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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讲透:律师该不该、怎么样帮“坏人”打官司

烟语法明 2020-09-1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静夜思法 Author 小窗灯火


其实,“坏人”这个说法,对法律人而言,是有问题的。又不是小孩儿看电影,出来个人物,马上就要先贴上好人坏人的标签。

 

我们要做的,只是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证据认定事实,再通过适用相关法律,得出一个法律结果。至于当事人的人品、口碑,对所求法律结果的参考价值,其实不应该很大。

 

但是,律师替“坏人”打官司这个话题,大家一直在讨论。而且,即使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也不乏有同事,不能干净利落地跨过内心深处这道坎。沉住气,我们由浅入深,慢慢聊^_^

 

坏人的认定

 

宏观地讲,我们认定的坏人,一般是对社会发展大势造成阻碍的人。例如腐朽的晚晴统治者,例如侵华日军、发动朝鲜战争的美帝国主义,例如国民党反动派。几乎都是“公敌”,没什么争议,但与今天这篇文章没有关系,我们不说他们。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说的坏人,可能是被认为人品不好,道德水平低的人,或者被认为犯下“罪行”,侵害了别人生命财产安全,从而难容于社会的人。

 

有个问题非常关键,上文的“被认为”,是被谁认为?

 

被某个人或某些人认为是坏人的人,就能断定是坏人吗?就能强加给他坏人需要接受的惩罚吗?惩罚的方式、轻重等,又是由谁来确定呢?

 

民事领域,有常说的一句话: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法院起诉。刑事领域更是有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可见,发生了民事纠纷,由法院确认纠纷的双方,谁是好人,谁是坏人。发生了刑事案件,由法院确认嫌疑人是不是有罪,怎么惩罚。意思是,法院的结论,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得出之前,谁都不应该认定某个人是不是坏人。

 

美国著名律师亚伦·德修兹说:“最危险的意识形态论者,几乎都是那些相信不需要经过任何过程,就可以得到真相的人。”

 

对法律人而言,整个诉讼过程,就是追求真相的过程,就是认定某人到底是不是“坏人”的过程。而律师,在这个过程中,绝对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

 

法院的诉讼过程,其实就是法官得出结论的过程。他们通过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最后做出判断。

 

有观点认为,对的就是对的,错的就是错的,法官依法裁判便是了。就像纪伯伦说的:“真理,在说出前就已经是真理。”若本来就是对的,用不着律师去说,若本来是错的,律师一番信口雌黄、颠倒黑白,硬说成是对的,反而是一种畸形的扭曲。

 

事情不是这么简单。

 

台湾陈长文教授曾道:纪伯伦那句话,本身没错,但更关键的是,真理在被说出之前,我们未必知道他的存在。

 

法官要做出的判断,不但可能影响人的财产权利,还可能影响人身自由,重时甚至能断人生死!所以,这个判断的做出,必须慎之又慎,必须能够参考到足够充分的信息。

 

此时,作为等待“被判断”的当事人,必须要有一个熟悉诉讼过程的角色,帮助其向法官充分展示各类信息,以谋求法官做出的判断,不至于对自己不公。这个角色,便是律师。

 

有律师参加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交互攻防的过程,是法官获取相关信息、充实裁判依据的重要过程。

 

因此,律师角色存在的价值之一,便是使得法官在做出裁判前,能够充分get对几方当事人有利的信息,不要遗漏,同时充分注意到对对方当事人不利的信息,不要放过。

 

显然,若参与诉讼的原被告双方,只其中一方有律师,强弱之势便是不对等的。只有双方都有律师,而且双方律师的知识水平、敬业精神相与匹敌,棋逢对手的时候,才是平衡的理想状态。


 

律师的两重使命及其关系

 

我在这个小公众号发过一篇《律师巧记讨黄金》。文中提到律师有双重的使命: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前者是对当事人忠诚,后者是对法律诚实。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对当事人负责。律师在接受一方当事人委托之后,便不能再改变立场,必须竭尽所能,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最好的法律待遇。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是对法律、对社会负责。这是划定了律师行事的一条底线,绝对不容突破。

 

这就需要强调,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要描述事实,决不是捏造谣言;要充分说明,决不是虚构情节;要努力辩护,决不是信口雌黄;要据理力争,决不是颠倒黑白。

 

说的简单一点,律师这个角色,并不是要创造新的事实或道理,而是协助法官,去发现关键的事实和道理,以免因有所忽视,做出对自己当事人不公的判决结果。

 

所以,律师双重使命之间的关系就是:后者是前提,前者是目的。律师需要在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替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是要保证犯罪嫌疑人不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定罪。在证据确凿的时候,则要充分指出自首、立功等各方面有利于减轻刑罚的情节,为其争取最好的法律待遇。

 

决不是颠倒是非,玩弄手段,帮助恶人逃脱法律制裁。

 

对当事人忠诚、对法律诚实,一般是相一致的,很少有冲突。但也不是没有丝毫冲突。我们举个简单例子:在刑事诉讼中,法官若问替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你的当事人有没有前科?

 

如果确实没有,律师直接回答“没有”便是,两条使命均不违背。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当事人确实有前科呢?就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而言,这个信息应当保密。那能回答没有吗,绝对不行,这是对法律的不诚实,是不容触碰的底线。

 

事实上,这是美国律师公会的一个例子,“标准答案”大概是:当事人有无前科,并不难知晓,法官可自行向司法局或警政单位调取数据。

 

与律师朋友聊聊

 

“怎么样知道律师是在说谎,答案是,当律师嘴巴开始动的时候。”

 

人民群众对律师有很多的偏见。律师行业也是人民群众揶揄最多的行业之一,上面这句话,便是很典型的一则笑话。虽然可能惹人恼怒,但也能反应大众心中极深的成见。

 

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我当时是能理解的。这种现象,稍有责任感的法律人都急在心头。我们共同努力,改善法治大环境。


虽然不排除律师队伍中,有少数人滥竽充数,自认为是混迹法律江湖,不论是非、唯利是图。但是在律师队伍中,更多的是业务精英,他们法律功底深厚,品行高洁,对法律身体力行,维护着社会公平正义。

 

返回本文要讨论的问题:律师该不该帮“坏人”打官司?

 

当然应该。

 

任何人,哪怕穷凶极恶、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所谓“坏人”,也是应当有人帮他们打官司的。

 

从公平的角度讲,多大程度的坏事,就应当承受多大程度的惩罚。如果惩罚的程度,大大超过做过的坏事,不也是不公平的吗?防止这种不公平的出现,不也是律师群体的职责吗?

 

我们往进一步谈,若因当事人是所谓“坏人”,就不提供辩护,这种“拒绝权”,律师可以享有吗?

 

不可以!

 

我们可以做个假设,假如所有律师,全都以此为由,拒绝提供辩护。那问题自然就来了,再有犯罪嫌疑人,由谁来为他们辩护呢?而且在诉讼进行中,辩护律师的擅自退出,损害的是当事人的权利,是不正义、不公平的。

 

所以,律师必须帮“坏人”打官司。而且,除非当事人自行解除委托,或要求律师做违法的事,否则,律师没有“拒绝权”。

 

律师怎么样帮“坏人”打官司呢?

 

首先,世人的成见、偏见,只要于心无愧,不必念念挂怀。而且我们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法治精神的弘扬,理解的人会越来越多的。

 

其次,便是上文写过的两重使命,不触底线、尽力而为。以对法律忠诚为前提,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为前提,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法律待遇。

 

即使是“坏人”,法律也是公正的,有权得到公正的对待。

 

所以,当遇到有“坏人”需要帮忙打官司,律师朋友不必顾虑,只需襟怀坦荡、正大光明、尽力而为、确保问心无愧便是,一个字: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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