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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奇葩普法雷语:说停就要停,哪怕夫妻都不行!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昨天,微信群里流传着这样一段“普法”视频,震惊的一干法律人士简直怀疑自己学了假法律,更是让众男士吓得后背只冒冷气。


视频里,主持人先是引用了一则法院判例,大致是:男女约定去酒店开房,第一次是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女方因不同意对方的姿势要求不愿意了,结果男方被法院以强奸罪判了三年。

紧接着,“普法律师”开始释法了,前半段还是基本靠谱的背诵了强奸罪的法律定义,紧接着就走歪了,开始篡改法律精神了。强奸罪被她定义了“无论发生性关系之前期间,只要女生不愿意就涉嫌强奸,哪怕存在金钱交易都是如此”,最后喊出了“说停就要停,哪怕夫妻也不行!”的骇人“普法”解释。

如此普法、释法,根本就是没有理解视频里刑事案例的法律精神。这个案例中的男子之所以构成了强奸罪的主要原因,根本不在于女方不同意男方的姿势要求,而是在于男方随后采取了暴力强迫手段。视频里没有提到的是,女方报案时肯定提交了自己身体受到了至少轻微伤以上的受伤证明,而不是男方的姿势要求。

“普法律师”不提男方的“强行”手段及达到的伤害程度,只将罪行归结于女方愿意不愿意,简直是胡扯。不仅是胡扯,还将法律界是否构成及认定争议都很大的婚内强奸,简单归纳为“说停就要停,哪怕夫妻也不行!”,是不是要让人恐惧夫妻生活会遭到刑罚处罚的地步?


要知道,强奸罪是最低起刑点为有期徒刑三年、严重的可判处死刑的严重暴力刑事犯罪。按照刑法正当防卫理论,对于正在发生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罪等暴力犯罪,受害人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的,即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视频里的“普法律师”的解释,判断强奸罪的标准是,只要女生不愿意,就算强奸。这是不是给予了女方生杀予夺的大权?


真正的刑法上的强奸罪,完整的定义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构成强奸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二是必须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女方愿不愿意,只是其中的一个初步条件,核心在于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有确凿证据来证明女方受到了暴力伤害或无法抗拒的胁迫程度。只有自己的不愿意主观认识,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更不会存在“说停就要停,哪怕夫妻也不行!”这种奇葩理解。


至于婚内强奸的认定标准,法律学术界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没有统一认识。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持“婚内无奸”的基本观点,认为“奸”字虽与性有关,但它特指不正当的性行为,主要指婚外性行为。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也基本采取的是,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才有可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关于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第20号指导案例的白俊峰强奸案中,被告人白俊峰与被害人姚××1994年10月1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多次发生口角。姚××于1995年2月27日回娘家居住,并向白俊峰提出离婚要求。1995年5月2日晚9时许,白俊峰再次到姚家要求居留,并将姚××按倒,欲与其发生性关糸。姚不允,与白厮掳。白骑在姚身上,扒姚的衬裤,姚抓白的头发。白拿起剪刀,将姚的内裤剪断,后强行与姚发生了性关系。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俊峰在与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强制的手段,强行与姚××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公报指导意见认为,虽然婚内夫妻两人性行为未必都是妻子同意,但这与构成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却有本质的不同。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进行性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虽然女方提出离婚,但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没有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夫妻之间相互对性生活的法律承诺仍然有效。实践中认定此类强奸罪,与普通强奸案件有很大不同,应当特别慎重。

      以上可见,根本不会存在“说停就要停,哪怕夫妻也不行!”奇葩法律解释。强奸罪,一直以来存在认定难、立案难的问题,不仅要求违背妇女意志这一飘忽不定的主观认识认定问题,还要求通常只有两人在场下男方强行违背女方意志采用强行手段的证明证据问题。至于夫妻之间强奸罪的认定,不同于非婚内男女关系,认定强奸罪采用的是不同的更加严格的认定标准,司法更是采取了谨慎态度。何以至此?刑法具有谦抑性原则,不可能让社会民众处处生活在刑法的恐惧之中。

最后,还是要提一句,近些年,随着短视频火热起来,一些律师纷纷走上了视频网红普法的路子。本是追求案件细节和法律精髓的司法案例,被断章取义的抽出若干引人眼球的情节,讲究言语周密处处充满特例的法律术语,被言简意赅的归纳为骇人听闻的标题,简直是什么人什么水平都来普法,这是要砸了法律这口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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