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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代价贵了】法官收两条香烟提出从轻处理意见,被判徇私枉法罪获刑一年

烟语法明 2020-09-17


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大学文化,潜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原副庭长、审判员,住湖北省潜江市。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潜江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12月20日被潜江市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逮捕。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新龙,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二部刑诉〔202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昌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邹新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潜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期间,负责审理刘某1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该案由王某某与人民陪审员田某、伍某组成合议庭,王某某担任审判长。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刘某1平的朋友胡某2找王某某打招呼,要求对刘某1平轻判,王某某承诺帮忙并提出要胡绪喜找潜江市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做工作。之后,胡某2送给王某某两条黄鹤楼1916香烟。


在合议庭对该案进行评议时,王某某不正确使用量刑裁量权,对刘某1平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处理意见,并将评议结果报时任刑事审判庭庭长、时任潜江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批同意后印发判决书。


2013年1月25日,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潜江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某1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7月5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以该判决对刘某1平重罪轻判,量刑畸轻,判决确有错误为由,依法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潜江市人民法院(2012)鄂潜江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判决,发回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刑事抗诉书、合议庭笔录复印件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潜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期间,负责审理刘某1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该案由王某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田某、伍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刘某1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基本事实如下:2011年10月24日13时左右,被告人刘时平与陈小钟借用胡合喜的一辆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行至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红树林休闲会所门前时,陈某2误认为停在附近的鄂D×××××白色现代瑞纳轿车内的人是砍伤胡某2的人,便要被告人刘某1平将车开到育才路楚香缘餐馆,陈某2进入该餐馆拿了一把菜刀后与刘某1平驾车返回原地,其间,陈某2邀约田野等人也到达附近。当陈某2等人手持菜刀走近鄂D×××××轿车时,车上的胡某1和陈某1认为陈某2等人要行凶,即驾车朝章华南路驶去,被告人刘某1平随即驾车追赶。当车行至章华南路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门前路段时,刘某1平驾车故意用车头撞击鄂D×××××轿车尾部一下。刘某1平驾车追至万豪假日酒店前的十字路口准备再次撞击时,胡某1见自己车前有一辆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后便紧急刹车,刘某1平驾车撞上鄂D×××××轿车的尾部,并将该车推行,致鄂D×××××轿车撞在电动三轮车上,三轮车驾驶员赵某当场死亡(殁年71岁)。鄂D×××××轿车随机撞上路边的花坛翻倒致途径此地夏某驾驶的京N×××××途安小汽车受损。鄂D×××××轿车及京N×××××途安小汽车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24480元、3690元。随后,被告人刘某1平驾车逃离现场。2011年10月24时18时左右,被告人刘时平主动到潜江市公安局园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分别赔偿被害人赵某亲属220000元,被害人夏某3700元,被害人胡某1、陈某1及鄂D×××××轿车车主徐某共计105000元,同时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案被告人刘某1平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赔偿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刘某1平的朋友胡某2找王某某打招呼,要求对刘某1平轻判,并送给王某某两条黄鹤楼1916香烟,王某某承诺帮忙并提出要胡绪喜找潜江市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做工作。在该案合议庭评议时,王某某不正确使用量刑裁量权,以自首情节对刘某1平减轻处罚,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处理意见,并将评议结果报时任刑事审判庭庭长及时任潜江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批同意后印发判决书。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2)鄂潜江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1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7月5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以该判决明显不当为由,依法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2月23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96刑抗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潜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潜江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判决,发回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另查明,潜江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月17日出具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接受涉黑涉恶人员胡某2请托,徇私徇情,对涉黑涉恶人员刘某1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重罪轻判,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应城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日以犯罪嫌疑人刘时平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应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潜江市监察委员会关于王某某到案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中共潜江市委组织部出具的身份证明、潜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关于昌某、刘和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汉江中院及所辖3个基层法院首次计入员额法官的通知、2002年印发的潜江市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方案,潜江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商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监督审查相关案件的函、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关于对相关案件进行监督审查情况的复函、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件管理信息表、刑事抗诉书,被告人刘某1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侦查卷复印件,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卷宗正卷复印件,应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胡某2、刘某1平涉黑犯罪情况说明,起诉意见书,证人胡某2、伍某、田某、邹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卷宗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且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构成徇私枉法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新云
审判员潘倩雯
人民陪审员刘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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