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也是我们城镇一年中的最后一个集日,腊月二十八日,俗称穷赶子集,意思是不富裕的人们在这年末的最后一个集日可以买点便宜的年货,然后也凑活着过个年。我虽不属纯正的“穷人”之列。但越到年底,院里要求尽量全部结案,来往的当事人也忒多,基本天天忙的抽不出身去置办年货。一直到了腊月二十八,才稍微能忙的透口气,借机带着孩子,买鞭炮,办年货。
说是赶集,其实集市上来来往往的人不是很多,摆摊买东西的也是稀稀拉拉。这时天空中飘起了零星的雪花,丝丝寒意,使我裹紧了衣服。我一边加快了行走步伐,一边不停的环顾着左右的摊位,寻找着自己需要买的东西。
一路口的拐弯处,一位老妇人喃喃的声音,让我放慢了脚步。我起初以为是她在自言自语,仔细一听像是她在和我说话“吴庭长,你来赶集吗?”我回头一望,瞥见在街边的行人道上,一个身材近乎佝偻的老妇女,穿着一件破旧的棉衣,站在那儿,还不时的跺着脚,她的摊前摆放着的一堆近乎缩水的苹果和几个干裂的石榴。
她见我回头,就又说“你这是带着孩子来赶集了,给孩子拿几个苹果和石榴吃吧!”一边说着,一边用她那粗糙而近乎冻僵的黑手,捡了几个就要往我的自行车篮子里上放。
我一时竟记不得她了,就笑着问她“你是?”她看出了我的疑惑,忙解释说“我孩子从楼上摔伤的案件不是你给办的嘛,多亏了你呀。”哦,我记起来了,对那个案子有点印象。
我不是嫌弃老妇人冻脏的黑手,更不是嫌弃她手中那些不值多少钱的水果,它毕竟代表了老人的一层心意啊。但老妇人摊前摆放的东西,就是她卖完后用来置办年货的东西,她困难的家境我又何尝不知,我又怎么能忍心去接受这些东西?
寒暄了几句,我就带着孩子匆匆的逃离开了,尽管老妇人还在身后追喊着走了很远。
那是2005年,我从基层法庭才转到民一庭不久,承办的一起普通人身损害案件,同我后来承办的数百起损害案件并没有什么两样,不过说来也有些蹊跷。老妇人的儿子受害人曹某受雇于王某的一个私人建筑队,从事新建楼房的外置门窗安装工作。在一次施工过程中,曹某不慎失足从六楼上跌落,致身体的肝、胆、肠多处破裂,肋骨、手、脚多处骨折,虽没当场丧命,但命悬一线。而此时,作为雇主的王某却在将曹某急急送至医院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从此不见了踪影,音信皆无。曹某的家人为给曹某救命治病,不但花光了家中的所有积蓄,还借遍了所有的亲友。后来曹某在病情没有得到完全治愈的情况下,就被迫提前出院,在家静养。因为家中还有患肺结核的父亲,也在吃药。曹某原本是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外出挣钱养家的,现在不但没有挣钱贴补家用,反而变成了家庭的累赘,“船破偏遇顶头风,屋漏又遭连夜雨”,其家境困难可想而知。无奈之下,曹某将雇主王某及门窗制作的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楼房的开发商某置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案情并不复杂,但因为王某在法院立案后至裁决前一直未出庭,其他的两个公司也一再推脱责任,使原本简单的案件变得有些模糊起来。为了查清案件真实情况,固定确认法律责任,我一次次亲临事发现场,对当事人的陈述的事实,进行一一核实确认。尽管雇主王某躲避庭审,但曹某被送往医院时的相关记载资料,及曹某的工友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实了王某与曹某之间确实存在雇佣关系。作为定作人的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和开发商某置业公司,虽极力推脱责任,但他们对曹某受伤的事故现场确属他们在建楼房及承包工程的事实也无法回避,对曹某数名工友的指认陈述,他们不是不能自圆其说,就是沉默不语。至此,案件的事实渐渐清晰明朗起来。受伤人曹某与王某之间系雇佣关系,王某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系承揽合同关系,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和开发商某置业公司之间是工程承包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对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的,雇主当然应当承担责任。定作人对指示、选任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对承包人、分包人转包给无资质施工人员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因雇主王某未到庭,到庭各方的陈述意见分歧较大,裁决作出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和开发商某置业公司没有提起上诉,后又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了赔付义务。一般人身伤害案件往往都是因为一个意外的缘故,导致了个人或家庭的不幸,看到的是伤者个人的泪眼婆娑,听到的是伤者家属阿庆嫂式的唠叨重复,还有对方的莫名逃避,或者无理赖三份的争辩。初次面对这些场景时,我们对伤者充满了怜悯,义愤填膺;对争辩的被告,深恶痛疾。慢慢的随着承办案件数量的增多,渐渐的我们外露的爱憎情感在隐匿、在麻木,就像哈姆雷特所说的“不大干活的手更灵敏”,但我们内心的公正、应有的良知却在日积月累。这起案件虽然过去了很多年,甚至在我的记忆中也渐渐淡化、模糊不清。但是那位老妇人也就是伤者母亲却牢牢记在了心中,因为我们不仅仅是还给了她们一个公道,是让她们感觉到了正义的存在,更让她们感触到捍卫正义的法官值得依靠。当初,如果我没有良知,没有法官须具备的责任心,没有纠结那近乎乞求的眼神,没有对离去佝偻身影的震撼,就不会诞生那份各方当事人都没有异议的裁决,也就不会有受伤者家人的感激涕零。常言道“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我办完这起案件,没有掌声和鲜花,也没有胜诉方致谢的锦旗,但是仍感觉内心充满了成就感、真实感和幸福感。送人玫瑰,手留余香。我们法官单调、重复,甚至是枯燥的审判工作,不仅是为了送人玫瑰,更多的是主持的公道和正义。我们手中虽没有余香,但时时刻刻在我们内心荡漾的成就幸福感觉又何曾是屡屡余香所能匹及! 那年的腊月二十八,在我内心埋藏了好多年。它是一种心中难以抹去的隐痛,因为老妇人那祈求的眼神,那佝偻的背影,使我想到了故去多年的母亲。它几乎每天都在纠结着我,提醒着我、警示着我:一个老百姓的孩子,就应该公正为老百姓办事。我认为这就是对“司法为民”最简单易懂的诠释。
做法官,做名好法官,就应奉行普通民众的基本良知,履行法官应尽的职责,说不简单也不简单,说简单也简单。
我庆幸,我是一名法官;更庆幸,是一名能让百姓感动许久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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