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报裁定书补正推翻判决书事件,是“审判权运行”惹的祸?
这份被人成为“反胜为败”、改变判决书判决内容的“神奇”裁定书,不仅令社会人士震惊为何发生如此反差的逆转,甚至很多法律人也纷纷表态,称法院如此运用裁定书更改判决书判决内容,是违法的。
仔细观察这份裁定书会发现,被更改的“王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陈丽投资款4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洁负担。”,根本不是法院判决书判款的通常和正规书写格式,连起码的原告、被告定语都没有。如此直接名字的作为判决书判款称谓,要么是写判决的人法律专业水准欠缺,要么是以拟稿建议的方式和心态在草拟判决书。
前后内容不一,判款格式草率的判决书,能够印发,本就是不应该,再以裁定书改变判决结果,更是不应该,也难怪引发如此热议。
至于处理方式,《通报》称,领取判决书的原告方表示将提起上诉,法院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办案责任,今后要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审判权运行,不断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和水平。
《通报》没有讲明如此前后不一的判决书是如何出炉的,也没有讲明那些相关人员要承担办案责任,并且最终的整改措施是“规范审判权运行”。既然认定系“审判权运行”造成的问题,责任是相关人员而不是某个人员,由此可见,该判决书并不是一个人经手出炉的。按照常理分析,简易程序的案件,不会判决理由、裁判依据写的太复杂,写判决结果时都忘了自己前面写的是什么,只能说明,这个判决经过了不同人员之手,曾经案件裁判意见出现过分歧。
有人直言,从需要补正的不专业格式判决内容看,草拟判决书及判决意见的,很可能并非出自承办案件的员额法官之手,最后核对并且印发送达判决书的,也并非是员额法官办理。一份判决书,在不同司法人员之间来回草拟、研究、修改、签发流转,造成判决书前后内容不一、观点对立,也就不意外了。
司法改革后,尤其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充分放权给了员额法官,取消了法官之上的法官领导的审批权,为了让员额法官尽可能多的结案,不少法院在员额法官团队里配置了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司法实践中,不光撤诉裁定书、案件调解书,案件的判决书,判决意见草拟、判决书大体内容,很多是由辅助人员进行初稿完成,员额法官不过进行最后拍板审核把关而已。这里面就涉及到“审判员运行”的问题,运行不畅,权责不明,或是责任心不强,很容易出现前后内容不一、让人惊奇的判决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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