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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遭遇隐瞒婚史欺诈,属侵犯人格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基本案情

2015年,年轻女孩小A通过朋友聚会的方式认识了男子小B,当时小B告诉小A自己是未婚,赢得了小A的好感。不久,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2016年开始同居。2017年3月,小A发现自己怀孕,就催小B准备结婚事宜,小B称要跟她去新加坡登记结婚。五个月后,小A意外发现小B已经结婚,而且还有一个孩子,小B又称自己已经离婚。小A虽然已经不信任小B,但因为怀孕五个多月,无法进行中止妊娠手术,最终,独自承担产费、护理费,生下一女。


被欺骗后成了单亲妈妈,心有不甘的小A想用法律手段惩治小B。可咨询了很多法律人士,大多答复其,只能起诉要求小B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至于其隐瞒婚史跟小A恋爱并发生关系之情节,因属遇人不淑而后的考察不周、你情我愿,想要获得赔偿很难,且小B又不构成重婚罪。

2019年,小A将小B诉至法院,要求小B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孕期产期哺乳期护理费、孕期及新生儿生活用品费、孕期营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2020年4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B向小A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8.5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是以结婚为目的与被告相识恋爱,但期间被告隐瞒已婚事实在先,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原告同居,并多次承诺与原告拍摄婚纱及登记结婚,欺骗了原告的感情,上述过错行为损害了原告的人格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宣判后,小B提出上诉,认为即使小A不知道小B已婚的事实,作为成年人,也应该做好避孕措施,发生怀孕的后果并非一人过错;怀孕初期,小B也曾经支付费用让小A流产,遭到拒绝,由此产生的孕期生产哺乳期间的费用,小A也应该承担。


2020年7月,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的30000元侵犯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决结果,改判小A承担10%的各种费用比例。


代理女方的广东领前律师事务所黄奕律师认为,法院的两审终审结果表明,作为成年人享有的性权利,即贞操权,也是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的一种。贞操权,即成年人性行为的自主决定权,就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的前提下,自己决定是否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及与何人发生性行为的权利。

本案中,小B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以谈恋爱的方式骗取了小A的信任并与之同居,是以一种欺诈的方式使小A错误认知的情况下行使了性自主决定权,导致了自己怀孕并产子的后果,侵害了小A的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中的性自由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曾经在台湾,发生过一起已婚医师搭机结识空姐,其隐瞒已婚身份持续与空姐交往持续十年的案件。后来,空姐以侵害贞操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师赔偿自己才“浪费的10年青春”,桃园法院判医师须赔偿空姐150万元。

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交往后来怀孕流产但却发现对方尚在婚姻存续期间,2013年1月21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厢军侵犯丁玉莹人格权中的性权利,赔偿其15万元精神抚慰金……”(系化名)据报道,这是北京市首例“性权利”赔偿案。

但是,之后甚少听到此类案件,一是很多法律业者,包括法官在内,对于此类案件,还停留在你情我愿、考察不周的认识阶段,对于人格权的法律认识不足,二是很多当事人或碍于隐私,或不知此项权益,明明受到侵害却不知道依法维权。


与关系今后人生道路、孩子一生的人生轨迹、自己的青春感情付出相比,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其实并不高。黄律师结合本案的代理经验,提出了两项建议:


 一是要有证据意识,当事人要把能够证明整个交往经过的初步证据先整理好,比如那些你侬我侬、山盟海誓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承担费用的往来转账记录,商量未来规划,孩子如何安排的交往记录等等。二是要保存收集好怀孕生产哺乳期间的医院诊断记录、费用清单,必要时,还要有需要进行亲子鉴定的准备。至于对方的婚姻记录,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三是双方往来的大额款项,一定要注意保存好能够证明来源用途的记录,以防将来说不清楚。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里,专门规定了人格权编,共51个条文,对于人的生命、身体、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权以及人死后享有的人格利益做出了规定,““除本编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体现了社会越进步,越会注重对于“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


国人受传统思想影响,历来忌讳谈性,更不想自己的性事被拿到法庭上谈论,但这也给很多人以可乘之机,很多女性遭到了婚恋欺诈。律师刘清岩在其代理的北京首例“性权利”赔偿案中讲到:“本来,女性性自主权在受到侵害时就已经将其视为个人隐私,不愿意对外公开,如果这种损害不能通过法律获得保护,而一味强调需要通过道德、舆论保护,试想这种无法公开的事实将如何传递到舆论和社会公众那里,哪名当事人愿意站出来说自己曾经被某人强暴过、玩弄过或者欺骗过?当事人在面对这种遭遇时,如果不能借助法律给出明确的结论,那又怎么能够将此交由公众评判是非?又怎能保证她们不会受到第二次伤害?如果社会舆论的结论不明确,她们又如何甘愿冒风险去警醒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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