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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的、发表不当言论的开除学籍,犯了强奸罪的留校察看?

烟语法明 2020-09-17


学生犯了事,学校该如何处置?最近这个问题成了一个热门话题。

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努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后,浙江大学对其作出了“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这是犯罪,不开除吗浙大?”“为啥强奸才判一年半?还缓行一年半?等于没判啊!” “偷外卖的那个大学生都被刑拘了,这个比偷外卖更恶劣的居然自由自在”……仅仅一天的时间,网友们几乎一面倒的质疑指向了校方这一处理结果,认为这太过“包容”,舆论场出现“强奸犯不开除”的质疑。


浙江大学7月21日作出回应:


近日,我校学生努XX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事件引发网络关注。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努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随后,该生所在学院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呈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6月8日,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

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学校以育人为本,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感谢社会各界的建言和长期以来对我校的关心支持。

浙江大学
2020年7月21日

此前网传的处分决定

        努××,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浙江大学在上述决定中表示: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上述处分决定的编号为浙大发本〔2020〕38号,落款为“浙江大学 2020年7月14日”。



有人翻出了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修改,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可见,根据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是可以而不是必须要开除学生学籍。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按照以上规定, 努××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浙江大学是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但是,网友们的不解和质疑有没有道理呢?



再看两则新闻报道:


1、哈工大学生毕业前夕因作弊被开除学籍

记者了解到,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区一份处分决定,文件称,该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大四学生杨某,在两门考试中找黄某某替考,两人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另据悉,杨某已经获得了一家知名互联网公司的offer,人在深圳实习。为了凑够学校要求的文化素质学分选了两门课,分别是“《道德经》智慧启示”与“《红楼梦》叙事趣谈”。杨某由于人在深圳,便找了同学黄某某帮忙替考。

7月20日,哈工大校方回应称,此事学院是根据学校文件执行,文件已交给学生本人。


2、发表不当言论的学生被开除学籍

通报全文如下:

6月27日,有网友反映疑似我校学生在境外社交平台发表涉及南京大屠杀等不当言论,学校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及处分结果通报如下:

经核实,网友所反映的言论系我校2019级硕士研究生季子越所发表。季子越于2020年1月13日(寒假期间)因私出境前往美国,由于疫情等原因滞留未归,但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了春季学期网络课程学习。7月8日,季子越从成都入境回国,并按疫情防控要求在当地进行14天的集中医学观察。

2020年3月到6月间,季子越在境外社交平台多次发表涉及南京大屠杀等错误言论。我校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组织召开了处分论证会;会后,应季子越的申请,又举行了听证会。季子越本人通过视频会议平台参加了论证会、听证会,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并表示反省、道歉和悔过。

鉴于季子越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祖国荣誉,违反了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重伤害了民族感情,背离了我校人才培养理念,其言论极其错误,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我校给予季子越开除学籍处分。

感谢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我校的关心和支持。我校对任何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祖国荣誉、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绝不姑息纵容。学校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全方位加强人才培养工作。

中国科学院大学
2020年7月19日


按照我国的法律制裁体系,受到法院裁判的刑事处罚是最严厉法律责任。可对比以上三所高校的处罚力度可见,这边浙大学生犯强奸罪被“留校察看”,那边没有受到行政甚至行政处罚措施的,哈工大学生因作弊,中科院大学因发表不当言论即被开除学籍,这处罚力度。不少网友嘲讽说:“三个热搜放在一起,真是讽刺”、“这反差是让人看笑话吗?”


校规应该是效力低于法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类,但不代表可以不讲法律体系设定的社会评价体系吧?三所高校的执纪标准,让人不免疑问,到底高校对于学生违法违纪有没有硬性标准?还是把国家的法律体系抛到一边,自己想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挑战社会的公平底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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