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应从公布性侵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做起
5、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
此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涉及未成年人被性侵刑事案件法律文书进行公开的注意事项,只是要求,“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而不是不予公开。
人民法院可以在互联网公布已审结生效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适用时应当注意,必须确保被害人隐私不被泄露,公布裁判文书前,应当对被害人姓名、住址、就学、工作场所等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真实身份的其他信息进行相应技术处理;如果进行技术处理仍无法确保被害人隐私不被泄露,或者确有其他不宜公布的特殊情形的,就不应当公布裁判文书。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案件的裁判文书,从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角度考虑,依法不予公布。
就在今年的5月18日,最高法院公开发布了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七起典型案例。其中在赵某某强奸被判死刑案中,赵某某先后强迫被害人朱某某等在校初中女学生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共计25人32起,其中幼女14人19起。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多项社会职务,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却道德败坏,做出如此令人发指之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儿童权益,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严惩处”的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以保护未成年隐私的名义,适用“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条款,对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裁判文书不予公开。想想也可以理解,公布了对自身只有危险而没有直接获益,反而可能引发争议和质疑。久而久之,长期的如此做法,被很多法律人士认为是理所应当。
这种做法真的对吗?打着保护未成年人的名义,是不是也会造成放纵犯罪分子的罪恶行径和消解社会对其的道德谴责?公布裁判文书,让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及罪恶行径进行公开曝光,让其接受公众的道德批判,是不是也是惩戒此类案件的有效手段?
保护未成年人的口号不能成了让犯罪分子逃脱社会舆论谴责的工具。2009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20岁以上成年人均可在政府指定网站查阅性侵未成年人者的姓名、年龄、住址、照片、犯罪内容等个人信息。此后又追加一系列规定,禁止性侵者接近受害儿童住家、学校等 ,2011年7月起来,韩国法官可依照案情,对性侵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处以“化学阉割”。2013年1月,韩国法院首次对性犯罪者作出“化学阉割”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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