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代孕有风险:代孕男子支付上千万,妻子起诉要索回
从怀孕至产后,阿平在妻子阿珍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向小芳转账或购置房产,总计高达1100万,甚至还向小芳出具了《条据》,载明:我愿意将以前所给予或借支给小芳的1000万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0-18周岁),孩子由小芳抚养,永不反悔。如果我老婆提出异议,该笔钱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系我个人自愿。
此事件被阿珍发现后,向一审法院起诉并请求:确认阿平支付给小芳1100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小芳返还财产1100万元。
(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未约定财产形式的,则夫妻财产系共同共有。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不允许分割共有财产为原则,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法律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存续、安全的体现,确保夫妻财产成为婚姻家庭生活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阿珍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
二审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别提示:本文人物均为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往期文章:6种情况下免缴会费,江苏律协出台律师个人会费减免新规
往期文章:维权有多难:残疾人乘公交车被违规收费,残疾律师两年六个官司终胜诉
往期文章:每斤18.5元的肉送到食堂成了185元,176斤的菜报账时成了1776斤……
往期文章:律师执业风险如此之多,法庭上的情绪失控,千万要不得!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