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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邓州市政法委书记受贿罪一审判决书:行贿44人,名单触目惊心!

烟语法明 2020-09-17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329刑初484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建功,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2010年4月任南召县公安局局长;2012年6月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2016年9月任中共邓州市政法委书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任邓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副处,住淅川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南阳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春林、周飞,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二部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建功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永前、乔建周、尹清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建功及其辩护人李春林、周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南召县公安局局长、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邓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武强光、邓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陈某2等44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汽车号牌入户、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龚某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21.83934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中共邓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武强光在装修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和三连号汽车号牌入户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6年2月和2018年2月,程建功在其淅川县山水宜城小区家中先后2次收受武强光给予的人民币80万元和20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中共邓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长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1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2016年春节、2017春节和2017年8、9月份,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先后6次收受王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2万元;2018年春节,程建功在其淅川县山水宜城小区家中收受王某1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7万元。
3、2014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同村叔叔、四川省德昌县宏发钒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程某在四连号、三连号汽车号牌入户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8年,程建功通过其妻龚某收受程某以房租名义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9.03934万元。
4、2012年10月,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举办明星演唱会活动在安保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李某2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和价值7.8万元的金条两根。
5、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医药市场管理所副所长陈某1在四连号、三连号汽车号牌入户事宜上提供帮助。2015年上半年,程建功在装修房子期间,收受陈某1给予的价值11.5万元的中央空调和壁挂炉等物品。
6、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陈某2在职务提拔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2014年春节和2015年春节,程建功在其淅川县城关镇东风路家中、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4次收受陈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
7、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交警大队教导员李某3在职务提拔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2016年春节和2017年春节,程建功在其淅川县城关镇东风路家中等处先后5次收受李某3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
8、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裴营派出所所长胡某1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2016年春节和2017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5次收受胡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
9、2013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白牛派出所所长李某4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和2016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李某4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
10、2013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西关派出所指导员孙某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和2016年春节,程建功在其淅川县城关镇东风路家中等处先后4次收受孙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
11、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陶营派出所所长李某5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中秋节、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2014年7月程建功的孙子生日和2014年10月程建功母亲周年,程建功在其淅川县城关镇东风路家中等处先后4次收受李某5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
12、2013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某2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和2016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4次收受王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
13、2013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裴营派出所指导员李某6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2014年春节和2015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3次收受李某6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
14、2013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警卫科科长刘某1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和2017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4次收受刘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
15、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汲滩派出所指导员宋某1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5年春节、2016年春节、2017年春节和2018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4次收受宋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


16、2013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陶营派出所指导员井某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和2017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4次收受井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
17、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西关派出所所长路某1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和2016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4次收受路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
18、2016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该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刘某2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2015年春节、2016年春节和2017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4次收受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
19、2013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小杨营派出所指导员李某7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2014年春节和2015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3次收受李某7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20、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刑警大队副科级侦查员贺某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2014年春节和2015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3次收受贺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21、2013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高集派出所指导员郑某1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和2016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先后3次收受郑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22、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夏集派出所指导员杨某1在职务提拔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中秋节、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和2014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3次收受杨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23、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桑庄派出所所长张某1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2013年9、10月份程建功的孙子出生、母亲去世,程建功在其淅川县城关镇东风路家中等处先后3次收受张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24、2013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裴营派出所副所长冯某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2014年春节和2015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4次收受冯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5万元。
25、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罗庄派出所所长韩某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和2014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3次收受韩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5万元。
26、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张村派出所所长唐某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和2014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3次收受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5万元。
27、2013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都司派出所指导员黄某在职务提拔事宜上提供帮助。2014年春节和2015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先后2次收受黄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
28、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城区分局局长郑某2在职务提拔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和2014年春节,程建功在其淅川县城关镇东风路家中等处先后2次收受郑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
29、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彭桥派出所负责人关某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2014年春节和2016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4次收受关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
30、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新华派出所所长丁某1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和2014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2次收受丁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
31、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文渠派出所所长张某2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2014年春节和2015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3次收受张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
32、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李某8在职务提拔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和2014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2次收受李某8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
33、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国保大队指导员张某3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和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2次收受张某3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
34、2013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罗庄派出所所长宋某2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2014年春节和2015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3次收受宋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35、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西关派出所所长杨某2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2014年春节和2015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3次收受杨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36、2013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九龙派出所所长吴某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和2014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3次收受吴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37、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看守所负责人李某1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和2016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3次收受李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38、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孟楼派出所所长丁某2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2014年春节和2015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3次收受丁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39、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该局构林镇派出所所长胡某2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和2014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3次收受胡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40、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元庄派出所所长郭某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和2014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2次收受郭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41、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赵集派出所所长路某2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和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2次收受路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42、2013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桑庄派出所所长陈某3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和2014年春节,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2次收受陈某3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万元。
43、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十林派出所所长陈某4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和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处先后2次收受陈某4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万元。
44、2013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胜利派出所原所长张某4在职务调整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10月程建功母亲去世,程建功在淅川县殡仪馆收受张某4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建功于2019年4月16日主动向南阳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组织已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问题,并主动交待了组织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线索,经查证全部属实。被告人程建功的亲属在审查调查和审查起诉期间主动代其退出全部赃款,赃物(金条2根)已扣押在案。
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建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依法惩处。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程建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李春林、周飞辩护认为被告人程建功系自首、全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程建功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中共邓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武强光在装修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和三连号汽车号牌入户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6年2月和2018年2月,程建功在其淅川县山水宜城小区家中先后2次收受武强光给予的人民币80万元和20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中共邓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长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1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2016年春节、2017春节和2017年8、9月份,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先后6次收受王某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2万元;2018年春节,程建功在其淅川县山水宜城小区家中收受王某1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7万元。
3、2014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同村叔叔、四川省德昌县宏发钒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程某在四连号、三连号汽车号牌入户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8年,程建功通过其妻龚某收受程某以房租名义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9.03934万元。
4、2012年10月,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举办明星演唱会活动在安保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程建功在其邓州市公安局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李某2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和价值7.8万元的金条两根。
5、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医药市场管理所副所长陈某1在四连号、三连号汽车号牌入户事宜上提供帮助。2015年上半年,程建功在装修房子期间,收受陈某1给予的价值11.5万元的中央空调和壁挂炉等物品。


6、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程建功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陈某2、李某3、胡某1、李某4、孙某、李某5、王某2等39人在职务提拔事宜上提供帮助,收受陈某2等39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6.5万元,具体为:
4次收受刑警大队大队长陈某2共5万元,
5次收受交警大队教导员李某3共5万元,
5次收受裴营派出所所长胡某1共5万元,
4次收受白牛派出所所长李某4共4万元,
4次收受西关派出所指导员孙某共4万元,
4次收受陶营派出所所长李某5共4万元,
4次收受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某2共4万元,
3次收受裴营派出所指导员李某6共4万元,
4次收受警卫科科长刘某1共4万元,
4次收受汲滩派出所指导员宋某1共4万元,
4次收受陶营派出所指导员井某共4万元,
4次收受西关派出所所长路某1共4万元,
4次收受经侦大队大队长刘某2共4万元,
3次收受小杨营派出所指导员李某7共3万元,
3次收受刑警大队副科级侦查员贺某共3万元,
3次收受高集派出所指导员郑某1共3万元,
3次收受夏集派出所指导员杨某1共3万元,
3次收受桑庄派出所所长张某1共3万元,
4次收受裴营派出所副所长冯某共2.5万元,
3次收受罗庄派出所所长韩某共2.5万元,
3次收受张村派出所所长唐某共2.5万元,
2次收受都司派出所指导员黄某共2万元,
2次收受城区分局局长郑某2共2万元,
4次收受彭桥派出所负责人关某共2万元,
2次收受新华派出所所长丁某1共2万元,
3次收受文渠派出所所长张某2共2万元,
2次收受治安大队大队长李某8共2万元,
2次收受国保大队大队长张某3共2万元,
3次收受罗庄派出所所长宋某2共1.5万元,
3次收受西关派出所所长杨某2共1.5万元,
3次收受九龙派出所所长吴某共1.5万元,
3次收受看守所负责人李某1共1.5万元,
3次收受孟楼派出所所长丁某2共1.5万元,
3次收受构林派出所所长胡某2共1.5万元,
2次收受元庄派出所所长郭某共1.5万元,
2次收受赵集派出所所长路某2共1.5万元,
2次收受桑庄派出所所长陈某3共1万元,
2次收受十林派出所所长陈某4共1万元,
1次收受胜利派出所原所长张某4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建功于2019年4月16日主动向南阳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组织已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问题,并主动交待了组织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线索,经查证全部属实。被告人程建功的亲属在审查调查和审查起诉期间主动代其退出全部赃款,赃物(金条2根)已扣押。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程建功的供述,证人武强光、王某1、程某、李某2、陈某1、陈某2、李某3、胡某1、李某4、孙某、李某5、王某2、李某6、刘某1、宋某1、井某、路某1、刘某2、李某7、贺某、郑某1、杨某1、张某1、冯某、韩某、唐某、黄某、郑某2、关某、丁某1、张某2、李某8、张某3、宋某2、杨某2、吴某、李某1、丁某2、胡某2、郭某、路某2、陈某3、陈某4、张某4、龚某等人的证言,南阳市监察委员会情况说明、工程项目资料、拨款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警大队情况说明、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举办明星演唱活动的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邓州市公安局任免通知、中共邓州市委员会文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建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邓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邓州市委常、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1.8393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程建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程建功自动退出全部赃款,认罪认罚,在量刑时予以从宽考虑。被告人程建功的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全部退出赃款、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纳。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廉洁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建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止2024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二、非法所得321.83934万元(含金条两根)予以追缴,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芦清伟

审 判 员  赵 钦

人民陪审员  韩国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志新

本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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