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浮世绘——判决书揭露的一法院副院长腐败记录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志刚,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案发前任临泉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户籍所在地临泉县,住阜阳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颍上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2月11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磊、郭俊杰,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志刚受贿、高利转贷一案,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皖1226刑初195号刑事判决。杨志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讯问杨志刚,听取其辩护人及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受贿罪的事实
被告人杨志刚在担任临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其本人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通过其职务上的影响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13.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06年,临泉县居民李德存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起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德存妻子熊某通过时某送给杨志刚15万元现金,请求杨志刚在李德存案件上提供帮助。后杨志刚向该案办案法官打招呼,要求给予关照。上述15万元被杨志刚用于个人开支。
2. 2006年,临泉县居民刘玉德因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被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2006年底,刘玉德的弟弟刘某1送给杨志刚2万元现金,请求杨志刚在刘玉德案件上提供帮助,杨志刚承诺予以帮忙。2007年2月5日,杨志刚为刘玉德代交罚金1万元,余款1万元被杨志刚个人使用。
3. 2008年,时某请杨志刚帮忙将其侄女婿张雨波安排到临泉县一中工作。杨志刚找到临泉县一中原校长于某2要求提供帮助。张雨波被安排到临泉县一中工作后,时某购买一台价值1万多元的公爵牌钢琴送给杨志刚表示感谢。
4. 2010年左右,因经营原因,韩某1欠下时某62.8万元的债务,并向时某出具了欠条。时某为了感谢杨志刚为其争取收购粮食的资格及帮助其从建设银行临泉县支行贷款1000万元等事上协调关系,将这笔62.8万元的欠条送给了杨志刚。
5. 2014年5月左右,临泉县人民医院原院长郭景理因涉嫌犯罪被颍泉区人民检察院调查。王某3担心该案涉及到其,便通过张某4送给杨志刚2万元现金,请求杨志刚打听案情。杨志刚收下2万元现金并答应帮忙。后杨志刚向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打听该案案情,并将情况告知张某4。
6. 2016年上半年,临泉县居民李公平、赵云鸣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李公平、赵云鸣通过徐某送给杨志刚一张价值3万元的酒票,请求杨志刚对李公平、赵云鸣的案件予以关照。杨志刚收下酒票后承诺帮忙。
7. 2016年上半年,临泉县粮食局粮食直属库原主任赵亚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后,赵亚的哥哥赵某通过徐某送给杨志刚一张价值3万元的酒票,请求杨志刚对赵亚的案件予以关照。杨志刚收下酒票后承诺帮忙。
杨志刚于2017年7、8月份将现金6万元退给徐某。
8. 2017年,临泉县居民詹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詹某亲戚刘某2送给杨志刚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请求杨志刚在詹某案件中予以关照。杨志刚收下购物卡后承诺帮忙。
9. 2016年底,临泉县居民李某1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李某1通过该法院驾驶员郭某送给杨志刚一张价值5000元的中国石化加油卡,请求杨志刚在案件中提供帮助。杨志刚收下加油卡后承诺帮忙。杨志刚使用该加油卡后因担心出事,于2017年6月将卡内金额充值到5000元后退还给郭某。
10. 2018年,临泉县居民安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同年6月,安某通过韩某2(曾用名韩世界)找到杨志刚并送给杨志刚3万元现金以及一箱茅台酒、2条中华牌香烟,请其在案件中提供帮助。杨志刚收下上述财物并承诺帮忙。
11. 2018年7月,临泉县广润建筑公司法人代表王某2因工程款纠纷将阜阳市天筑集团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王某2多次找到杨志刚请求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予以帮助,杨志刚向承办法官打招呼要求对案件予以关照。同月,杨志刚以缺钱为由向王某2索要感谢费50万元,王某2安排其家属常某向杨志刚账户汇入20万元。
二、高利转贷罪的事实
2010年,韩某1因参与土地竞拍需要资金,遂请求被告人杨志刚解决资金问题。后商定杨志刚以时某的安徽伟创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创公司)名义从银行贷款,韩某1向杨志刚按照月息5分支付利息(包括银行贷款利息)。杨志刚安排时某以伟创公司的房屋做抵押向临泉县庙岔信用社贷款800万元,但未获信用社批准。2010年9月,杨志刚向临泉县信用联社理事长张某1、庙岔信用社主任刘某3分别打招呼让其二人同意发放该笔贷款。9月29日,该笔800万贷款获批并放贷后被杨志刚转借给韩某1使用。2011年9月,该笔贷款到期后,杨志刚安排时某到庙岔信用社办理了贷款的续贷手续,并继续由韩某1使用。2010年10月至2012年10月,扣除应付银行利息外,韩某1共支付杨志刚利息461.22万元。2012年12月,韩某1因急需资金再次向杨志刚提议以时某的伟创公司名义从银行贷款借给其使用,并承诺贷款全部利息由其支付,另外按月息3分向杨志刚支付利息。杨志刚通过向临泉县信用联社副主任张某2打招呼,从临泉县信用联社贷款800万元。该笔贷款放贷后,杨志刚将其中的500万元资金借给韩某1使用。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韩某1共计向杨志刚支付利息150.3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杨志刚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
2.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11月12日颍上县监察委员会对本案立案调查,并对杨志刚采取留置措施。杨志刚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代了2006年收受刘玉德1万元现金、2014年收受王某32万元现金、2016年收受徐某6万元酒票、2017年收受施某2万元购物卡、2017年收受郭某5000元加油卡、2018年收受韩某23万元现金的受贿犯罪事实。
3.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2003年11月开始,杨志刚任临泉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4.王某2微信截图、电子回单、裁定书,证明2018年7月25日杨志刚将建行卡号拍照发给王某2,常某于当日向该卡内转款20万元。王某2诉天筑集团的案件确由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18年12月29日裁定驳回了王某2的起诉。
5.农村信用社短期贷款申请书、大额贷款报备登记表,证明2010年9月2日,安徽伟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向临泉信用社申请贷款800万元,还款日期2011年9月2日。
6.临泉农村商业银行出具银行流水单、汇款凭证,证明安徽伟创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尾数0018账户于2010年9月29日获得借款800万元,并于同年10月8日、10月11日转出200万元、600万元。伟创粮油公司尾数0026账户,于2013年1月22日入账800万元。2014年1月30日收入800万元。
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尾数0018账户于2010年10月11日收到安徽省临泉县诚信实业有限公司转来600万元,同年10月12日收到廖凯萍转来200万元,同日汇出3000万元至临泉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7.农村信用社短期贷款申请书、大额贷款报备登记表、抵押物清单、集体审批记录卡,庙岔信用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证明安徽伟创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仓库作为抵押2010年9月2日申请贷款800万元,用于收购玉米。伟创公司从临泉县庙岔信用社贷款800万元用于收购玉米,约定月利率8.85‰。伟创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以粮油食品库为抵押从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800万元,并办理了他项权证,贷款期限至2014年1月18日,约定年利率12%。
8.信用社借款借据,证明2010年9月29日,临泉县庙岔信用社将800万贷款转入伟创公司,到期日为2011年9月29日,约定利率8.85‰,借款用途是收玉米。2013年1月22日临泉县信用合作联社将800万元贷款放款至伟创公司尾数0026账户,用途为收玉米,伟创公司于同日委托该联社将800万元款支付给阜阳市亿丰粮油公司。至2014年1月30日,该笔贷款已经还清。
9.信用社电汇凭证,证明2010年10月11日,伟创公司转600万元到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转200万元至廖凯萍账户。
10.合作投资协议,证明王某1与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将800万转入好迪商住开发项目,经手借款人为韩某1,见证人为杨志刚。
11.企业营业执照,证明安徽伟创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时某。
12.审计报告,证明杨志刚利用安徽伟创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9月29日从临泉县庙岔信用社的800万元贷款转借给韩某1使用,违法所得461.22万元;杨志刚利用安徽伟创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月22日从临泉县联社营业务的800万元贷款转借给韩某1使用,违法所得150.3万元。
13.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其成立了临泉华兴起重机公司、阜阳市亿丰粮油公司、临泉亿丰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其认识杨志刚。2008年其准备在临泉县迎仙镇建设粮库,出租给中储粮收取仓储费,需要中储粮阜阳直属库同意该粮库作为收购点。其找到杨志刚帮忙,后来事情没办成。
2010年其参加土地竞拍需要资金,找到杨志刚请求他帮助其贷款,并承诺给杨志刚利息。杨志刚说金额太大,他做做时某的工作,用时某的伟创公司粮库作为抵押。后杨志刚将伟创粮油粮库的资料交给其,其通过房产局将抵押手续办好交给杨志刚,杨志刚找到庙岔信用社主任刘某3、县信用社董事长做工作,从庙岔信用社顺利贷款800万元。那时其刚认识时某,不算熟悉。信用社贷款利息是八厘左右,800万元贷出后,伟创公司通过王某1的临泉县诚信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及王某1家属廖凯萍的账户转给其的安徽好迪家居公司账户,其与杨志刚商定,按每月5分利息结算,再由杨志刚支付信用社利息。因为这笔800万元的借款是由杨志刚实际控制和使用的,仅是借用时某公司的粮库和账户使用。其感谢杨志刚帮其筹集资金救急,也得给杨志刚好处,这样以后找杨志刚帮忙,他能下劲帮忙。其就按照杨志刚的要求将本息汇给指定账户或者他安排的人。2010年10月至2012年12月其支付给杨志刚大约400多万利息。2011年10月,800万元的贷款到期了,其当时没有钱还,就请杨志刚找了过桥资金先归还贷款,然后又再次续贷800万元。实际上这800万元一直由其使用,过桥资金的费用也是其支付。第二年其也是按5分利息支付给杨志刚。在其使用800万元贷款一个月左右的时候,杨志刚以时某用钱的理由从其这里要回了170万元本金,其继续使用剩下的630万元,800万元的利息其只支付了一个月,以后按照630万元支付的利息。杨志刚记载的2010年10月10日至2012年10月15日其共支付给杨志刚505万元利息的数字是对的,其和杨志刚对过账,不会错。2012年年底其归还给杨志刚630万本金,钱是还到时某公司账户的,本来准备继续从庙岔信用社贷款,但是信用社不给贷款了。其就找到杨志刚协调,后来以时某的伟创公司粮库作为抵押从临泉县信用联社信贷部贷款800万元。抵押他项权证是其找人从房产局办理的,其与杨志刚约定这800万元的银行利息全部由其支付,另外向杨志刚支付500万元每月3分的利息。杨志刚找的临泉县信用联社副行长张某2做工作,其的儿子韩亮也在联社上班,其也让他帮着抓紧贷款,2013年1月下旬贷款放出来。贷款贷出后,时某用了260万元、杨志刚要走40万元,余下500万元是其使用的。杨志刚没有将40万元归还。统计的其支付给杨志刚利息150.3万元,支付贷款利息99.8804万元。其安排其儿子、女儿向杨志刚支付过利息,他们是执行其的安排。2013年10月,其资金周转困难,找到杨志刚协商让他帮忙再从银行贷款,杨志刚对其说:时某也要贷款,我问问财政局小额担保中心,用三个企业互相担保及反担保的方式贷款。杨志刚找了两家企业为时某担保,其安排其儿子的企业为时某担保,从临泉建行贷款800万元,其用了400万元,时某用了400万元。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计担保、过桥资金费用,另外支付给杨志刚400万元每月3分利息。临泉县财政局小额担保中心主任的妻子在临泉县人民法院工作,所有贷款都是杨志刚做工作。经计算,其从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共付给杨志刚372万元利息。其一共支付给杨志刚个人1077.3万元(包含2010年至2012年杨志刚应付给信用社的贷款利息)。
2009年左右,其开始经营收购粮食的生意,通过杨志刚找到时某,借用了一些筛子、麻袋等物资及车辆,经过算账,其应该支付给时某62.8万元作为使用费。其当时拿不出来钱,就给时某出具了一张62.8万元的条据,等有钱了还给他。后来杨志刚拿着条据找到其说时某把条据给他了,后来时某也这么对其说的,其认可了这笔钱给杨志刚。杨志刚对其表示将这笔钱直接转化为借给其的本金,利率按照1分计算。2010年10月其的安徽好迪家居公司与安徽诚信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800万元的合作投资协议是假协议,王某1没有给其投资过钱,是杨志刚安排其几个这样操作的,实际目的就是为了杨志刚规避责任,掩盖他收取其5分利息的事实。2016年8月12日其写的说明,是杨志刚为了规避责任,逼着其写的一份虚假说明,把杨志刚控制800万元资金,借给其使用获得利息的事实捏造成时某将800万元资金借给杨志刚的父亲杨国田,再由杨国田借给其的过程,且没有结算。实际情况是其付给杨志刚的利息已经算清了。
14.证人时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安徽伟创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其和杨志刚是小学同学。2003年,杨志刚担任法院副院长以后,其和他来往渐渐多了起来。2006年前后,临泉县庙岔镇东炉村村民李德存因贩毒被抓,毒品数量大,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李德存的家属知道其与杨志刚关系好,托其找杨志刚帮忙保住李德存的命。杨志刚说他能帮上忙,他跟市法院刑庭关系不错。其就跟杨志刚说让李德存的家属拿点钱给他,帮助运作一下,杨志刚答应了。第二天李德存的家属送了15万元到其家。其留下3万元请客吃饭用,给杨志刚送去了12万元。不久,杨志刚假借买玉用钱为由,让其给他准备4万元,其就把其留下的3万元给他了。后来李德存被判了死缓。其不知道杨志刚如何帮忙的。
2008年前后,其请杨志刚帮忙将其侄女婿张雨波安排到临泉一中工作,事情办好后其花了1.8万元买了一台公爵牌钢琴送给他,作为他女儿的生日礼物送的。钱是其自己的出的。杨志刚找的是临泉一中的校长于某2安排的,当时于校长三弟的案件在法院,有求于杨志刚。
2009年前后,其住在庙岔街上的内侄孟贝贝酒后闹事,将熊姓人家的女子鼻子砍掉,案件在阜阳市中院办理,孟贝贝的母亲找到其帮忙,其就拜托杨志刚找到中院承办案件的法官,其跟杨志刚说给承办法官买点东西表示一下,杨说可以。过了几天,其从其公司拿了3万元钱,和杨志刚一起到阜阳国贸购买了一个玉观音,又花了1000多元买了一套化妆品。杨志刚打听到办案法官的地址后其带着化妆品和玉观音到了法官家中,将东西送出去了。后来孟贝贝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2010年年底,其表哥李自林的亲戚韩明春因贩毒被抓获。案件到阜阳中院,其请杨志刚帮忙做做工作,想保住韩明春的命。杨志刚答应后,其和杨志刚到阜阳找到办案法官,当晚在一起吃饭,杨志刚说了事情。没多久办案法官说死缓意见要上审委会,为了确保通过,需要审委会有人帮忙。杨志刚告诉了其,其说需要花钱尽管说。后来韩明春被判死缓,杨志刚说要拿钱感谢审委会的人,其从家中拿了3万元现金在杨志刚的办公室交给他了。这3万元是韩明春家人给其的。
2010年前后,杨志刚的好朋友韩某1,在杨志刚的帮助下做粮食生意。杨志刚协调他借用了其的车辆、筛子、麻袋等物资。后来算账,韩某1应当支付其62.8万元的费用。当时韩某1给其打了一张欠条,其为了感谢杨志刚为其协调中储粮直属库的关系以及为其跑1000万元贷款的事情,把欠条送给杨志刚了,对他说要回来后就留给他小孩上学用。杨志刚收下了。其又告诉韩某1,欠条给杨志刚了,钱不要给其了。其听说杨志刚直接把这笔62.8万元作为本金,借给韩某1用了,还拿了1分利息。
2010年韩某1急需用钱竞拍土地,找到杨志刚,杨志刚要用其的伟创公司的粮仓作为抵押从庙岔信用社贷款给韩某1使用。其碍于情面就同意了。其到庙岔信用社,信用社主任不同意,后杨志刚说信用社和县联社的工作他去做,让其把伟创粮油公司的资料复印一份,他让韩某1找房产局的熟人做抵押手续。不久杨志刚说手续做好了,让其去庙岔信用社办贷款。过了一段时间杨志刚说贷款批下来了,让其把800万贷款转给韩某1,为了防止韩某1不还钱,这800万贷款让其不要问了,由杨志刚他自己控制使用,本息由他要和还。10月初其将800万元通过临泉诚信实业有限公司王某1及王某1家属廖凯萍的账户转给韩某1了。杨志刚不让其过问800万元的事情,杨志刚与韩某1约定的利息肯定要高于银行利息,有利息差。本息是韩某1支付给杨志刚,杨志刚转到其公司账户。这笔贷款借给韩某1后不久,其公司购买粮食需要资金,就请杨志刚帮忙筹钱,杨志刚借给其170万元和20万元两笔资金,其不清楚资金来源,这两笔钱其没有支付利息,用的时间也不长,粮食卖出去后钱就还给杨志刚了。2011年9月,庙岔信用社的贷款800万元到期,杨志刚将钱还上后,又让其续贷800万元,仍由杨志刚控制安排给韩某1使用,实际上韩某1一直用着这笔钱,还贷贷出也就是用过桥资金完善手续,过桥资金费用是韩某1支付的。2012年,800万元贷款到期后杨志刚让其续贷,但是庙岔信用社因故不再放贷。杨志刚说他想办法做工作从其他地方贷款。2012年10月左右,杨志刚通知其到临泉县信用联社信贷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其将手续办好后,2013年1月临泉县信用联社将800万元贷款放出来了。这笔800万元现金仍照旧由杨志刚安排其交给韩某1使用。2013年10月左右,其急用钱,找杨志刚将给韩某1的800万元中转给其用400万元。杨志刚说韩某1资金紧张,但想想办法从财政局小额信贷担保公司贷款。不久杨志刚表示可以贷款但是需要三家企业联保,杨志刚协调了2家企业、韩某1协调1家企业为其的伟创粮油公司进行担保,从临泉县建设银行贷款800万元,杨志刚安排其用400万元、韩某1使用剩下的400万元,韩某1使用的400万元仍由杨志刚实际控制。这笔800万元的利息、资金使用费用、过桥资金费用均由韩某1支付,其并未支付其使用的400万元资金的任何费用(利息也没有支付)。2013年从临泉县信用联社贷款800万元到期后,韩某1将这笔贷款本息全部还上。2013年10月从临泉建设银行贷款800万元到期后每年都是在杨志刚的安排下重复还款再贷出,一直持续至今,这笔贷款的一切利息、资金使用费等其和杨志刚没有出过一分钱。
1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安徽省临泉县诚信实业有限公司是其的公司,其公司与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并无合作投资项目。2010年10月份这个公司向安徽辉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汇过一笔800万元。是杨志刚用时某名下的安徽伟创粮油公司从银行贷款给韩某1使用。通过其名下的诚信实业公司转给韩某1的安徽好迪家居公司,杨志刚收取韩某1利息,这是为了掩盖事实,杨志刚还让其和韩某1签订了一个合作投资协议,算是其投资安徽好迪家居公司开发项目,实际上并无投资。800万元中的600万元是通过其公司转账,200万元是通过其家属廖凯萍的账户转账到韩某1公司的。其没有从这笔贷款中收取回报。
16.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其当年在庙岔信用社工作时,因为工作关系与杨志刚熟悉了。2010年前后时某希望从信用社贷款800万元,其没有同意。后来杨志刚找到其让其帮忙关照一下,其考虑到杨志刚是法院副院长,其信用社的工作需要他的支持,就同意申请贷款了。其帮助时某的伟创粮油公司编制了基础材料并上报,用于申请贷款,这笔贷款抵押的是伟创粮油公司的几个粮库,其办好后,告诉杨志刚让他去县联社做做工作,后来贷款开始发放了,期间其和同事还去考察过这几个粮库。2011年这笔贷款到期后伟创粮油公司先还款给信用联社,再履行程序将这笔800万元资金贷出来,2012年底,这笔贷款还清后,再也没有将贷款发放出去。当时其认为这笔贷款风险非常大,伟创粮油公司经营不太正常。这笔贷款期间,有时候利息会延误,其找时某要利息的时候,时某就让其找杨志刚要,具体为什么其不清楚,其就感觉贷款存在风险。
17.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05年其就任临泉县信用联社理事长。2010年左右,杨志刚到其办公室请求其帮忙和临泉县信用联社相关科室打个招呼,批准庙岔信用社的800万元贷款放款,因为杨志刚是法院副院长,信用社业务需要杨志刚的关照,其就安排相关科室对这笔贷款审核发放。这笔贷款没有杨志刚打招呼其是不会发放的,基层信用社都是小额贷款,800万元贷款是当时最高的额度,其印象很深。
18.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至2014年8月其在临泉县信用联社任副主任。2012年年底,临泉信用联社的一个客户经理韩亮准备做一笔800万元的贷款,800万元是信用联社贷款的上限,杨志刚给其打电话说贷款是其的一个好朋友贷的,让其帮忙关照一下,把贷款抓紧放出来。其当时表示同意,贷审会研究时其就表示了同意。当时其是碍于情面审批的。其听说贷款最终是韩某1使用的。
19.证人常某证言,证明其丈夫是王某2,2018年7月25日,王某2打电话给其说临泉法院副院长杨志刚等着用钱,让其从账上转20万元给他。王某2说过不久,就把杨志刚的银行卡号发到其手机上了,其接到信息后通过网银从个人账户转了20万元给杨志刚的账户。王某2跟天筑集团在临泉法院打官司找杨志刚帮的忙,所以王某2才会“借”20万元给杨志刚。杨志刚没有打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至今未归还。
20.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家属是常某。2018年7月份,其与天筑集团在临泉法院打官司,其找了杨志刚帮忙,杨志刚以借款为名向其要50万元,后来其让其家属常某转了20万元到他的账户。账户是杨志刚发到其的手机上,其转发给其家属的。
21.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2018年7月份,杨志刚因为一个叫王某2的人起诉阜阳天筑集团的案件向其打招呼,并请其吃饭。该案后因王某2伪造印章,被合议庭驳回起诉,将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22.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其妹妹是杨志刚家属陈昆的弟媳妇。2014年5月份,临泉县人民医院院长郭景理因为职务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大哥的一个同学王某3很紧张,担心牵涉到他。就通过其大哥找到其联系杨志刚打听情况,王某3交给其2万元现金,让其送给杨志刚。其联系杨志刚后在他的办公室将钱交给他,杨志刚打听了这个案件,并告诉其暂时不涉及王某3,王某3就放心了。
23.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左右,郭景理因为犯罪被调查了,其怕案件牵涉到自己,就找到张某4找人打听情况,为了能够打听清楚,其给张拿了2万元现金,让他用于跑关系。后来张某4告诉其,案件不涉及其。
24.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明在临泉大家都喊其韩世界。2006年开始其跟着韩某1干活,韩某1是其表叔,他与杨志刚十分熟悉。2018年5、6月份,其朋友于某1联系其说他的朋友安某打伤他人,请其找杨志刚帮忙。其打电话给杨志刚,他说事情不好办,被害人一直看着告,于某1跟其说给杨志刚送点礼看看。于是在201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于某1、安某和其三个人开着安某的车到临泉县法院门口的路上,其联系杨志刚,杨志刚一会儿就来了,看到杨志刚到来,于某1、安某就从车后备厢拿出2条中华烟、1箱酒、一铁盒茶叶,把东西放在了杨志刚车后备厢里。杨志刚表示会尽力帮忙。过了两三天,于某1打电话给其说让其告诉杨志刚茶叶盒子里装的不是茶叶,是3万元现金,其赶紧给杨志刚打电话说,杨志刚说他看到了茶叶盒子里装的是钱,回来得把钱退给其。安某因为打伤人的事情判了三年,现在在服刑。东西和钱都没有退。
25.证人于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5、6月份的时候,安某说他打伤人的案件现在到临泉法院了,问其是否认识临泉法院的人帮助其做做工作,其联系了韩世界,韩世界说帮忙问一下案件情况。后来安某准备了两条软中华香烟、一箱子茅台酒、3万元现金,韩世界与杨志刚约好在临泉法院门口的路上见面,那是一个晚上,韩世界、安某和其开着安某的车去的,其和安某看到杨志刚后就从后备厢箱拿出两条软中华烟和一箱子酒、一铁盒茶叶放在了杨志刚车的后备箱内。其后来听安某说送的是茅台酒,茶叶盒子内装的是3万元现金。两三天后安某打电话让其通过韩世界和杨志刚讲一下茶叶盒子里是3万元现金,别把茶叶盒子送人了。其就赶紧打电话给韩世界了。东西和钱都没有退。
26.证人安某的证言,证明其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18年其打伤他人的案件到了临泉法院,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于某1告诉其,他可以通过关系找到杨志刚,其就拜托他帮忙,不久,于某1让其准备一些礼品,其当时准备了一箱茅台酒、二条中华烟、3万元现金用茶叶盒装的。其将东西放在车后备箱内,先接了于某1,后接韩世界,那天晚上韩世界与杨志刚约好在临泉法院门口的路上,法院东边不远的地方见面,当时杨志刚开一辆黑色车,见到杨志刚后韩世界与他说话,其和于某1就将东西和钱放在杨志刚的后备箱内,杨志刚表示他会尽力帮忙。第二天其打电话给于某1说茶叶盒子内有3万元现金,让他跟杨志刚说一下别把茶叶送人了。杨志刚实际上没有帮什么忙,钱和东西也没有退。
2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临泉法院驾驶员,2017年年初,李某1通过临泉县政府驾驶员李某2找到其帮忙,说李某1多年前打架的案件到法院了。第三天李某1给其拿了1万元钱让其帮他活动活动。其拿着了,并说:现在给人,一般都不敢要,法院人都有车,还不如办个5000元的加油卡来。李某1当时说好,让其买5000元加油卡,余下的5000元让其请法院人吃饭。第二天,其到中石化加油站购买了5000元无密码的加油卡,之后两三天左右其到了临泉法院副院长杨志刚的办公室,其对杨志刚说了事情,并将加油卡放在了桌上,杨志刚客气了一下就收了。2017年5、6月份的一天,杨志刚在他办公室拿出一张加油卡说:都是自己人,不要客气,把卡装在其兜里了。杨志刚没说他有没有用过卡,杨志刚将卡退给其后其搞不清什么原因,就想着抓紧时间把加油卡和钱退给李某1。第二天其到县政府大楼找到李某2,将卡和5000元现金递给李某2了。
28.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2017年6月,其因故意伤害罪被临泉法院判处缓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其通过李某2、郭某找过临泉法院工作人员做工作,其给了郭某1万元。李某2是其叔叔,在临泉县政府工作,他帮助其找到郭某,郭某是临泉法院领导的驾驶员,其三人在一个小饭店吃了饭,吃饭时其和郭某说了一下情况,郭某让其第二天去法院见面,解决问题得拿点钱。第二天早上其和郭某见面,将1万元现金交给其,郭某表示可以买一张5000元的加油卡送人,剩下的用于吃饭。2017年5月底6月初,郭某给其打电话说钱和加油卡都退回来了,给李某2了。其就问李某2怎么回事,李某2也不知道。其第二天就将钱和油卡拿走了。退钱和油卡的时候判决书还没有下来。
2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临泉县人民政府行管局驾驶员。证言内容与李某1的证言一致。
30.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06年年底,其村村民刘玉德因为贩卖假烟将要被判决,刘玉德的弟弟刘某1找到其帮忙找关系处理轻一点。2006年10月左右,其找到杨志刚帮忙,后来杨志刚告诉其让刘玉德家里拿2万元现金给他,就可以解决。在2006年年底,其与杨志刚联系,把2万元给他送去,他当时在阜阳,让其到阜阳去。其和刘某1包车往阜阳去送钱,快到阜阳的时候天黑了,其和刘某1在路边饭店吃了饭,杨志刚联系其,过了一会杨志刚坐车来到饭店,刘某1就将2万元现金交给了坐在车上的杨志刚,随后杨志刚就离开了。刘玉德后来就放出来了。
3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其哥哥刘玉德在2006年10月份因贩卖假烟被审判了,其找到村书记李某3帮忙,李某3找到杨志刚帮忙。2006年年底,其和李某3一起给杨志刚送了2万元现金。2006年10月份左右,李某3帮其问了案件后,告诉其刘玉德卖假烟的事情要交钱,没说要多少。又过了一段时间,李某3说跟杨志刚联系好了,杨志刚说交2万元钱。过一段时间刘玉德就可以出来了。之后其嫂子准备好钱给其。2006年年底的一天,其与李某3找杨志刚,杨志刚在阜阳,其二人就去阜阳,在还没有到阜阳城区的一个地方见面,其二人等了一会儿,在饭店吃了饭。过了一会杨志刚坐车来了,杨志刚没有下车,其把2万元现金塞进车里交给杨志刚,拿到钱他就走了。
3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上半年,其的朋友梅某找到其,让其帮助赵云鸣、李公平故意伤害案件找杨志刚关照。其联系杨志刚,他表示可以帮忙。梅某在位于临泉县法院西侧一个五粮液专卖店购买了一张价值3万元的酒票,并将酒票交给其送人。其拿到酒票后就到杨志刚办公室送给了杨志刚。后来临泉法院对赵云鸣。李公平判处了缓刑。
2016年上半年,临泉县粮食局赵亚因为职务犯罪在临泉法院判刑,赵亚的哥哥赵某找到其,说希望其帮忙跑关系。其答应后找到了杨志刚,赵某同样到于临泉县法院西侧一个五粮液专卖店购买了一张价值3万元的酒票,其联系杨志刚后拿着酒票来到杨志刚的办公室,交给了杨志刚。后来赵亚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2017年7月或者8月份,杨志刚突然给其打电话,让其去找他,其在凯旋门小区门口见到杨志刚,杨志刚将6万元人民币交给其,说是以前收的东西不能要了,具体原因他没有说。这6万元被其使用了。
33.证人梅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6月左右,其朋友李公平、赵云鸣的打伤人的案件到临泉法院了,他二人找到其商量找人做工作。其找到了徐某说了事情,徐某让其从法院西边五粮液店里买3万元酒票,徐某说要找杨志刚帮忙。酒票跟提货单差不多,拿着酒票就能到店里提酒。买过酒票就将酒票给徐某送去了。最后李公平、赵云鸣被判处缓刑。
34.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16年上半年,其弟弟赵亚因为贪污即将在临泉法院被审判,弟弟家里人找到其帮忙跑跑关系判轻一点。其知道徐某和杨志刚关系好,就找到了徐某,徐某同意帮忙,并跟杨志刚说了这件事。其要拿一部分现金送给徐某,徐某说送钱不合适,让其去买酒票送人,此前赵亚的妻子给其3万元,其就用这笔钱买了3万元的酒票送给徐某由他交给杨志刚。后来其家人对赵亚的判决结果比较满意。杨志刚后来退给徐某3万元现金,徐某告诉其了。
35.证人白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临泉县法院工作人员,2016年或者2017年的一天下班后,杨志刚带着其来到了临泉法院西侧一个酒行说是要看红酒。随后杨志刚拿出一张纸给酒行的人看,并说:把酒配齐后送到临泉法院去,随后其二人就离开了。几天后酒行把一批酒送到了临泉法院地下车库,当时大概是几十箱泸州老窖和郎酒。杨志刚让其把车库东侧指纹门打开,让送酒的人把酒搬进去。后来这些酒又被运走了。酒行门头写的是五粮液。
36.证人施某的证言,证明其朋友刘某2在2017年上半年的时候找到其,他的一个女亲戚在农商行的贷款还不上被农商行起诉了。刘某2请求其跟杨志刚说情帮忙,给他亲戚留点时间。其答应后没多久的一天,刘某2从无锡回来,其将杨志刚也约到其开设的摩尔咖啡店里聊这个事情,请杨志刚帮忙。杨志刚答应了,并让刘某2的亲戚赶紧筹钱还款。饭后刘某2为了表示感谢递给其一包购物卡让其给杨志刚,杨志刚收下了。后来刘某2告诉其,当时送了2万元购物卡。杨志刚没有退给其。
37.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上半年,因为其亲戚詹某欠临泉农商行贷款的事情,其通过施某给杨志刚送了2万元购物卡。当时其从无锡回来,中午施某将其与杨志刚都邀请到他开的摩尔咖啡店内,其说了这个事情,请求杨志刚帮忙,杨志刚答应了,并要其亲戚赶紧还款。饭后其通过施某将一包购物卡交给杨志刚,杨志刚收下了。当时送了20张共计2万元购物卡。后来詹某经济条件不好,其没有跟她说其送卡的事情。杨志刚也没用将卡退还。
38.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其从临泉县信用社骗取贷款的案件到了临泉法院。有一次其问刘某2临泉法院有没有认识的人为其讲情。后来刘某2在电话里说他已经和临泉法院副院长杨志刚说了,并且还在一起吃饭了。具体情况刘某2没有告诉其,也没有说送没送东西。
39.证人熊某的证言,证明其丈夫是李德存,李德存2007年被判处死缓。因为李德存贩毒的案件,其托时某找人做过工作。2005年李德存被抓获后,其就想找人看看能不能做工作保住李德存的命,其听说时某人际关系广,其到时某在阜阳的家中说了这个事情。时某就说他认识临泉法院一个副院长,看看能不能帮忙。过了一段时间后时某说对方答应做工作,但是需要活动经费,其就凑了15万元送到时某在阜阳的家中,最后李德存被判死缓,保住了命。
40.证人于某2的证言,证明其在临泉一中任校长期间,2008年前后的样子,其与杨志刚在临泉县金满楼酒店吃过一次饭。
41.被告人杨志刚的供述,证明时某是其小学同学,2010年10月左右,韩某1在临泉从事房地产开发,参与土地竞拍急需资金。韩某1找到其跟其说,他准备拍一块地需要钱,看能不能以时某的粮库进行抵押从银行贷款,解决一部分资金,到时给你利息,月息5分。其就找到时某,让他用安徽伟创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粮库进行抵押,从临泉县庙岔信用社贷款后转给韩某1使用。时某怕韩某1还不上钱,其就说其负责向韩某1要,本息都由其来要、还。时某同意后其让时某复印了伟创粮油公司的资料,其交由韩某1办理了抵押手续,后来时某到庙岔信用社进行贷款,但是庙岔信用社不给时某最高限额800万元的贷款。其找到庙岔信用社主任刘某3、临泉县信用社董事长张某1做工作,请他们帮忙。他们同意了贷款。2010年9月底贷款就出来了,其对时某说,这笔贷款由其负责管理使用,负责找韩某1要钱,负责还信用社本息。也就是说时某和该笔贷款没有关系。然后其安排时某将该笔800万元贷款转给王某1的安徽好迪家具有限公司和廖凯萍(王某1家属),由他们转给韩某1,以此规避监管。这笔钱转给韩某1一个月左右,时某急需用钱,其就从韩某1处要回本金170万元和20万元利息,让韩某1将该190万转给时某了。这笔钱时某一直没有归还,算是其借给时某的钱。2011年这笔800万元贷款到期,其又让时某办理了延期手续,韩某1继续使用该笔贷款,2012年8月韩某1将这笔贷款还给其。2010年10月至2012年8月的贷款利息都是其付的,钱款来源都是韩某1支付给其的利息。韩某1按约定的月息5分给其支付利息,具体支付多少笔其的笔记本有记载。杨国田、陈昆、崔向安、杨海英都是其亲属,其委托他们办理业务,收取韩某1利息后其让他们从中支付给信用社贷款利息,利息差都给其了,其让韩某1打到哪账户他就打到哪账户,但是都归其控制,韩某1都听其的安排。其没有将利差给时某或者其他人。2012年10月,韩某1与其结算,韩某1欠其148万元,这148万元又作为韩某1跟其借款的本金继续给韩某1使用。2015年韩某1出事,其为了要钱就整理了一套2010年10月10日至2015年期间韩某1借款、还款、利息资料,交给韩建,后来其害怕这些原始资料外泄又将资料要回来了。其中记载的62.8万元是韩某1原来欠时某的筛子费用等,韩某1给时某打欠条,时某将欠条给其,其把这笔62.8万元作为本金按照每月1分利息转借给韩某1。这份资料是真实的。2015年其与韩某1算账,其制作了对账单(韩某1、时某、杨国田账务),实际上2014年以前其与韩某1的账目已经算清,2014年之后的没有结算。其用其父亲杨国田的名字是为了规避规定。经核算,2010年10月10日至2012年10月15日,韩某1信用社贷款800万元、时某给其韩某1欠条62.8万元,合计862.8万元,韩某1归还三笔分别为170万元、700万元、100万元,韩某1付给其利息505万元。其从韩某1处得款612.2万元,800万元贷款的利息为136.66万元,62.8万元利息为14.32万元(月息1分),其从韩某1处净得款461.22万元。2012年10月12日其与韩某1结算,韩某1欠其147万元(核算资料记载148.82万元),这笔钱其又当作本金在2013年给韩某1了。这笔钱不包含在461.22万元内。2012年8月韩某1还给其800万元,钱还到伟创粮油的公司账户上,至此其与韩某1的账结束。2012年8月韩某1将800万元还款后,2012年年底,韩某1、时某都急用钱,韩某1与其商量继续贷款,约定贷款800万元后韩某1使用500万、时某使用260万,其要40万。韩某1付给信用社800万元利息,同时按照500万本金的月息3分付给其好处费。韩某1的儿子韩亮当时在临泉信用联社是客户经理,其与信用联社副主任张某2是同学,其找到张某2帮忙。使用时某的伟创粮油公司粮库抵押贷款。通过运作,2013年1月从临泉县信用联社抵押贷款800万元。时某用的260万不久就转给韩某1了。给其的40万元其没有还回去,算是其与韩某1结算的钱。韩某1按照500万元加上2012年底欠其的148.82万元作为本金与其结算利息的。2013年1月22日至2014年1月30日,韩某1在信用联社和建行贷款合计2250万元,韩某1及儿女归还资金1650元,韩某1付给其利息150.3元。500万元的一年利息(每月3分)应为180万元,韩某1实际付给其150.3万元,剩余29.7万元连同之前的148.82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被其转做2014年以后与韩某1借款的本金了。148.82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53.57万元加上29.7万元,共为232.09万元,其将韩亮付给其的40万元、一笔4万元以及一笔10.3万元,其转给韩某1共计286.39万元的本金。2010年10月至2014年1月其从韩某1处共得到利息611.52万元。2010年10月11日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与王某1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是其以王某1名义和韩某1签订的,实质上就是其借款800万元给韩某1使用,韩某1付给其高额利息,王某1没有投资任何钱,后来其将其的签字盖住复印了一份,在其签名的地方盖上了其父亲杨国田的签章,并让其父亲签字。
2006年前后,时某找到其说庙岔镇有一个亲戚叫李德存,因为贩毒被抓起来了,因涉毒品数量大,有可能判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是在阜阳中院,想让其去看看能不能做工作保住李德存的命,其就和时某找到阜阳中院承办法官一起吃了饭,其说了请托事项。后来时某先后两次拿了15万元现金给其,说是李德存家属给的,由其做工作使用。钱被其自己花了,没有退。
2008年前后,时某的亲戚张雨波考上了教师,想到临泉一中工作,时某找其帮忙,其找到了时任临泉一中校长的于某2,后来于某2把事情办成了,时某为了表示感谢,给其女儿买了一架价值1万多元的公爵牌钢琴。其没有与于某2有经济往来,是在临泉县一个酒店请他吃了顿饭,当时于某2也有求于其。
大概2009年前后,时某找到其说他的亲戚孟贝贝涉嫌故意杀人,案件在阜阳中院审理,希望其协调一下,其通过其熟悉的人找到了案件承办人打招呼,审理期间,时某说要给承办人买点东西,时某拿了3万元钱,其二人一同到阜阳国贸买了一个玉观音和一套1000多元的化妆品,送到了承办人的家中,其没有上楼,时某上楼送的。
2010年时某的亲戚韩明春因为贩毒被抓获,其找到了阜阳中院的案件承办人做工作,要保住韩明春的命。其与时某找到了案件承办人晚上一起吃饭,其说出来请托事项。后其又找到了市中院的一位审委会委员,让他在审委会上带头提议,后来事情办成了,韩明春被判死缓。审理期间,时某拿了3万元给其,判决结果出来后其拿着3万元钱给那位审委会委员买了一块玉。
2010年10月份,其、时某、韩某1在韩某1起重机厂办公室内,韩某1和时某算账,韩某1之前用了时某一些筛子、麻袋等物资,应付62.8万元费用,韩某1给时某打了欠条,时某把这张欠条给其了。说钱由其向韩某1要,要了就给其花。其向韩某1要钱,韩某1没有直接给其,而是将这笔钱作为本金,算作其借给韩某1用的,约定韩某1每月付其1分利息。到现在钱还在韩某1那里。韩某1已经支付给其22个月的利息,约14万元。时某送给其欠条是为了感谢其的帮忙。其帮助时某获得中储粮直属库的收粮资格,还帮助时某进行资产评估,帮助他贷款担保,帮助他从建设银行拿到了贷款1000万元的指标。
2014年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侦办临泉县医院院长郭景理的案件,其的老乡王某3通过其家属的弟媳的哥哥张某4找到其打探案件是否牵涉到他自己。王某3与临泉县人民医院有生意来往,张某4到其的办公室说明了这件事,其答应问问,张某4掏出2万元现金交给其,其收下了。后来其打电话给颍泉区检察院的承办人,该人告诉其案件暂时不涉及王某3,后来其告知了张某4这个情况。2万元被其日常开支了。
201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韩世界约其在临泉法院大门口不远的二中桥头见面,其到了之后看到韩世界带了两个陌生男子,他们见到其后从车内拿出了一个尼龙袋子放在其车后备箱内,并请求其在安某的案件上帮忙。其当时表示尽力帮忙。回到家其发现尼龙袋子内装的是两条中华香烟、一箱茅台酒、一铁盒茶叶,茶叶盒子内有3万元现金。没过多久韩世界打电话告诉其茶叶盒内是3万元现金,让其别把茶叶盒子送人了。其说其知道。安某打伤人的案件后来被判了3年实刑。其没有帮上什么忙,东西和钱也没退。
2017年年初临泉县法院驾驶员郭某因为他亲戚轻伤害的案件找到其,在其办公室送给其一张5000元钱的中石化加油卡,其客气了一下就收了。加油卡被其使用过几次,后来其把加油卡充值到5000元后退还给了郭某。案件其没有帮上什么忙。2017年6月份左右一天,郭某找到其说他亲戚的案件结束了,其就将一张5000元的加油卡给了郭某。其退油卡的原因是现在纪委监管比较严,其怕出事。
王某2是安徽广润建筑公司法人代表。2018年7月份,王某2因为与阜阳天筑集团在临泉法院打官司,王某2让其与主审法官打招呼,其帮忙打了招呼。其急着买瓷器需要用钱,以借钱的名义向王某2要了50万元,后来王某2通过他家属常某给其账户转了20万元,其就是以借为名,要两个钱。其没有出具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因为其没有打算还过。其与王某2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这20万元其没有退还,被其用于买瓷器了。
2016年上半年,徐某找到其让其在一个案件上帮忙,他的朋友将人打伤了,过了几天,徐某拿着临泉县法院西侧的一个五粮液专卖店的3万元酒票送到其的办公室交给其,请求其多关照这个案件,其收下了酒票。2016年上半年,临泉县粮食局赵亚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在临泉法院办理,赵亚的哥哥赵某找到徐某帮忙,徐某到办公室找到其,给了其一张五粮液专卖店3万元酒票,请其对赵亚的案件予以关照,其同意帮忙。过了一年,大约是2017年的时候,其给徐某打电话,在临泉县一个小区门口其把6万元现金交给了徐某,说以前的酒票不能要了。当时王某1一直在告其,临泉法院的干警也在告法院的几个党组成员,加上纪委监督比较严了,其怕出事,就退了钱。2016年的一天,其带着临泉法院办公室的白某去到五粮液专卖店,其拿出酒票让专卖店的人将酒配齐送到临泉法院地下室仓库,其想着法院接待需要用酒,到时候可以从其这里购买,其可以以招待费的方式将酒钱报销出来。这些酒基本上被其个人使用了,2017年年初其将仓库里剩余的酒运走了。其与徐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这些事情与债权债务无关。
2006年年底,刘某1的哥哥刘玉德因为贩卖假烟出事了。当时刘某1通过李某3找其帮忙。李某3跟其联系,准备将2万元现金给其送来,其表示其在阜阳,让他们到阜阳。过了一会天快黑了,其联系李某3,李某3他们正在临泉与阜阳交界处的小饭店吃饭,其坐车到了这个小饭店,其没有下车,刘某1将2万元现金塞进车里给其。其拿到钱就走了。其用其中1万元给刘玉德交了罚金,另外1万元自己花了。
施某原来是临泉县公安局民警。2017年6、7月,詹某骗取贷款一案的当事人詹某通过亲属找到施某,施某找其帮忙照顾一下詹某的案件。一天,施某约其到他开的摩尔咖啡店里,施某的朋友也在,其三人讲了案件的事情,其答应帮忙,詹某的亲戚说会让詹某赶紧还钱,其三人在咖啡店内吃了饭,詹某的亲戚让施某递给其一包购物卡,其收下了,是阜阳商厦的购物卡,一共价值2万元。这个案件李强也说情了,其收了一提茶叶,其中一盒其喝了,另一盒其放在审委会办公室接待人用了。后来詹某被判处缓刑。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还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价值113.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其中20万元属索贿。杨志刚又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611.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法应当以受贿罪、高利转贷罪两罪并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杨志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18.32万元予以追缴。
杨志刚上诉提出:1.原判程序违法,其在留置期间被调查人员采取了冻、饿、不让睡眠、体罚等变相肉刑措施,并以留置其家人相威胁,逼迫其抄写调查人员拟好的书面供词及承认相关的犯罪事实,其供述应对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一审法院未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其对证人韩某1、时某、王某2、刘某3、张某2、韩某2、施某等人证言有异议,上述证人证言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其申请这些证人出庭,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一审法院隐匿了扣押物品清单、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等对其有利的证据,将未经质证认证的证言内容作为定案依据,剥夺了其对证据的知情权、调取证据的权利及最后陈述的权利。2.关于高利转贷,涉案款项的贷款人是时某及伟创公司,使用人是韩某1,韩某1支付的利息是给伟创公司的,因伟创公司欠其226.7万元,委托其接收韩某1支付给伟创公司的利息,冲抵欠其的账。其实际接收的资金为216.52万元,而其为时某垫付的资金为226.1025万元,时某尚欠其10万元,其没有占有金融机构的利息。原判主要采信时某、韩某1、王某1的证言,因与其有利害关系,内容不客观。其与时某及伟创公司、韩某1之间的账目没有结算,原判采信的审计报告内容片面,不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全貌,违背客观事实。其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关于受贿,原判认定的第1起受贿不客观,2006年其在阜阳市没有房屋,不存在在阜阳市的家中收受时某财物之说,时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客观;第3起,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向于某2打了招呼,且认定涉案钢琴价值1万元没有依据;第4起,其为时某公司联系贷款不是刑法规定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也没有实际收到62.8万元,收到的利息已经抵销了时某的欠款,没有占有该款及利息;第5起,其向马千里打听信息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没有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第6、7、9起,其已主动退还,主观上没有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向办案人员打招呼,不构成受贿罪;第11起,其给王某2打电话是借款购买文物,且二人之间存在大额的经济往来,并非索贿。请求本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其辩护人提出与上述上诉理由基本一致的辩护意见,并提供项目合作协议书、北大新世纪附属学校落户阜阳考察报告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杨志刚与王某2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并未向王某2索贿。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杨志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杨志刚及其辩护人、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均未能提供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针对杨志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经查,颍上县监察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不存在对杨志刚进行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取证情况,杨志刚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供述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原审公诉人当庭称通过观看录像杨志刚系在完全自然的情况下接受讯问的,结合杨志刚对其供述内容的校对及入所体检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调查机关对杨志刚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原审法院驳回其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此节上诉理由、辩护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经查,杨志刚及其辩护人所申请出庭的证人,调查机关均已取证,调查机关依法对证人进行询问,并明确告知证人有如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及作伪证的相应后果,证言形式要件完备,内容没有明显违背常理之处,出庭作证并无必要,原审法院予以驳回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此节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杨志刚提出的其他程序问题,经查,原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及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均已向辩护人明示,原判定案的证据均在开庭时进行了举证、质证,庭审笔录显示保障了杨志刚最后陈述的权利。因此,对其他有关程序方面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高利转贷,经查,杨志刚安排时某以时某公司的名义抵押贷款800万元该韩某1使用,并由韩某1向其支付高额利息的事实,不仅有杨志刚在调查期间的供述、时某、韩某1、王某1等人证言证实,且有杨志刚在案发前本人书写的与韩某1之间的记账本、相关的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时某是否有其他贷款、杨志刚与时某、韩某1之间是否结算完毕,并不影响杨志刚通过转贷该笔贷款获取高额利息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定性。因此,对此节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受贿,经查,杨志刚利用自身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李德存向案件承办人说情、为张雨波安排工作等事宜向时任临泉一中校长打招呼说情、为王某3向检察人员打探刑事案件侦查秘密,均属利用本人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因此而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杨志刚收受徐某合计6万元酒票,已使用酒票将白酒提出,在收受郭某5000元油卡后也已经使用了该油卡,其主观上具有占有的故意,受贿行为已经完成,其事后退还相应款物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杨志刚明知王某2在案件办理上有求于其,以借款为名在不出具借条、不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强行向王某2索要钱财,事后无归还的意思,应当认定为索贿,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笔20万元系用于二人的合作项目,达不到证明目的;杨志刚收受时某62.8万元欠条后,债务人已经知悉债权人的变更,并接受该变更,并为此向杨志刚支付相应的利息,该笔钱款应计入杨志刚的受贿数额。因此,对此节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还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价值113.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其中20万元属索贿;又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611.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高利转贷罪。对杨志刚所犯受贿罪、高利转贷罪均依法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综上,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继华
审判员 邢轶慧
审判员 袁理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孙庆堂
书记员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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