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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何不喜欢做法律援助?

烟语法明 2020-09-1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玫瑰法律人 Author 玫瑰法律人



法萌君语:有一次,微信群里,一律师哀叹,天天净干些出工不赚钱的的活儿。平常里光看守所会见一次就至少收费1500的,如今光开庭就开了六七天了,还是收费1500。他所指的开庭六七天收费1500元,正是司法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法萌君问他,开庭六七天这么大的案件,你准备了多少天?他回答,涉黑的案件五六十本卷,不干别的光看一遍卷就得半个月,给1500元还指望我怎么看?庭审就那么回事罢了,能到场就不错了。


以下正文


不久前本人受一位司法局的朋友之委托,写写关于法律援助的问题,以此文抛砖引玉。

我认为《法律援助条例》中的“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条款不变,但应当修改 “第四章法律援助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相应条款,不应当将法律援助作为社会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法律义务,而是应当改为由政府承担的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定义务。

社会律师、法律工作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都是营利性质的合伙制社会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如同个体户,自负盈亏,有案子就有收入,没有案子收入就是零,他们要靠案子养家糊口。政府象征性给予的几百元法律援助补贴根本无法解决律师、法律工作者生存问题。

付出与收入严重失衡,甚至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交通费都难以抵减,更别说养家糊口了,所以造成政府指派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去援助,导致办案质量不高。他们不愿意积极主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当然更不能完全尽心尽职,只能是应付的心态,走过场,工作积极性不高。


因压力、任务而被迫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法律工作者无法积极、主动、乐意的接受,他们往往投入的精力和时间不够,庭前准备不充分,庭审陈述不准确,辩护意见马虎了事。虽然司法行政机关强制规定法律援助不得走过场,但真正落实到具体行为上,就是你知我知,大家彼此心知肚明。

律师、法律工作者如同医院的医生一样,其实是靠法律专业知识给需要法律帮助的人看“病”。病人去医院看病,哪个不是要花钱看病的?哪家医院被政府指派为病人免费看病了?不仅公立医院没有,民营医院更没有。那为何把法律援助作为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一项义务呢?

《法律援助条例》以行政法规的性质,将法律援助设定为“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如此规定,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代理案件成了法定义务,只能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给出的办案补贴,没有了议价权。不论多复杂的案件,办案需要多大的成本,只能接受固定的办案补贴,而不能向当事人索要费用。不排除有人道德崇高不惜成本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入不敷出只能牺牲服务质量了。


真正让经济困难的人无偿得到法律援助,应该作为一项社会福利,费用由政府负担,而不应由自负盈亏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承担。


一、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如果政府需要提供法律援助,可制定相应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收费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收费标准不能明显低于法律服务市场的标准。根据案情制定相应的法律援助金额,该法律援助费用由政府按照市场价格买单,不应无偿转嫁到律师、法律工作者身上。如何分配法律援助案件,可采用摇号方式分配,对每个律所、法律服务所是公平的。

二、政府各行政部门均有专门的法制部门办公室或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可以考虑由司法局指派各行政部门的法制办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做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政府的法定责任,政府应该带头落实法律援助义务。

   社会上,确实有很多困难群众急需法律服务,却无力支付市场价格的法律服务费用,而律师、法律工作者也不得不承担养家糊口、行业规费的负担,不能让社会福利性质的政府职责由商业经营模式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承担成本。如果采取以上两种方式,可以很大的改善目前法律援助中的出工不出力、应付走过场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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