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很多农村老人在自家耕地上种植林木,待树木长成采伐后卖钱。殊不知,一旦采伐数量巨大,这种行为就可能会构成了违法行为。不仅面临罚款,重则还会被判刑罚。在日前召开的枣庄市公安机关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新闻发布会上,就通报了这么一个相关案例。2020年3月,枣庄市中区李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纠集他人采伐自己种植的杨树700余棵,共计活立木蓄积137.2立方米,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采伐自己所种植的树木不仅需要罚款,还需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发布会后,记者便与相关单位取得联系。据悉,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自己所有的林木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就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罪。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您需要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可以到林业(自然资源)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咨询想要采伐的林木需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再到各区(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需要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转自滕州信息港)被告人李传德,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文盲,个体工商户,群众,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包兴本,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兰陵县。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包兴君(又称包兴军),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文盲,农民,群众,住山东省兰陵县。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包鹏(曾用名,包大鹏),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兰陵县。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崔玉亮,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山东省兰陵县。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市中检一部刑诉〔202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传德、包兴君、包兴本、包鹏、崔玉亮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李传德、包兴君、包兴本、包鹏、崔玉亮认罪认罚,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延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传德、包兴君、包兴本、包鹏、崔玉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被告人李传德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纠集被告人包兴本、包兴君、崔玉亮、包鹏擅自在市中区税郭镇牛角村采伐自己种植的杨树700余棵,共计活立木蓄积137.2立方米。刑事立案后,李传德、包鹏、崔玉亮主动到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投案。包兴本、包兴君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询问通知到案。2020年12月30日李传德向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退赃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传德、包兴本、包兴君、包鹏、崔玉亮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李传德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李传德、包兴本、包兴君、包鹏、崔玉亮具有自首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李传德主动退赃3万元,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传德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包兴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包兴君、包鹏、崔玉亮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四千元。被告人李传德、包兴本、包兴君、包鹏、崔玉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传德、包兴本、包兴君、包鹏、崔玉亮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传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包兴本、包兴君、包鹏、崔玉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传德、包鹏、崔玉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包兴本、包兴君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自愿接受处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李传德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传德、包兴本、包兴君、包鹏、崔玉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传德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包兴本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包兴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包鹏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崔玉亮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李传德退缴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往期文章:全国师协发维权声明:我的名字被人冒用了!据说对方还是个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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