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厚启刑辩
┃主讲:李鸣杰(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 主任)
醉驾案件办案思路可以概况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即重点围绕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检验报告)寻找辩点。2、非法鉴定意见的排除,也就是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醉驾案件一般包括“喝酒→开车→上路→醉酒”四个环节,每一环节都能寻找到辩点。醉驾案件的无罪辩护,则一般必须在“醉酒”这个环节上突破,排除鉴定意见(“醉酒”的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1、检材取得(抽取血样)行为的性质:行政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或者初查;2、检材取得(抽取血样)行为合法性审查(法律层面规范);3、检材取得(抽取血样)行为合法性审查(技术层面规范);5、检材的保管、送检、流转环节的同一性和不受污染。关于抽取血样行为的性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等规定,更倾向于醉驾案件的抽取血样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认为,将抽取血样行为理解为刑事侦查或刑事立案前的初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定义及“先立案后侦查”的一般规定,也模糊了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过程中,行政程序向刑事程序转化的时间节点。基于抽取血样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的理解和自己的办案经历,提出在实践中辩护人办理醉驾案件可以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条等规定,对抽取血样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法律层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外,李主任提出对抽取血样的技术层面也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具体的环节包括:采血方法、消毒剂、盛装容器、标识与封装、保管与送检。参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包括GB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5.3.1条和GA/T 1556-2019《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结合具体案例,抽取血样的合法性审查中容易发现问题的途径具体包括:另外,检材保管、送检、流转环节的同一性和不受污染也容易出现合法性问题。在具体案件的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一直因其权威性专业性,较少被刑事律师作为质证的重点。在醉驾案件中,鉴定意见可以作为重点关注的辩点,非法鉴定意见的排除往往对醉驾案件有效辩护有重要积极作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己的经办案例,总结出醉驾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常见问题主要包括:5、机构未经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鉴定能力存疑。 往期文章:老电影 《目无王法》:现实的利益面前追求正义的人性终将闪光
往期文章:【以案为例】《民法典》确立“违约方有解除权”,会助长社会诚信缺失
往期文章:律师众相:生活律师甄时隐
往期文章:法律设定“离婚冷静期”:都是成年人了,生活应该交给人家自己负责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