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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事后反悔、通奸、“仙人跳”,却被控强奸罪,如何化解?

烟语法明 2021-04-0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庭审精英 朱义全 Author 朱义全


导语:著名的“高管性侵未成年少女案”,终于尘埃落定了。经过中央级别的联合调查组历时半年的缜密侦查,终于还原了事实真相。身兼中美律师身份的鲍毓明尽管遭到了吊销中国律师执业证、驱逐出境的待遇,但却没有被坐实性侵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更没有陷入可能面临的不支付巨额和解金就没有谅解书的“仙人跳”的局面,不可谓不是逃过了一劫。究其原因,跟他虽然也是被骗,但还是不忘通晓法律的证据意识有关。

现实生活中,类似“香艳陷阱”的危险,无处不在,一旦入局,轻则巨大破费,重则深陷牢狱。如何化解呢?


最近半年,我们接受了十余起涉嫌强奸案件的咨询,接受委托四件,其中一起经过我们律师团队辩护,公诉机关撤诉;第二起由指控的强奸罪法院改为强制猥亵罪;第三起,我们是二审介入,二审法院未开庭正面回应我们提出的辩护意见,直接裁定维持原判(后会详述);第四起正在审理过程中,相信也能取得不错的辩护效果。



经过对类似案件系统整理后,发现案发经过有诸多不符合常理的地方,没有一起是直接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性侵案件,均是被告人与被害人通过社交软件认识,或是在酒吧等地临时接触,见面时间较短,有共同吃饭饮酒或短暂交流,二人同行到宾馆或其他场所后,女方离开报警称被强奸,被告人均否认强奸事实,称对方自愿发生关系,或发生关系后索要高额费用,或被后到现场的“家人”敲诈未果后报警(俗称“仙人跳”)。

在个别案件中,监控录像显示二人进入酒店过程中,言行举止甚是亲密,女方离开酒店后报警(类似“东哥案”);有的“被害人”半推半就后又通奸,女方为了保住自己的家庭或个人名誉而否认通奸事实,诬告男方强奸;有的“被害人”在索要钱款未果后,会制造自己被暴力侵害时反抗的证据,刻意在男方面部或颈部等位置,用手挠出血印痕迹。上述案件类型,基于案发现场的私密性,无其他证据,办案机关一般会采信“被害人”的陈述,致被告人于不利的境地。




该如何挖掘这类案件背后的真相呢?性侵案的难点并不在于法律适用,而是事实认定,如何判断是性侵,还是通奸,还是“仙人跳”,需要丰富的生活经验与办案经验。

根据我们的辩护经验,一般可以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进行分析判断案件性质:

一、先关注事前因素
首先,关注两人关系。是否认识,如何认识的,是陌生人,还是同事同学或其他关系。现在的年轻人有目的地通过社交软件认识的很多。

其次,关注两人见面细节。第一次见面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司法判例统计显示在酒吧或宾馆性侵案件较为常发,因此,要重点关注双方饮酒情况、酒量大小等。

再次,关注被性侵者性格和职业。有无特殊职业经历,这有助于综合判断被性侵者的自愿性,或用“仙人跳”等敲诈他人的可能性。

最后,关注被性侵者的恋爱史。比如双方当事人曾经是恋人关系,就要注意,有可能双方发生关系属自愿行为。

二、关注事中因素
首先,被性侵者是否清醒。如果属于饮酒后性侵案件,被性侵者的醉酒状态特别需要关注,还要结合其平日的酒量等进行综合判断其所言是否属实。同时,也要关注性侵者状态,我们代理的案件,被告人凌晨三点多醉酒后,在回家路上遇到一陌生女子,在回到自己住处后,发生了什么都不清楚,警察到家后将其控制指控其涉嫌强奸罪(经我们团队辩护后改罪名为强制猥亵罪)。

其次,性侵者有无暴力行为。暴力型性侵和非暴力型性侵对判断被性侵者是否自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强奸案中,违背妇女意愿一般伴随着的会施加一定的暴力,因此,需要对被性侵者进行身体检查。

最后,如何脱衣、有没有呼救行为。很多被性侵者描述脱衣过程时,说法不合情理,无法自圆其说,另外,性侵地点及时间也值得关注,如果发生性侵行为时被性侵者有呼叫求救的可能,而不选择呼救,则有可能表明其系自愿。

我们代理了河北廊坊地区一件涉嫌强奸的二审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对门邻居,案发早上八点多,女性穿睡衣主动进入被告人家中,当天晚上被害人报警称被告人强奸(未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使用暴力的唯一证据是被害人穿的睡裤,被撕坏的睡裤毁坏位置是睡裤的裆部,只有照片,原物证没有提取,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被害人穿的贴身内裤却没有任何毁坏,而宽松的睡裤腰部无损,裆部却坏了,被害人也没有呼救。让我人失望的是,我们对一审判决提出十一点疑问,二审在对我们的质疑没有任何回应的情况下,未开庭直接维持了原审判决。本案,被告人家属正在对本案进行申诉。


三、关注事后动机因素
第一种类型是被家人识破。两人发生关系时,本人是自愿的,因为被家人发现了,迫于面子和维护家庭形象而报案的也不在少数。如果是这种原因,一般不能认定为违背了其意愿。我们代理一起强奸案件,被害人主动到被告人家中,监控显示,其到被告人家门口时,站立后环顾周围多次,迅速进入被告人家中,后被其家人发现后,其称被强奸,但从其到被告人家中的动作分析很不符合常理,经会见被告人,并综合案情,我们坚决做了无罪辩护,后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

第二种是敲诈不成反告强奸。比如常见的“仙人跳”,一般是通过社交软件或酒吧等场所认识,通过暗示的方式将对方引到酒店或其他地方,亲密接触后,向对方索要高额费用,未果后采用一定方式留下对方使用暴力的证据,再报警称被强奸。


第三种是恋爱不成后告对方强奸。有些女性为了喜欢的男性不顾一切,但如果被对方“甩”了,就告对方强奸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第四种单纯的报复。发生关系之前,就跟对方有仇恨,然后诱骗对方与其发生关系,之后告对方强奸。

综上分析,性侵类案件中,事实认定法庭审理的核心,也是辩护的切入点,我们要分析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关系之前的行为,也要分析双方发生关系的过程以及事后的情况,综合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性侵犯罪,还是男女朋友关系、不正当关系或“仙人跳”敲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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