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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遗嘱无效导致委托人少分75万元,法院判决:律所赔

烟语法明 2021-04-01


王先生委托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本以为这份遗嘱万无一失,没想到反而是律师出了问题——律师因是利害关系人,所以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为此,少分得75万元遗产的王先生把两家律所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相关损失并支付律师费5万元。海淀法院近日判决两律所向王先生连带赔偿损失75万元。

王先生称,在法院于2016年审结的继承纠纷案和2017年审结的赡养费纠纷案中,自己均委托甲律所代理案件,甲律所均指派黎律师代理。2017年1月10日,王先生还与甲律所签订《非诉讼事务委托协议》,约定其委托甲律所为遗嘱见证和赠与见证事宜提供法律服务。甲律所指派黎律师、何律师为其提供服务。

2018年7月6日,法院审理继承纠纷案,此时,因为黎律师跳槽至乙律所,王先生则委托乙律所代理,仍由黎律师出庭。结果,该案判决认定,王先生提交的律师见证遗嘱因见证律师是其利害关系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遗嘱无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在本案审理的本次继承纠纷案件中,黎律师又作为王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其他继承人对所涉遗嘱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黎律师也无法作为证人陈述订立遗嘱的过程。至此,甲律所为王先生办理的律师见证遗嘱被法院确认无效。

据王先生称,如遗嘱有效,按照遗嘱第二条,其应当取得遗产中的“大头”,但按照生效判决,自己与其他继承人一样仅获得了37万余元,因为二律所在指派律师代理过程中的一系列过错行为,导致自己少获得遗产75万元。


甲律所不同意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已经为其提供了完整的法律服务,王先生所诉损失与律所不存在因果关系。另外,2017年黎律师转所至乙律所后,作为王先生诉讼代理人参加了2018年继承案的审判程序,一审法院认定黎律师与继承人具有利害关系,二审法院因黎律师无法作为证人陈述订立遗嘱的过程,确认了一审法院遗嘱部分无效的认定。可见,黎律师个人明知自己已经是所涉遗嘱见证人,应当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乙律所没有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反而给黎律师出具了出庭函,乙律所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乙律所也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提出法院认为遗嘱见证无效的根本原因是黎律师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是否作为证人陈述过程与遗嘱无效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而黎律师的代理身份已经经过法院的审查,遗嘱见证过程发生于黎律师在甲律所执业期间,因此,本律所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主张甲律所指派黎律师为被继承人见证遗嘱的侵权行为,以及乙律所指派黎律师担任其遗嘱继承纠纷案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侵权行为,都存在重大过错,均足以造成其因遗嘱第二条无效而损失75万元,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继承人委托甲律所指派律师为其代书并见证遗嘱,目的是通过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使其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使王先生在其去世后可依据遗嘱第二条继承其更多遗产。甲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明知被继承人的合同目的,理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甲律所在明知黎律师曾在2016年继承案中担任继承人王先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如进行审慎的利益冲突审查或充分的讨论研究,本应能够通过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的方式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但其仍指派黎律师为被继承人见证对王先生有利的遗嘱,导致2018年继承案一审判决认定遗嘱第二条因见证人黎律师与继承人王先生具有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要件而无效。


王先生委托乙律所的律师为其代理与遗嘱有关的继承纠纷案。乙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知道在继承人之间关于遗嘱效力有争议的情形下,遗嘱见证人黎律师、何律师均应作为证人出庭陈述订立遗嘱的过程,但乙律所仍指派黎律师担任王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导致二审判决据此认定黎律师无法作为证人陈述订立遗嘱的过程,成为该判决确认遗嘱第二条无效的考虑因素。因此,乙律所的行为也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认定甲律所和乙律所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王先生因遗嘱第二条无效而损失75万元,故应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律师费,法院认为,王先生可以本人名义参与全部诉讼活动,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其诉讼行为必须由律师代理,因而本案律师费5万元是其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是否聘请律师而产生,与甲律所和乙律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对于王先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甲律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转自: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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