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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腐化,贪钱敛财,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山东高院两名法官被双开公诉!

烟语法明 2021-04-01


10月14日,“济南市纪委监委网站”通报,此前被通报接受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名法官已经调查结束,别双双决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通报内容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李培进
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山东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济南市纪委监委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李培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培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李培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司法工作人员,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纪法意识淡漠,执法犯法,生活腐化,贪钱敛财,非法大肆收受财物,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李培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济南市监委研究并报山东省监委批准,将李培进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法官王召波

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山东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济南市纪委监委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三级高级法官王召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召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消费卡;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将其个人应支付的费用交由下级法院和他人支付、报销;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王召波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司法工作人员,丧失党性原则,背弃职业操守,执法犯法,以案谋私,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给予王召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济南市监委研究并报山东省监委批准,将王召波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4月21日,济南市纪委监察委网站通报,经山东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三级高级法官王召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济南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同日,经山东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李培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济南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4年1月15,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李培进被任命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副庭长。2020 年 3 月 26 日,李培进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山东高院原副院长李勇受贿2241万 一审获刑12年半


据人民日报消息,2020年7月29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勇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勇先后利用担任青岛海事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山东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副院长,济南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山东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在工程承揽、案件审理、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41.6417万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勇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原副厅级审判员刘元成一审获刑6年


2019年12月24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元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元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元成于2004年至2016年,在担任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审判员期间,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案件诉讼、经营活动等方面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2010年2月至2017年4月,刘元成本人或通过他人先后多次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3万余元。


被告人刘元成于2017年至2019年,利用曾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审判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诉讼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刘元成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5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元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刘元成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刘元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在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可依法对其所犯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分别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刘元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注:以上均来自官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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