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诉讼费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或者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胜诉部分的比例越大,负担的诉讼费就越少。但是,海宁一女子赢了官司却要多承担诉讼费,这是怎么回事?朱某自2013年起一直是A公司的股东,享有20%股权,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股权登记。今年年初,朱某在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时,发现公司现有股东一栏中已经没有了自己,自己的所有股份已经被“转让”给了第三人马某,且已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备案手续。朱某认为被告未经自己同意使用伪造签名的方式违法处置了自己的股权,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怒之下将A公司告上了海宁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是被告的股东,并享有20%的股权。被告A公司辩称,原告口头授权被告法定代表人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不存在伪造签名的情形。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其为被告股东并享有20%股权的诉讼请求,被告及第三人均予以承认,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曾提出调解方案,要求在本案中处理自己儿子与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及双方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事宜,最终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后在法官的协调下,被告及第三人都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愿意调解处理,但原告却表示拒绝以调解方式解决本案纠纷。由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解,无端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为发挥诉讼费用的调节和引导作用,海宁法院酌定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一半,以示惩罚。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指出,要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法院依法保障公民行使诉讼权利,但需指出的是,当事人应理性、合理行使诉权,不提倡发生纠纷就以诉讼方式解决,更不能利用诉讼施压,将其作为解决其他纠纷的手段。(以上转自7月6日的“海宁法院”)
有网友质疑:当事人诉讼至法院,是否选择调解,应该是自己的权利。所谓的法院调解,不过是让原告出让一部分自己的维权成本、延期利息之类的诉讼请求,跟被告达成妥协。作为原告,有权接受这样的调解方案,也有权拒绝这样的调解方案。拒绝法院主持的调解,怎么就会成了“无正当理理由”?
法律规定的“调解自愿”,算不算正当理由呢?以多承担诉讼费为条件,算不算强迫调解?违法不?
本号,明天写个文章分析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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