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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执行局俩领导被双开移送公诉,共同点是违规与当事人、代理人等“三同”

烟语法明 2020-09-17


四川在线消息(赵权军 记者 王若晔)7月25日,记者从遂宁市纪委获悉,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两名干部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遂宁市船山区委批准,区纪委监委对区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梁驿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梁驿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为掩盖事实,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品、礼金,工作履职流于形式;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获取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与当事人、代理人等同吃、同住、同行;对案件当事人吃拿卡要,侵害群众利益;将公权力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大肆收受财物,甘于被“围猎”。


梁驿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破坏司法公平正义,严重损害营商环境,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2020年7月14日,经区委四届153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决定由区纪委给予梁驿开除党籍处分;由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日前,经遂宁市船山区委批准,区纪委监委对区人民法院原强制执行科科长陶应才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陶应才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身为司法人员知法犯法,接受调查期间跑风漏气,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品、礼金;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获取财物;违规与当事人、代理人等同吃、同住、同行;利用承办执行案件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财物。

陶应才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2020年6月17日,经区纪委四届83次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陶应才开除党籍处分;由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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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办案中严禁“三同”,真的符合执行工作实际吗?


2017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启动了为期半年的规范执行专项整治行动。这次专项行动将刀刃向内,剑指人民法院内部存在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有令不行”的问题。其中,第八条禁令规定,“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


“三同”,是指法院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同吃、同住、同行。关于“三同”问题,有其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合规与否,一直存在争议。此前只有个别高院或地方法院下文明令禁止,如2015年5月8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发文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出差办案,不得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同行、同吃、同住;不得由当事人(或代理人)承担差旅费以及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这次是最高司法机关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三同”说“不”。


曾经早就有人撰文反对法院“三同”问题,认为一些法院的法官外出办案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乘车,甚至鞋垫、指甲剪也要当事人去买(焦点访谈曾作过报道),好不自在,法官袍的隔离似乎没发挥应有的作用。

但也应该看到,“三同”问题由来已久,这跟法院办案经费保障跟不上具有分不开的历史原因。长期以来,一些地方财政困难,法官外出办案所需要的吃住行费用,报销困难,而有些司法案件又必须到外地进行调查核实、查封保全、冻结扣押,否则就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执行,不得不由当事人承担费用,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三同”问题。


此外,有时为了办案便利,也会产生“三同”问题。从执结案件的角度而言,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权利而言,执行法院和申请人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有的案件则有去的必要,申请人也要求同去协助执行,如申请人更熟悉路线,知道财产位置,知道被执行人住所,更了解被执行人实际情况;还有的案件需要申请人配合、见证执行过程;甚至还有的案件,申请人坚决要求同去,以监督执行法官是否尽职尽责执行,此时,法院有权不让人家“同行”么?


综上,烟语君认为,认定“三同”是否违纪违法问题,应该采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来看待,如果是经费保障问题产生的“三同”问题,板子不应该打在个人身上,如果是办案必要经费报销之外捞取了个人好处,则应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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