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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名律师反映问题被传唤调查,法律圈吵了起来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10月23日到24日,13名刑辩律师因所代理的案件到广西政法委执法监督室反映问题时,遭到执法监督室主任以众律师“扰乱办公秩序”为由报警,经过当地派出所传唤调查8个多小时后,于凌晨3点时分获释,并未获得进一步的法律认定及处理。关于众律师的遭遇及评论文章,昨天已经刷爆了法律圈。各种观点纷呈,不乏争议之声,相信大家都已经看到了。



声音不外乎以下几类,特此归纳,有正有反,真是五花八门,清者自辨。


1、这些律师平日里口口声声要依法治国,司法案件审理要排除案外干预,可到了自己代理案件,也需要到政法委去上访,而且是越级上访。不外乎,想借上级领导的干预力压下级司法机关采纳自己的观点,真是口头上一套法治理论,实际做的是另一套人治思想。


: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法委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政法委执法监督室的职责也有,督查督办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案件和超法定时限久拖不决的控告申诉案件,督促执行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依法有权代理案件申诉控告办案违法情形的律师,到有责的党政部门反映《条例》规定对口的职责事项,怎么成了上访引导案件法外干预?历史案件也证明,重大影响的案件,那个不是上级政法委牵头组成的联合彻查调查组?

2、这些律师就是帮坏人说话的,他们代理的涉嫌传销诈骗案件,动辄造成了三万人几十亿资金的损失,那些受害人的损失,他们怎么不考虑?为了获得犯罪分子支付的几十万、几百万的高额代理费,借名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实际上就是为坏人开脱,为了自己的利益钻法律空子,与严打犯罪分子的司法机关唱对台戏。


:任何人在未经法院终审宣判之前都是无罪的,以个人好恶未经审判前就给人扣上有罪的帽子,是一种有罪推定论,以此思想指导办案是先入为主的错误思想。律师替被告人(往往都是过后被判有罪的犯罪分子)进行罪轻、无罪辩护,是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错案,避免无辜的人、社会的正义受到伤害,人类文明发展了几千年找到的最好的方式。煽情的以被害人损失为借口不准律师为“坏人”辩护,等于否定了律师辩护制度的存在意义。说的严重点,没有辩护律师的法治环境,人人都会是受害者。



3、这些律师早就是预谋好的,就是要以这次反映问题制造事端来引人眼球。明明在一审、二审甚至再审期间的侦查、起诉、审理阶段,有充足的时间阐明自己的法律观点。在自己的观点得不到各级司法机关支持的情况下,才想到了炒作成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的路子。案件法律问题上找不到热点,就寻找办案人员、督办人员的工作失误作为炒作热点,目的就是以舆论干扰司法。


:有人曾经统计过,此前但凡重大的冤假错案平反的案例,如果没有媒体的关注和上级机关的介入,走正常的司法程序,以辩护律师的力量,没几个能够阻止刑事案件冤案的进程。当律师的法律观点已经充分向司法机关进行了阐明,或者对司法人员的办案方式产生了异议,并且已经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意见而未获理睬或采纳时,是否可以依法依规上上级机关或部门反映,申请执法监督?退一步讲,舆论干预司法,本就是伪命题,舆论监督司法,才是真命题。舆论关注只会让司法案件更加公开公正,怎么会让司法在众人关注下偏离公正方向呢?


4、视频里看,十多个律师围着政法委几个工作人员,不是施加压力有必要去那么多人吗?视频里,有的律师大声质问工作人员,甚至还动起手来了,这是反映问题应有的态度吗?能不能选出三个代表来反映问题,跟工作人员动起手来了还不是干扰工作秩序?事情还没处理完,视频就发到了网上,这是律师尊重工作人员及公安机关处理结果应该有的态度吗?


:根据律师事后的声明,确实发生了身体接触,不过原因是工作人员抢夺了律师拍摄用的手机,并且造成了一律师的胳膊受伤(不知道这算治安案件不?)。从常理上分析,十几个律师从全国各地赶去,有求于上级机关督查案件,怎么会对所求机关人员主动动手呢?至于为何十几名律师?要知道,重大刑事案件,动辄几十名被告人,每个被告人的罪名、案情并不一样,甚至侦查机关都不是一家,所以各个被告人反映的问题有可能都不一样,选出三五个代表,是否能代表各个被告人所涉案件情况呢?同时,在视频里,我们可以清楚的听到,律师说了好几遍:我们只要求十分钟的接待时间,能不能找个会议室接待一下。这种请求的态度是要扰乱工作秩序吗?当然,网上流传的三四段视频都不完整,相信冲突应该有完整的视频。



5、有人发文质疑律师存在对处警民警进行肢体接触式的类似“碰瓷”的行为,还有人称民警在政法委人员报案后将众律师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是依法进行。

:律师存在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说法依据,不知道从何而来,但从8小时后获得释放来看,律师并没有被追究阻碍民警执法的责任。

关于口头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可见,公安机关适用口头传唤,并不是有人报警就可以传唤的,必须是针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就是说,众律师被当地派出所传唤时,已经被定性为在现场被发现存在违反了治安管理的行为。可问题是,在经过了8个小时的调查取证后,好像并没有认定众律师存在““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此条规定的适用条件同样是需要别认定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而不是向扣留8小时就扣留8小时的。违法传唤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还有人称,这帮律师他们只关心自己的案件,好像形成了一个封闭的小圈子,对于圈子以外的法律事务他们从不关心,只要有他们代理的案件,都会被炒成舆论热点。其实,关于案件本身,未经庭审公开,未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仅凭众律师反映问题被公安机关传唤扣查,又怎么会有人热议呢?法律人关心的不过是律师正常执业权益的保障问题,并非他们所代理的案件本身,说白了,也是关心自身的职业权益和法律行业赖以存在的法律尊严而已。

一起众律师到上级政法部门反映问题的遭遇及事后引发的争议看,连法律人都存在立场决定观点的现象,法治建设真的是任重而路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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