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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主任向法院院长行贿1320万,其中1000万用于疏通关系以避免两人被调查

烟语法明 2021-04-01


 2017年4月,广东高院披露了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周荣炽行贿案终审判决书,周荣炽因行贿1320万获刑11年。

据了解,周荣炽生于1963年,广东佛山人。公开报道显示,周荣炽还曾任佛山市律协会长、佛山市政协委员等,在佛山律师界颇有名气,然而他的发迹史和职业荣誉却因为行贿蒙上了阴影。

据法院查明,2004年至2011年,周荣炽担任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主任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时任佛山市高明区、顺德区人民法院院长何树志、佛山市公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某伟和副总经理杜某佳(均另案处理)行贿现金人民币共计1320万元。

为拉业务行贿区法院院长

2006年上半年,周荣炽经时任佛山市高明区法院院长何树志介绍,得知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惠州壹分公司对高明市第二塑料集团公司、高明市日用杂品公司等九家企业在高明法院申请执行的债权有财产可供执行,认为有利可图,遂以他人名义购买了上述债权包,并请托何树志指示其下属在执行中予以关照。

至2007年,周荣炽从上述债权的执行中获利300余万元。为了感谢何树志给予的帮助,周荣炽于2007年6月、9月分两次在高明法院附近沧江路路边,及何树志居住的佛山市环湖花园小区贿送何树志现金人民币共计150万元。

此外,2005年,华法所代理的广州东方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诉佛山市三水宏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佛山市中院一审败诉后上诉。周荣炽为争取二审胜诉,请托何树志为其疏通关系,并于同年8、9月间分两次在沧江路路边及环湖花园小区向何树志贿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30万元。


为避调查花千万疏通关系

2011年7月,时任佛山市顺德区法院院长的何树志,得知省检察院派调查组到佛山调查东方公司上述案件在佛山市中院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因其与周荣炽在该案中涉嫌贿赂,恐遭调查,遂将此事告知周荣炽。周荣炽即请托何树志为其向检察院相关人员疏通关系以避免被调查并同意提供费用,后分四次在佛山市西湖茶庄、亚艺公园、绿景路等地向何树志贿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000万元。

据何树志陈述,2011年7月,他是从佛山市检察院检察长廖东明口中得知省检察院要调查该案。何树志称,廖东明是他的西政校友,他给了廖东明400万现金及花费35万元买的两幅画,此外,他还找了同是其西政校友的该院反贪局一名副局长蔡某。

据了解,何树志、廖东明案均已进入司法程序。(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受贿人何某志(原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院长)陈述:2005年底,我和周荣炽聊起有些债权包可执行获利,有需要我可帮忙。周说一起做,我答应了。之后将可执行兑现的债权包信息告诉周,叫其挑选购买。

2006年上半年,周荣炽用华法所一些员工的名义买了高明、禅城一些债权包在高明法院申请执行。我找分管执行的副院长谢某及澜石镇副镇长简某礼等人关照执行。其后周荣炽的债权陆续执行到位。

2007年6、7月左右,周荣炽两次来我家,分别给了我50万元、100万元现金,作为我为其提供信息、关照执行的回报。

谢某陈述:2006年左右,我任高明法院主管执行的副院长。执行局长廖某章对我说,院长何某志交代他周荣炽有案在我院执行,是高明二塑、日杂公司的债权包,要其关照。

关照的意思,是执行中向关系人倾斜,具体如优先受偿、债权比例加大等。当时很不规范,即使多分一些给周,他人也未必知道。2006年7月,债权人惠州壹公司把债权转让给龙某。之后的具体操作我记不清了。

受贿人何某志陈述:2005年8、9月间,周荣炽说他代理的东方公司案一审败诉后上诉至省院,请我帮忙争取好结果,后送我130万元现金,我答应帮他到省院跑关系。我找省院民一庭主要领导帮忙。

同年10月左右,我找到省院合议庭主审法官,主审法官的意见称不能改判只能发回重审。我将结果告知了周荣炽,一两个月后该案果然被发回重审。

周荣炽供述:2005年初,华法所代理东方公司的案件一审败诉后上诉到省院,我与何某志聊起此案。何主动说他有很多同学在广州做法官、律师,可以帮我。我就请何帮忙,如果需要打点就给钱。何某志答应了。当年9月,我将30万现金送给何某志。

10月初,何说此案难改判,要发回重审,要继续准备费用。我答应尽量给钱,又问何找了什么关系。何叫我不要管,反正他帮忙跟进。不久东方公司果然收到发回重审的裁定。

几天后,我找东方公司老板叶耀松拿了100万现金送给何某志。《千叶花园、绿叶酒店收费情况表(周荣炽)》中2005年的30万元、100万元两笔款项就是送给何某志的上述费用。

向该法院院长行贿的还有其他律师

    1、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原院长何树志与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原律师彭某是相识多年的好朋友。彭某为了购得何树志所在法院执行局正在执行的债权,以及为了帮代理的当事人胜诉,两次行贿何树志共120万元。2017年2月,中山市中院日前以行贿罪对彭某判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中山市中院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彭某通过时任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院长何树志的介绍,购得该法院执行局正在执行的债权,并在何树志的关照下通过该债权的执行变现获得利益,遂于2004年上半年,在佛山市禅城区贿送给何树志人民币20万元。



    2009年,佛山市顺德区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及其老板梁某甲欠下多人债务。证人梁某、陈某等人说,梁某等四人商议,想接手租赁花卉博览园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莘村村股份合作社承租的1900亩土地,以转租获益弥补损失。2010年三四月间,四人与律师彭某签订协议,约定由彭某风险代理,帮莘村合作社起诉花卉博览园公司及梁某甲,追讨拖欠的租金及解除租赁合同,并保证其四人可以租到上述土地,彭某即可以获得500万元报酬。彭某介入后,诉讼的进展比较快,2010年11月,该案经一审、二审审判程序后,裁判生效。事成后,四人需按比例共向彭某支付500万元。


    何树志陈述说,2010年四五月的一天,彭某约其见面谈起该案。“他说如果该案可以尽快审结并解除租赁合同,他可以获得较大的收益,希望我可以帮帮忙,让顺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并尽快审结该案。我向主管副院长了解情况,交待该副院长要求主办该案的法官听取镇政府和村民的意见,从维稳角度出发,尽量支持村民和政府的意见,并加快该案的审理进度。其后,我告诉彭某已经为其打过招呼。当年7月左右,顺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彭某又找到我希望我做下工作,让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10年底,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法院据此查明,2010年,被告人彭某收取巨额报酬为梁某、陈某等人提供法律服务,为此其请求时任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院长的何树志利用职权提供帮助,使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莘村村股份合作社在起诉佛山市顺德区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梁某甲的案件中胜诉。2011年3月,被告人彭某为感谢何树志在该案中提供的帮助,在佛山市禅城区环湖花园贿送给何树志人民币100万元。(金羊网报道)


2、2017年3月2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梁维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梁维雄曾向时任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院长何某志行贿5万元。梁维雄称,送给何某志的5万元与代理的业务毫无关系,对何某志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在侦查阶段,梁维雄还曾供述,送钱一方面是因为他是高明法院院长,希望他以后能关照一下,另一方面是当时代理的非诉讼业务,不确定是否会发生意想不到的问题要通过高明法院来处理;而且如果以后有诉讼,很大可能也是自己代理,就顺带提出让他关照一下。

广东省中山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被告人梁维雄提出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见,经查,其向何某志行贿显然不可能一无所求,其多次供称是希望以后何某志对其予以关照,而何某志亦有类似供述。上述供述符合情理,应予采信,即梁维雄所谋取的利益就是何某志的关照,这显然属于不正当利益。2017年1月22日,梁维雄被判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同年8月,广东省佛山市律师协会给予梁维雄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纪律处分。

据金羊网报道,2016年10月,何树志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树志先后利用担任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院长、顺德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截至目前,尚没有何树志案的进一步进展。(尚法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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