认为,指控李仕新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另一被检方指控为首要分子的王申照,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要刘泽明的5万元属于超面积补偿款,给烟是当事人自愿的。其辩护律师辩称,王申照参与的犯罪事实只有两起,刘泽明支付的5万元补偿款是其自愿就占用方楼组村民土地补偿给该村民组的,双方签订《协议书》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本案只是普通的寻衅滋事行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被告人王申照认罪、悔罪,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在五年以下从轻量刑。


  判决书显示,汪从文等其余7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不应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汪从文的辩护律师认为,汪从文系一般参与者,应按从犯定罪量刑。而其余6名被检方指控为从犯的被告人,他们的辩护律师均辩称其当事人有从轻情节,请求法院对各被告人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法院确认的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显示,被告人李仕新系五里店村方楼组生产队长,王申照系会计,其余七人为村民代表或村里年龄较大、较有威望的人。


  对于被告人李仕新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出的,本案存在土地权属及使用权争议,李仕新等属于正当维权,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观点。法院认为,李仕新等被告人以占用本组土地为由,纠集村民采取现场阻挠施工、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索要被害人徐玉堂、虞越、刘泽明等人财物,明显超出民事维权限度,已构成寻衅滋事刑事犯罪。


  另外,被告人李仕新故意伤害案,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有罪证明体系,足以认定。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和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仕新等9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成员固定,受利益驱动,组织本村民组群众,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以阻止建房施工为手段,寻衅滋事作案三起,给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慌,因慑于其淫威,不得不向其妥协缴纳钱财。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


  此外,法院在审理后还确认被告人李仕新、王申照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汪从文属于主犯,应当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汪润富等6名被告人为一般参与人员,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王立业、王立仁系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根据他们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7月26日,经光山县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李仕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王申照等8名被告人,均被判犯寻衅滋事罪。其中,王申照等六名被告人获实刑,刑期一年六个月到五年六个月不等;77岁的王立业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85岁的王立仁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审改判,认为案件没有达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程度,且参加人员年龄较大,也没有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慌等危害特征,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也不具备集团犯罪的组织特征,不属于集团犯罪。

辩护律师余超在二审改判后对《财经》记者表示,该案实际上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拔高、凑数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让好人蒙冤,并放纵真正的恶势力犯罪,好在最终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纠正。


余超告诉《财经》记者,争议土地认定为国有用地,法院依据的证据是十里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这是认定李仕新等人寻衅滋事的重要证据。但是李仕新等人对土地权属提出争议,认为案发源于历史遗留的土地纠纷,村民组基于历史原因提出主张,并非无事生非,在一审二审中曾申请审判机关调取争议土地征收、划拨的历史文件,但均未调到。

此外,在二审中还出现新的证据,即上诉中,十里镇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向上诉人家属提供了3位建房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足以证明行政机关已确认3名建房户是违法建房。另外,李仕新等人还曾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建房户违法建房。

“土地权属到底归谁,建房是否违法,是否侵占村民组土地?这些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不能认定村民构成犯罪。”余超对《财经》记者说。

对一审法院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定性,李仕新、王申照等9人,在二审中均提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辩护。


4月8日,信阳市中级法院最终做出二审判决。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仍认定案件所涉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法院认为,李仕新、王申照等人实施了3起寻衅滋事犯罪,涉案人员以村干部、村民代表为主,一般群众参与助势,目的是为获取钱财,针对的对象是旧房翻建的特定个人,没有达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程度,且参加人员年龄较大,也没有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慌等危害特征,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也不具备集团犯罪的组织特征,不属于集团犯罪。

信阳市中级法院认定,李仕新构成故意伤害罪,李仕新、王申照等9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李仕新获刑4年,王申照等人刑期从2年10个月至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不等。

以上综合来自财经、界面新闻等。

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2019年7月18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要求各地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

最高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全面把握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对涉案人数众多、且时间跨度大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如果就案办案,没有坚持深挖彻查,极易导致对恶势力犯罪不能‘打早打小’‘打准打实’。”最高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认为,在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要充分运用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优势和捕诉一体机制优势,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协调,提升办案质效。

他表示,多个个案可能会在不同地域管辖办理,检察机关要强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意识,通过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对涉黑恶犯罪公安机关该立案未立案、该报捕未报捕、该移送审查起诉未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法及时监督纠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注意串并研判、深挖彻查,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案件重点研判,对案件中反映出的违法犯罪事实、涉案人员、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关联对比,认真梳理查找隐藏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同时,检察机关要注重审查的亲历性。一方面,需要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要详细开列补证清单;另一方面,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自身职能,通过自行复核关键证据、走访犯罪现场、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等方式,提升认定证据的精准度,实现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依法精准打击。

最高检强调,各省级检察院在专项斗争中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大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的统一严格把关力度,确保司法尺度一致、办案标准统一。(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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