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判决:法官法修改前,虽然不是员额法官,但系人大任命法官,可以审理案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节选)
(2020)湘01民申1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洲中村9号。
法定代表人:曹桂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浪,湖南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长沙瑞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仁和社区0802906栋。
法定代表人:刘桂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文,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曙光,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桔洲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瑞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凯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桔洲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略)三、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原审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均不是员额法官,不符合最高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4条、第45条规定,该审判组织不合法。综上,请求法院就本案立案再审。
瑞凯置业公司发表意见认为:(略)关于审判组织的问题,该案发生在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起始阶段,一审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改革试点法院和试运行法院,应根据湖南省具体实施员额法官制的情况综合认定,不能一刀切;申请人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
在本案复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经复查认为:(略)
三、关于申请人桔洲建设公司提出的原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理由。
本案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8年1月25日审结,应适用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第五条规定:“(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该案审判长在本案审理期间虽不是员额法官(其系2018年8月第二批入额法官),但其是当地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员,有依法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职责,在法官法未修改之前,其担任审判长依法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申请人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略)
综上,再审申请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龙绍凯
审判员 刘 霞
审判员 肖 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左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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