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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负责任为由推行离婚冷静期,实则是对他人的不负责任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昨天,看了一篇很多公号都在转发的文章《借问民法典,离婚自由有多远?》(今天第三篇文章推送),其中写到“,”离婚冷静期让施暴者逍遥法外”、“离婚冷静期让受害者雪上加霜”,这番质疑声的前提本身就是不存在的。因为冷静期是为民政局离婚设置的一剂“后悔药”,但没有任何家暴案例的受害者会选择去民政局离婚,他们最高效的离婚方式应该是:收集家暴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争取一次判离。文章还特点强调,无论是根据现行的婚姻法(32条)、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79条),家暴都是直接判离的法定事由。

不知道该文章的作者是不是法律人,是不是接触过婚姻法方面法律实务的法律人,文章作者貌似通晓法律规定,否则不能以专业的口吻告诉读者,根据法律规定,家暴是法院直接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又明显是缺乏实践经验的外行人口吻,不知道现实操作中,通过法院认定家暴的可能性,几率几乎为零。


来自法院的通报数据:3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过去六年间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类、劳动争议类、其他涉妇女权益保护类女性上诉的民商事案件情况。通报指出,在涉家暴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审理中,家暴证据的认定存在三方面难点:一是案件中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不充分,多为口头陈述;二是家庭暴力案件中,许多女性认为涉及个人隐私或是出于恐惧,主观上不愿选择报警等方式留存证据;三是家庭暴力界定难。相关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并不清晰,导致司法对家庭暴力认定裁判尺度不一。

来自2019年11月“中国慈善家杂志”的专业反家暴公益律师采访数据:据全国妇联的相关调查表明,中国有2.7亿个家庭,近三成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导致破裂,其中90%的受害者是女性。目前,我国竟然没有任何一个机构,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把家庭施暴人怎么样。《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至今,司法实践中怎么去贯彻执行,仍然存在争议,家暴案件认定率低于10%。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32条规定,如果法院发现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准予离婚。但这些法条,仅仅是口号类的法条而已,法院更多的是适用配套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及法官断案的指导思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司法实践中,法院、法官会告诉你,认定家庭暴力不应局限于要求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作为必须要件,还要结合侵害方式、持续时间、反复频次、伤害后果,被害人的自身感受、意愿,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感情状况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这个综合判断,根本就是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多认定一个事实就是多一分风险,甚至在为了孩子家庭等理由下,在司法调解、裁判文书中,家暴通常的表现为“夫妻吵架”或“家庭矛盾”。


文章《借问民法典,离婚自由有多远?》延续了某些人一贯主张的,离婚要冷静,要对家庭社会负责任的态度,告诉读者,“让那些意气用事的离婚且行且珍惜”,法律规定可以让家暴类离婚一次判离的,甚至把离婚的责任推给了“为何结婚之前没考虑过这些问题?”,是不是跟那些告诉大众,受到不公或是心怀不满时要退身自我反思,一样的满满鸡汤口吻?



以上仅是举个例子而已。离婚案件中,不仅存在家暴行为认定难的问题,还存在婚姻财产认定难、孩子抚养权争夺难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要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能够第一时间帮双方固定证据。很多律师,一听说离婚案件,是拒绝接案的,理由是,举证难,认定难,矛盾很容易激化并引火烧身,到了法院,很多法官也是秉持这样的办案思维。离婚难,才是目前司法界需要解决的问题,现在倒好,成了要解决离婚容易问题,甚至告诉社会,法院亦可以家暴为由,一锤判离。


都是成年人,即使不设定什么“冷静期”,到民政局、到法院,也不是动动嘴、跑趟腿、不经大脑就能办成的事,何来不冷静之说?设定所谓的“冷静期”,但凡有点社会经验的都知道,这实则是帮一方或双方掩盖过错行为、转移消耗婚内财产、教唆争夺孩子成分,多过了让双方和谐协商化解矛盾。


近些年,法律界“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一说流传甚广,拥趸者甚众,出口者满满的以对别人负责人的态度,有种置身事外、高高在上的意味。深入考量会发现,这种心灵鸡汤式的宣教,虽然占据了对别人多些理解、本职工作要认真负责的道德制高点,但却是把自己的主观评价强加给了别人的人生选择权,以道德的制高点抵销了本职工作的法律职责,实践中不仅毫无用处,甚至会产生对相对人不负责任的有害影响!



在改革的名义下,有法院已经在离婚案件中,推行什么诉讼之前双方先做份测试题,看双方对婚姻理解是否能达成一致认识,来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推行什么诉讼之前先给双方三个月的冷静期通知,案件延后审理等等做法,是不是将职权强加给个人生活选择权的表现?微信群里,有网友估计,冷静期规定的期限届满,大多数离婚者要面对的是,不是婚姻危机解除,而是另一方财产已经所剩无几,孩子不知去向,甚至人也下落不明了。


鞋子合适不合适,只有穿鞋的人自己最知道,外人只看尺寸鞋码就可以决定穿鞋人的感受吗?自己才是自己生活的第一责任人,外因什么时候起到了决定作用?冷静期一出,离婚变麻烦了,可能会带来离婚率的下降,但这种对别人负责、结婚是为何不冷静的推卸理由下,会造成多少的家庭悲剧,造成多少的社会矛盾激化,难道不用考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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