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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判决:法官法修改前,虽然不是员额法官,但系人大任命法官,可以审理案件

烟语法明 2021-04-01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节选)


(2020)湘01民申1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洲中村9号。

法定代表人:曹桂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浪,湖南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长沙瑞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仁和社区0802906栋。

法定代表人:刘桂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文,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曙光,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桔洲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瑞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凯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桔洲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略)三、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原审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均不是员额法官,不符合最高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4条、第45条规定,该审判组织不合法。综上,请求法院就本案立案再审。


瑞凯置业公司发表意见认为:(略)关于审判组织的问题,该案发生在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起始阶段,一审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改革试点法院和试运行法院,应根据湖南省具体实施员额法官制的情况综合认定,不能一刀切;申请人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


在本案复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经复查认为:(略)



三、关于申请人桔洲建设公司提出的原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理由。


本案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8年1月25日审结,应适用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第五条规定:“(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该案审判长在本案审理期间虽不是员额法官(其系2018年8月第二批入额法官),但其是当地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员,有依法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职责,在法官法未修改之前,其担任审判长依法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申请人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略)


综上,再审申请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龙绍凯

审判员  刘 霞

审判员  肖 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左利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终1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红军,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学,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永涛,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仙妮,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远,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红军因与被上诉人俞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济市人民法院(2018)晋088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承办法官2018年8月退出员额,2019年10月10日作出本案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济市人民法院(2018)晋088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红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3.2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卫文学
审判员  赵武平
审判员  李俊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卫骁戈

来自裁判文书网、法官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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