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慧劳动争议判决书有感:向劳动者利益倾斜更应该体现在司法裁量上
很多人不理解为何如此规定,向慧刺杀湖南高院法官周春梅事件引发关注后,有法律网友看了向慧诉湘邮科技劳动争议判决书后感触,这不过就是一普通的劳动争议案,法官的审判思路和判决方式可谓司空见惯,没想到会对向慧乃至周法官造成这么大的影响。有网友感触,可能在法律人看来不过就是一个解聘不顺眼的劳动者而已,可对劳动者而言,那就是她的衣食饭碗今后生计,这也许就是劳动法规定向劳动者利益倾斜的真正原因吧。
向慧陈述的情节并没有在一审判决书中体现,法院支持了用人单位认为的其行为构成了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从法院终审判决结果看,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克扣向慧工资待遇的情况,至于其在单位群里散播公司领导的负面评价、与单位领导的个人打斗事件,何以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判决书中未进行详细阐明。
这究竟应该作为个人与单位领导的个人恩怨,还是上升到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法院作出了不利于劳动者向慧的价值判断,向慧是不认同的。
三、二审再审申请调取证据未获准许,部分诉请未获支持
二审判决书、再审裁定书中多次记载,“关于遗漏拖欠工资差额津补贴的问题。二审法院将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归于劳动者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向慧已经提出了证据线索但湘邮科技并未举证证明向慧不该享受此津补贴,向慧向二审法院发送电子邮件并邮寄了新证据,但二审法院并未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 再审审查期间,向慧向本院提交一份新证据即湘邮科技司字(2016)16号文件及相关附件,该证据来源为公司群文件,拟证明二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支持向慧关于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错误。湘邮科技质证认为,对该证据三性不予认可,没有公司盖章及相关负责人签字,且超过了举证期限。本院认证认为,向慧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新证据未经公司盖章,不具备证据形式要件,向慧虽称来源于公司群文件,但未能提供电子数据原件进行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故本院不予采纳。”
劳动者提交了用人单位内部传阅的文件通知,法院是否应该调查核实?还是仅以用人单位否认,就认为劳动者提供的证据线索缺乏完备的证据要件,予以驳回?这是诉讼过程中,最常见的举证纠纷。在法院人看来,结案压力那么大,有些当事人随意提交申请,审理案件怎么能被当事人指挥的到处跑?
往往在当事人看看确之凿凿的事实,在没有发生纠纷之时,根本不会想到或得到完备法律要件的证据形式,能够提交出证据线索已经不易,只能在诉讼中寄希望于法院调查确证、对庭审中撒谎的一方加以惩戒。可现实是,不排除有些负责任的法官会责令或费时间调查取证,但大多数法官,会对当事人申请的调查确证,随便找个理由驳回。驳回之下,基本上就是原告之一诉讼的无望。很多诉讼纠纷,就是在这调取与否上,埋下了伏笔。
都说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都说司法裁判的作用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纷,可从业多年的法律人士会告诉你,理想和现实的差距,还是很大的。不同于满目的法官遇害后的口号式、立场性、脸谱化的各方文章,这场起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岗位纠纷,纠纷发生后通过三次诉讼方式寻求解决,最终导致恶性伤害高院法官的社会事件,是否有可能、或是应该通过化解矛盾纠纷的诉讼渠道解决或者大事化小,起码不应该经过诉讼而再次激化矛盾?
还是那句话,诉讼案件,可能在法官看来,不过是自己一年审结几百起案件后的百分比小数点,标的额仅是自己审理的那些动辄几千万上亿案件的微不足道,可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这个案件的结果,就是他今后一辈子、一家人的饭碗,尤其是劳动争议案件。司法无小事、诉讼案件不分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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