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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求死:贵阳“电锯切割流浪汉案”,一审获刑12年上诉要求重判自己

烟语法明 2021-04-01

2020年5月9日凌晨,贵阳街头上演“电锯惊魂”,一男子持电锯对一名流浪汉行凶,造成其全身多处严重受伤。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原审判决。3月1日,该案二审裁定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让人觉得难以理解的是,该男子提出的上诉理由竟是“要求法院判我死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贵阳中院的二审裁定书中写明,“依照‘上诉不加刑’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二审依法不能加重对上诉人的刑罚”。在采访中律师告诉记者,“上诉不加刑”这一法律规则可以解除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


男子用电锯切割流浪汉,“意图将其杀死”

2020年5月9日凌晨3时30分左右,在贵阳市南明区,男子韦平持电锯对一名流浪男子行凶。根据裁判文书中法院查明的情况,韦平“用电锯切割该流浪汉,意图将其杀死”。在此过程中,流浪男子进行了阻挡,但全身仍有多处严重受伤。后韦平以为流浪男子已死亡,于是逃离现场。

当天早晨8点左右,受伤的流浪男子被路人发现,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该流浪男子左顶骨骨折,右第五掌骨及小指近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右尺神经、尺动脉断裂,双尺侧腕屈肌断裂,左前臂近端、右肘部、头皮皮肤裂伤。

当年5月20日,韦平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9月22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方认为,韦平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健康,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韦平作案时32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都匀市。

一审判刑12年,上诉称“要求法院判我死刑”

根据一审判决书记者了解到,在一审过程中,韦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予以认可。指定辩护人提出韦平患有抑郁症,且在发病期间实施杀人行为,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南明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书中指出,韦平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杀人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南明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于2020年11月一审判处被告人韦平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韦平不服。让人没有料到的是,他并不是想请求法院“从轻发落”,而是以“要求法院判我死刑”为由提出了上诉。


律师观点:“上诉不加刑”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一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均予以确认。

关于韦平所提出的“要求法院判我死刑”的上诉理由,二审裁定书中表示,在一审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仅有原审被告人韦平以“要求法院判我死刑”为由提出上诉,依照“上诉不加刑”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二审依法不能加重对上诉人韦平的刑罚。综上,韦平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贵阳中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那么,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呢?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告诉记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徐旭东表示,“上诉不加刑”可以解除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这一规则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采用。(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感谢: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校对 徐珩,来源: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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