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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索要拖欠的1.77亿律师费,经仲裁后却要倒赔对方1000万,这...

烟语法明 2021-04-03


近日,一起涉案金额达1.77亿元的,仲裁案件受到关注。被拖欠1.77亿律师费,某律所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却作出了这样的裁决,当事公司支付律所3000万元律师费,律所再退还公司4000万元律师费的裁决。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1
1.77亿元律师费未支付
律所申请仲裁

2015年1月23日,某律所与河南某公司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律所为该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与服务,基本律师费为3000万元,并约定了风险代理费用计算标准。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该公司实际收到的金额(包括申请强制执行取得或执行和解取得)及驳回反诉金额为计算基数。

因案情复杂,2019年8月22日,最高院依法牵头协调对该纠纷所涉及案件进行处理,形成《一揽子和解协议》,涉案企业向河南某公司支付转让款29亿余元,河南某公司向涉案企业补偿5亿元等。

此案件了结后,公司却因律师费与律所产生纠纷。律所认为,目前案件发展情况已达公司诉求,公司应向律所支付律师费约3.42亿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65亿元,还应支付剩余律师费约1.77亿元。而河南某公司对律师费计算的基数范围却存有异议,迟迟未支付。2020年底,律所向上海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律师费。

2
律所先收后退倒
“赔”1000万

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裁定。据《裁决书》,河南某公司指出,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尽责。直至终结执行程序,公司都没有通过强制执行取得任何款项,任何风险律师服务费均未符合支付条件。另外,《一揽子和解协议》是公司的自救行为,律所在和解过程中鲜有参与。公司表示,双方约定仅按照“实际回款”计付“风险律师费”。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河南某公司缔约目的是通过律所的代理获得胜诉或强制执行、执行和解。仲裁庭认为,在代理期间,该公司虽然收到了(2016)京仲裁字第0289号裁决书项下其主张款项并驳回反请求,但在取得主张款项前,河南某公司与涉案公司签订《一揽子和解协议》,其内容涉及探矿权转让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因此仲裁庭无法认同《一揽子和解协议》这一最终的和解方式属于“和解”和“执行和解”。

结合相关证据,最终,上海市仲裁委作出河南某公司向律所支付法律服务费3000万元,律所应向河南某公司退还律师费人民币4000万元的裁定。

据悉,目前律所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3月初已进行第一次开庭。如此“巨额”的纠纷令人眼花缭乱,那到底为何律所先收后退倒“赔偿”1000万?无涉双方争议,什么是风险代理?风险律师费的支付条件是什么?一般情况下哪些案件适合用风险代理?

记者邀请了,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屠磊律师,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凡律师,为大家解答。

01
为什么被拖欠律师费
却还要面临赔偿?

王凡律师表示:“二者可能并不冲突。实际上律师并不是进行赔偿,而是退还一部分之前收取的律师费。”

王凡律师表示,仲裁委可能认为,《一揽子和解协议》的形成与律所的代理无涉,律所主张风险律师服务费的条件未能实现,所以不适用聘请律师合同中关于风险律师服务费的相关条款,仲裁庭结合案件办理情况酌情支持了一部分的风险代理费用。由于律所之前收到的代理费高于仲裁委支持的金额,所以才被要求退还其中的4000万元。至于3000万元则可能是基本律师服务费,按照聘请律师合同应当由河南某公司支付。

“由于仲裁裁决书一般不对外公开,我们很难了解到案件的全貌,这份裁决书是否会被撤就交给法院来进行判断了。”

02
到底什么是风险代理?

王凡律师表示,风险代理中,委托人通常不先支付律师费或者支付较小部分的律师费,等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款项以事先约定好的比例支付律师费。如果败诉或者无法执行到款项,律师可能将无法获得任何回报;而如果能够执行到位,委托人要按照较高的比例支付律师费。该种代理模式对双方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为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和普通代理比较明显的区别就是支付条件和收费比例的不同。”王凡律师表示,普通代理一般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通常实行政府指导价,委托人一般在签订律师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且付款金额、付款条件与案件结果无关。

“风险代理和普通代理的区别,简单地说就是是否跟结果挂钩。”屠磊律师表示,通俗来说,普通代理指不管结果如何,律师都根据自己的服务或劳动收取一笔固定的费用,风险代理则是指胜诉才收费,如果败诉可能就不收费,或者只收很少的一笔基本的费用。

03
一般情况下哪些案件
适合用风险代理?

“一般来说,一些标的比较大的经济纠纷比较适合风险代理,因为这些案件标的额比较大,正常计算律师费的话,可能律师费也很高,当事人一时付不出,或者想让律师和客户的利益更加紧密地绑定,促使律师更尽责,这种情况下就会约定风险代理。”屠磊律师说道。

屠磊律师介绍,风险代理一般也有全风险和半风险。全风险指客户什么费用都不付,甚至连法院收的诉讼费都不付,全部由律师来垫付,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半风险指客户付一笔比正常收费要低得多的基本费用,然后约定胜诉或实际到款之后,再按一定的比例付费用给律师,而这笔费用会比正常固定收费要高很多。

王凡律师表示,如果委托人判断案件能胜诉并执行到款项存在较大风险,那么就往往更愿意采用风险代理的模式请律师代理。此外,委托人如果前期经济状况不好,也可能会提议采用风险代理模式。

另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制定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禁止婚姻、继承案件、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同时,风险代理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转自:上海法治报,部分内容来自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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