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钢保卫干部于萌涉仿真枪被控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有了最新进展。
“我一直坚信会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但不确定会等到什么时候,等了四年终于等到了这一天,我特别高兴……”7月28日上午,拿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不起诉书决定书的于萌对记者表示。2020年7月22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显示,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于萌犯罪情节轻微,仅以收藏、娱乐为目的,主观恶性不大、涉案枪口比动能较低,且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决定对于萌不起诉。于萌说,他对这个结果比较满意,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表示感谢。
被羁押199天后获准取保候审
现年41岁的于萌此前年轻时参军入伍,后经转业分配到鞍钢保卫部,是鞍钢热轧带钢厂综合管理部的一名保卫干部。9把硬质塑料仿真枪是2006年前后在网上和户外用品店购得,因为放了好长时间有一些已经坏了,没想到自己却因为它们成了罪犯,因为这些枪经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于萌因此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8月,于萌因为11年前买仿真枪被抓,随后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2017年2月15日,在被羁押199天后,他获准取保候审。检方指控,于萌2006年在网上购买仿真枪7支,2007年在鞍山景子街一家户外用品店购买仿真手枪2支,并将9支仿真枪藏在家中。2016年8月1日,经群众举报,鞍山警方对于萌的住宅进行搜查,查出仿真枪9支,经鉴定,其中5支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检方认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于萌的刑事责任。2018年6月6日此案开庭审理。于萌在法庭上说,自己是退伍军人,喜欢收藏各种军事模型,买仿真枪的目的也是收藏;自己买下仿真枪后在家中试过,并没有拿出家门,也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庭未庭宣判。
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2020年5月19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建议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铁东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6日决定撤回起诉;2020年7月20日,铁东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2020年7月22日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于萌于2006年在网上购买仿真枪7支,于2007年在鞍山景子街风雨者户外用品店购买仿真手枪2支,并将上述9支枪支收藏在家中。2016年8月1日,经群众举报,民警对于萌的住宅进行搜查,在其家中搜查出仿真枪9支、军用54式子弹二发。经鞍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被扣押的枪支中5支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4支因损坏未能鉴定;子弹因数量少且送检枪支中无使用制式子弹发射的枪支而未进行鉴定。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萌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仅以收藏、娱乐为目的,主观恶性不大,涉案枪口比动能低,且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于萌不起诉。
于萌的辩护律师燕薪认为,这个案子持续4年主要是因为涉枪案件这几年社会关注度比较高,而且几个典型案件典型案件之后,两高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对于枪口比动能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司法解释还是有了一些更加严谨审慎的内容,再加上这个案子办案的检察院和法院都比较重视,也不想特别贸然的就做出一个经不起检验的判决,所以各方面的因素吧。希望提高枪口比动能标准
“我是7月22日拿到的不起书决定书,拿到起诉后首先解决工作的问题,我原本在国企有正式工作,因为案子暂停了,这四年为了养家糊口到处打工挣钱。”于萌说,自己中学毕业后选择了参军,因为转业后可以分配到鞍钢,确实转业后如愿进入鞍钢保卫部,后来成为鞍钢股份公司热轧带钢厂综合管理部一名保卫干部,从事武装、保卫、综合治理等工作,工作认真,为人热心,在领导和同事心中印象非常好,自己还是一名预备役军官,2015年还被评为年度优秀预备役军官,但因为案子工作被暂停了,现在案子结了,自己也无罪了,应该能恢复工作,手续正在办理中,估计很快就有结果了,恢复工作了好好工作。
“我当过兵,摸过真枪,我肯定知道真枪是很么样的。”于萌说,自己被抓是因为不知道枪支认定标准的改变,也不知道1.8焦耳/平方厘米的认定标准。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在此之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枪支认定标准要高一些,根据枪支认定的射击干燥松木板法,研究表明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是16焦耳/平方厘米,公安部于2010年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主要沿用了2008年的标准。自己当年买这些仿真枪的时候,它们都还不能被认定为枪支 。自己买的时候也没这回事,按那时候的标准也不违法,如果知道标准变化了肯定早处理掉了。于萌向华商报记者坦言,现如今案子能够出现转机首先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其中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其次是铁东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己案子的重视,他们深入工作单位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没有案底,兢兢业业上班,还是预备役军人,单位领导和同事也给予了自己很高的评价,他们充分考虑到了自己情况以及枪支致伤力比较低最后做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虽然中间有一些艰辛的经历,但是结果是好的。于萌和辩护律师都认为,目前执行的枪口比动能标准还是比较低, 两高的司法解释主要是从主观认知等其他综合因素考量方面作出界定,在客观方面对枪口比动能认定标准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最终导致入罪门槛非常低,很多实际上只是具有玩具属性的玩具枪,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或者完全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东西,因为过低的认定标准最后都被鉴定成了枪支,所以希望今后能够对枪口比动能这个标准要提高,跟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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