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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查缉刑事案件律师费,危及律师辩护制度得以存在的三大基础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最近,几乎所有法律人都在谈论一个话题,那就是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费是否属于赃款,公安机关是否应该以稽查赃款的名义扣押律师费的问题。根据公开报道可以获知,不仅仅是包头王永明案出现了公安机关稽查外地辩护律师费的现象,闹得很大的还有,2018年6月的鹰潭警方在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查缉上海律师代理费300万元,2018年12月某地警方在一起非法采矿案中查缉律师代理费100万元等等。

有人说,包头案中的诉讼阶段,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已经解除了代理关系,律师应该退还全部或部分的律师费。为了防止涉嫌构成赃款的律师费归还被告人,公安机关予以扣押,符合法定职责和法律规定。法萌君认为,这种观点其实不明白律师辩护制度设立的三个法律根基,严重点说,公安机关查缉刑事案件律师费,无异于对于刑事辩护制度釜底抽薪。


首先,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公安机关查缉刑事案件律师费等同于剥夺或限制了被告人的这项权利。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可见,获得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机关必须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而获得此项权利的基础则是被告人需要支付律师费。把被告人支付的律师费查缉了,即使变相剥夺或限制了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机会和权利。


有人会说,被告人没有了付费的辩护律师,不是还有司法机关提供的无偿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吗?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拒绝拒绝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可见,被告人有选择法律援助律师或自行商业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有人会说,被告人支付的律师费涉嫌来自赃款,任意花费侵害了受害人的权益。类似情况是企业破产制度中债权人保护的规定,根据《破产企业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必须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剩余的财产才用于偿还各种税费、债务,而这破产费用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律师费。可见,法律上,是将律师费作为被害人可获得赔偿之外的事项,予以事先扣除的。


通常,人们的理解是被告人的花费来自赃款,其少花一点就是受害人多获得一点,一旦进入查办程序就不能任其为了个人利益进行花费。如此理解,实则变相剥夺了被告人选择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法定权利,推而广之,则是人人有权辩护的社会进步问题。法萌君认为,即使包头案中被告人解除了外地律师的代理合同,剩余的律师费也应该优先保障被告人继续聘请辩护律师费用,而不应一概作为赃款冻结查扣。



其次,公安机关查缉刑事案件律师费,损害了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地位。


负责任的刑事辩护律师,历来担任的是司法案件“啄木鸟”的角色,处于强大的公安机关、公诉机关甚至审判机关对面,提出不同意见的地位和角色。同时,保障人人有权获得辩护体现出来的律师辩护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公正公平现代司法制度得以实现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没有良性的法官与律师关系,要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几乎是不可能的。

如果赋予了办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乃至审判机关,可以查缉扣押辩护律师费的权力的话,不亚于赋予了被辩护律师提出不同意见的司法机关有选择辩护律师的权力。这样的话,不排除出现,顺我者允许其继续担任辩护人,不顺我者查扣其律师费迫其退出案件代理的情况。

全国每年司法机关审理的刑事案件上百万件,司法机关以辩护律师费涉嫌来自赃款进行查缉冻结的,闻听到的只是寥寥数件,是不是有选择性执法之嫌?如果公安机关以涉嫌律师费来自赃款进行查缉冻结成立的话,那不是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之前,先要由办案机关进行审查,获得允许之后,辩护律师才能接受委托?辩护律师履行独立辩护地位时,是不是也要时刻胆战心惊,担心自己的律师费被自己正要提出不听意见的办案机关予以查扣?如此这般,法律设立的辩护律师制度,律师的独立辩护地位法律保障,何以实现?


再次,公安机关查缉刑事案件律师费,损害了律师代理市场的交易安全。


这方面,很多人都已经论述过了。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不能因为行为人构成犯罪了,日后查出其此前某日花费了一笔不菲的就餐费、装修费,就要求酒店、装修公司以款项来自赃款要求退还吧?同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花费,律师同其本人或家属协商确定律师费用,均是基于市场公开行为,何来被事后查缉扣押冲抵赃款一说?

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赃款查缉律师费的话,岂不是让整个社会市场交易处于人人自危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根据该规定,辩护律师基于善意取得的律师费用,不在追缴范围。

退一步讲,即使辩护律师费过高,涉嫌构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赃款的话,衡量辩护律师是否构成善意与否的决定权,掌握案件裁决权的人民法院手中,而启动要求审查的,决定权也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均非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更何况,一旦公安机关行使了辩护律师费的查缉,不仅仅是否构成恶意赃款支付与否的问题了,立马会造成被告人不能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处于“裸奔”状态的现实法律权利无法行使的状态。


至于很多人担心的辩护律师串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恶意以支付律师费的名义转移赃款,其实根本不必担心。《刑法》不是有,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类的规定吗?辩护律师费都是通过律师事务所名义签订的,跑了辩护律师,也跑不了律师事务所呀!如果被害人、公安机关认为辩护律师费构成恶意利用赃款的话,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后,也可以进行单独的司法认定。



全国律协刑辩委秘书长韩嘉毅提出:刑辩律师是刀尖上的舞者!尤其是在当下。律师站在国家司法权力运行的对面,阻止公权力的恣意妄为,是法治国家把权力关在笼子里的具体执行者。然而,一件件反复上演的针对辩护律师的半夜查房,让每一个刑辩律师无不胆战心惊。现在看来,针对辩护律师的查扣律师费,才是针对刑辩律师的一刀切式的彻底根除。

希望以后不要再出现查缉辩护律师费的新闻了,也希望上级司法机关能够及早出台文件,制止这种危及律师辩护制度存在根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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