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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刑警原大队长上诉被“刑讯逼供”!法院:查无此事!

烟语法明 2021-04-01


1月22日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

近日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原大队长

戴玉程受贿一案

二审有了结果

合肥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戴玉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据了解

戴玉程10多年来受贿50多万

一审宣判后

戴玉程上诉

称其受到刑讯逼供

法院查明

其并未受到刑讯逼供


关照一诈骗案 收受30万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13年9月,戴玉程任合肥市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所长,负责辖区内治安管理、户籍管理等事项;2013年9月至案发,戴玉程任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负责辖区内的刑事侦查等工作,并对各责任区刑警队进行业务指导。



法院审理查明,戴玉程在担任龙岗派出所所长和瑶海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查明的戴玉程受贿的事实共计13起,其中有一起数额是30万元。

关照辖区经营户 多次受贿

戴玉程在任龙岗派出所所长和瑶海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期间,蔡某某在戴玉程任职的辖区内经营鞋业生意,为获得戴玉程关照,2010年至2012年期间,蔡某某送给戴玉程价值共计1500元的购鞋代金券;2013年至2018年期间,蔡某某送给戴玉程价值共计10000元的某商场购物卡和价值共计4000元的购鞋储值卡。


戴玉程任龙岗派出所所长期间,安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蒋某某为尽快办理该公司楼盘购房户的落户手续,分别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2012年初的一天,在派出所的办公室送给戴玉程现金10000元和5000元。


朱某在戴玉程任职的辖区内经营停车场,为获得戴玉程的关照,为了发生纠纷、矛盾时,能够找他协调帮忙,2013年至2019年期间,朱某送给戴玉程共计12000元。


戴玉程任刑警大队大队长期间,张某某在戴玉程任职的辖区内从事经营洗浴中心、电玩店,为获得戴玉程的关照,张某某分别于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各送给戴玉程5000元现金。


宋某某在戴玉程任职的辖区内经营会所,为获得戴玉程的关照,2017年夏天的一天,宋某某送给戴玉程10000元现金。


不少人为犯事的亲戚找到他

法院查明,2014年7月,曹某某的亲戚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瑶海分局刑事拘留,为获得戴玉程的关照,曹某某于2014年夏天的一天送给戴玉程现金7000元。


2014年5月,费某某的亲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瑶海分局刑事拘留,为获得戴玉程的关照,2014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费某某送给戴玉程10000元。


2016年10月,卜某某亲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瑶海分局立案侦查,为获得戴玉程的关照,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卜某某请戴玉程吃饭时,送给戴玉程20000元现金。


2016年下半年,陈某某居住在瑶海区的亲戚与他人发生纠纷,为获得戴某某的关照,陈某某送给戴玉程50000元现金。


2018年4月,李某某的亲戚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瑶海分局刑事拘留,为获得戴玉程的关照,2018年5月的一天,李某某送给戴玉程20000元现金。

10多年受贿50多万 一审获刑3年3个月

蜀山区法院审理查明,戴玉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501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主动交代了部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一审判决,戴玉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称遭刑讯逼供 法院查明没有此事

戴玉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原判认定其收受徐某某30万元证据不足,其相关有罪供述及自书材料是办案机关使用威胁、欺骗、虐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另外,还有一些钱财是朋友间的人情往来,不应该认定为受贿。


合肥中院二审认定,办案机关讯问戴玉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相关同步录音录像完整记录了办案人员讯问戴玉程的全过程,办案人员在讯问戴玉程时并没有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戴玉程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有罪供述;戴玉程在接受讯问时,思维清晰、语言流畅、精神状态良好;讯问结束后,办案人员充分保障了戴玉程阅读、修改笔录的权利,戴玉程经阅看笔录后,对笔录中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签名、捺印予以确认。因此,戴玉程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合肥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自安徽商报,实习生 吴煜怡  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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