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墓笔记”?白天假装开饭店,晚上挖地道盗文物,收获颇丰最后栽了
长安君导语
老街、牌坊、炊烟、小吃店……这样的古城景致足以让很多人流连忘返。然而,在这看似“静好”的岁月里,却有一伙人,正在地下制造波澜。
他们瞄准陕西、山西等地一些县城的古塔,在附近租房开饭店,白天假装做生意,晚上就在店里朝着古塔方向挖地道,企图找到地宫盗取文物。
经陕西省咸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咸阳市中级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卫永刚等23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
近日,我们就这起奇案采访了办案检察官。
“摸金校尉”白天开饭店,深夜盗文物
黄河两大支流——汾河、渭河流域水深土厚,孕育了中华民族灿烂的古代文明,也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
但长期以来,这一带活跃着为数不少的盗墓分子,他们一次次把手伸向古墓、壁画、佛像,甚至发展成家族化、产业化的盗墓团伙。
卫永刚就是其中一员。
今年52岁的他曾于2004年被山西省新绛县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经减刑,2011年1月释放。
释放不到半年,他又重操旧业,这次瞄上的是邻省陕西省兴平市的清梵寺塔。
古人建塔,往往会在塔顶或地宫里放置珠宝、佛像、佛经甚至舍利,卫永刚等人瞄准的就是这些文物。
2011年七八月间,卫永刚安排赵现华(在逃)租下兴平市北街一处离清梵寺塔不远的民房,安排被告人卫淑军以“打饼子”为掩护,找人在屋内打了一个通向清梵寺塔的地洞。
最终,他们在塔的地宫里盗掘了一个银质阿育王塔、一座石塔、一个铜棺、一个琉璃瓶(装有疑似舍利、佛金骨)、疑似玛尼饼、数枚铜钱等文物。
2013年11月,卫永刚伙同张建永(已死亡)来到陕西省旬邑县,合谋盗掘建于北宋嘉祐四年的泰塔。
张建永在泰塔附近租了民房,以经营蒸馍店为掩护,安排被告人卫国玺、卫淑军、贠安心采取挖洞方式盗掘。
其间,卫永刚用经纬仪定位,指导挖洞方向。
一个月后,泰塔地宫被打开,卫永刚、张建永盗取了地宫内的卧佛像、铜棺(内含银棺)、琉璃瓶(内含疑似舍利)、小佛像等文物后撤离了作案现场。
被盗金棺
被盗铜棺
被盗石棺
2015年初,卫永刚和刘伟忠(在逃)、董忠杰(已死亡)商议盗窃陕西省彬县(现为彬州市)的标志性建筑——彬塔(又称开元寺塔)。
卫永刚等人租了一处门面房,经过简单装修、办理营业执照、招收服务员后,名为“川湘食府”的饭店于同年4月底开业。
每天晚上10点左右,卫国玺等人从饭店卫生间旁边地下向彬塔挖洞,凌晨4点左右将挖出的土用塑料编织袋装好用车运走。
到了10月份,他们将彬塔地宫打通,盗窃了石棺、金棺、银棺、铜棺、鎏金棺、铜镜、疑似舍利等珍贵文物。
经查,该团伙这3次作案共盗窃花卉纹鎏金银棺、双凤纹鎏金银椁、石塔、阿育王塔等一级文物4件,此外还有二级、三级、一般文物等数十件。
“同伙大多是狱友或亲戚”
“除了这3起作案成功的案件,这个团伙还有4起失败的案件。”
即,2011年盗掘陕西省蒲城县双塔之一的慧彻寺塔、2013年盗掘陕西省岐山县太平寺塔、2014年盗掘山西省代县阿育王塔、2016年盗掘山西省运城市东郭村墓地。
前两起是因为打开地宫后发现已经被盗,里面空无一物;第三起是没找到地宫;第四起是作案时间跨度长,直到卫永刚等人被抓获前还未挖到文物。
“这伙人惯用的作案手段是先踩点,然后在目标附近租房子,以经营小吃店为掩护,打地洞盗窃文物。作完案后用土将洞回填,有时还会继续经营一段时间小吃店来善后。” 办理该案的咸阳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彭涛介绍。
2018年1月,彬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后移送彬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1月22日,彬县检察院将该案报送至咸阳市检察院。
在审查中,我们发现有些细节问题需要进一步确认。比如,卫永刚等人盗掘古塔涉及的时间较长,人数较多,作案前的资金来源、文物出售后的赃款去向等不够明确;涉案人员的手机等是否调取,是否进行查验,是否发现与案件有关的通讯记录和案件材料;卫永刚提供的其他人犯罪线索如何处理……”
据彭涛介绍,该案经历了两次补充侦查。
该案判决书显示:23名被告人年龄跨越60后70后80后,其中,3名60后主要从事组织、指挥盗掘活动,或者倒卖文物;70后主要从事倒卖文物行为,少数参与盗掘活动;80后有11人,全部直接从事盗掘活动。
23名被告人文化程度大部分为小学、初中甚至文盲,其中13人有犯罪前科,罪名包括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他们第一次被判刑的时间集中在2000年前后。
“多名犯罪嫌疑人与卫永刚曾经是狱友。而卫永刚在选择同伙时,重点也是其在服刑期间结识的狱友,或者是同村的亲戚。”
“主犯的检举线索对案件破获起重要作用”
“卫永刚的辩护人提出,卫永刚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并检举揭发李某等人盗掘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太平兴国寺塔(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犯罪线索。”
了解这一情况后,检察机关立即对此进行查证,督促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卫永刚的检举线索对案件破获起到重要作用。”
据彭涛介绍,法院最终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认定卫永刚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从轻处罚。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卫永刚等被告人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在其自愿认罪的基础上,咸阳市检察院认真区分所有被告人参与犯罪的程度、所起作用、犯罪前科、认罪态度等,听取并认真考虑了辩护人的意见。
“该案所有被告人均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杨鲲辉由于被逮捕后罹患脑梗,行动不便,不能到咸阳市参加庭审活动。
今年1月,咸阳市检察院与咸阳市中级法院沟通协商后,驱车前往山西省闻喜县杨鲲辉的家里开庭审理。
“卫永刚等人盗掘的6座古塔全部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3座早在1988年就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堵塞文物管理的漏洞,促进社会综合治理。
“我们指导彬州市检察院联合文物保护部门召开了座谈会,就文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彭涛说:“文物保护部门表示将通力合作,探索建立保护文物的长效机制,共同留住历史的痕迹。”
在检察机关每年起诉的一百多万起刑事案件中,卫永刚等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并不是什么特别重大的案件,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该案存在的问题令人深思。
其一,该案23名被告人中13人有犯罪前科,其中8人第一次被判刑时不超过25岁,所犯罪行不是抢劫就是绑架。这些人中,有7人是在监狱服刑期间结识的卫永刚。刑满释放或减刑释放后的短短三五年内,他们就在昔日狱友的相互招引下再次犯罪。主犯卫永刚第一次被判刑就是因为盗窃古塔,出狱后半年再次踩点盗窃古塔。从这个结果看,牢狱之灾并没能让这些人真正洗心革面。而从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并让他们在回归社会后能够自食其力的更高角度看,无论是刑罚执行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都任重道远。
其二,该案中被盗的6座古塔和1座古墓葬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有的甚至是当地标志性文物古迹。重点保护的文物仍被盗掘,一方面原因是犯罪分子手法老道、作案方式隐秘,另一方面也与部分基层文物保护力量薄弱有关。在山西、陕西这些文物大省,文物点多面广、遍布乡野,很多都是依靠用少量报酬雇用当地百姓看护,技防手段也往往不足。要知道,文物被损毁是不可逆的,亡羊补牢很可能于事无补,更多需要的是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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