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7年11月2日通过招聘进入四川某投资公司处工作。四川博导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给李遇宁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11月10日,李某在投资公司提供的“入职应提交基础信息告知书”上签字,该告知书特别承诺部分载明“本人在签署承诺书时已经收到和阅读所签劳动合同两份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之后,李某向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投资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6月30日;2、请求投资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2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南劳人仲字[2018]第0455-2号裁决书:一、确认申请人李某与投资公司自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李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关于案件争议的劳动合同有没有
投资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交了《离职工作交接表》,显示樊某与黄某在2018年4月27日工作文件交接中列明:4月5日前入职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拟证明樊某负有劳动合同签订的职责,樊某与李某是恋人关系,二人一起将合同销毁。李某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劳动合同没有签订,不存在销毁。
李某、投资公司双方认可李某于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李某于2017年11月2日进入投资公司处工作,其在同月11日本人签字的“入职应提交基础信息告知书”中已载明“本人在签署承诺书时已经收到和阅读所签劳动合同两份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即李某已认可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至于李某称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不在该告知书上签字,投资公司就不接受李某入职的诉称,投资公司不予认可,且李某也未举证予以证实,故李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是在急于安顿生活的情况下才签的“入职应提交基础信息告知书”,被上诉人以未进行暴力胁迫认为属于自愿签订系偷换概念,请求二审与以改判,支持李某一审诉讼请求。
李某主张未与投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继而主张未签合同双倍工资,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告知书、职工承诺书、入职应提交基础信息告知书》上签名,即表示认可该告知书中载明的包括“本人在签署承诺书时已经收到和阅读所签劳动合同两份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在内的事实和条款,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在签订该告知书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对其诉请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萌君提醒: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及用人单位让你入职及离职时签字的书面材料,要进行复印留存,看仔细内容再签字。一旦发生纠纷,不是每个法官都魄力否认书面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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