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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原副局长“下海”当黑老大,一审获刑二十五年
近日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对陈先福等70人
(其中19人为非组织成员)
涉嫌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
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先福原系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2016年6月辞职。在任期间,拉拢商人黄钻东投资,并利用被告人陈先照时任文风村村长的职务便利租地,在文风村合作开设文峰石场。陈先福凭借其公安局副局长的身份,作风蛮横,逞强争霸,在石山地区恶名初显。2007年7月,陈先福、陈先照指使被告人陈先光等人将到文峰石场闹事的王某君砍成重伤,以此影响恶劣的案件为标志,陈先福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陈先福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组织的发展、运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掌控并分配组织非法收益。陈先照、李勇、陈先光、王关伟、王业雄、李照杰直接听命于陈先福,系该组织积极参加者中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李经国、王厚军、陈李进、王基智等17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保锐、李鑫、李庚、陈保志等27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接受上级成员的指挥、管理,参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通过非法采矿、强迫交易“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10余亿元。犯罪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等12个罪名,导致1人重伤、1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造成海口石山地区人民群众极大的心理恐惧。为牟取暴利,该组织利用其在当地的强势地位,对海口石山地区的石料供应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为寻求非法保护,该组织以非法手段拉拢、腐蚀政府职能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导致该组织在海口石山地区长期大肆实施非法采矿犯罪活动未被打击处理。该组织把控村基层组织,大量非法租地采矿,严重干扰、破坏了海口石山地区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秩序。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先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先福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指使他人实施或者直接参与实施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海南一中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严厉打击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把持基层组织,垄断矿产资源、欺压、残害当地人民、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等各项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加快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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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中院对林宏等41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林宏等41人(其中4人为非组织成员)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海南一中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行贿罪、强奸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宏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判处其他40人有期徒刑十八年到一年不等刑期,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到一万元不等罚金。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2月,林宏因赌场问题与林某旺等人发生争执后,伙同被告人林运俊及符和开(另案处理)前往冯坡镇报复林某旺等人,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1998年12月,林宏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海南省原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林宏服刑一年左右就被保外就医,在当地恶名初显。此后,林宏不思悔改,又犯合同诈骗罪,2005年11月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
2010年,林宏回到凤尾地区,陆续纠集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在抱罗镇开设赌场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当地群众称该团伙为“十爹这伙人”。
2011年底开始至2012年间,林宏指使吴淑勇、符芳儒、王德安、邢锐等人要求凤尾地区的尖椒收购商必须使用其指定的纸箱打包尖椒,扰乱当地生产经营秩序。至此,林宏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林宏对组织的发展运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掌握并分配组织非法收益,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周安球、吴淑勇、吕书宝、邢锐、王升坤、云天华、符强直接听命于林宏,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被告人符芳儒、邢福植、陈文孝等8人多次积极参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潘在旺、吴多福、云大安等21名被告人明知该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活动内容,仍加入并接受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达两千九百万余元,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造成当地人民群众极大的心理恐惧。该组织在文昌市凤尾地区一带实施的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文昌市凤尾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宏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海南一中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后果,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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