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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忠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此案会成为法官“徇私”入刑新标杆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今天,很多法律人,包括律师、法官,都在时刻关注这两个案件——一审法官张大庆、二审法官王成忠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的二审宣判结果。法律群里,不时有人询问最新的庭审情况,期间还有法律公号发文,询问广大粉丝最新的案件情况。中午时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时发布了庭审情况,引来广为转发和众多案件结果的预测。


尽管王成忠和辩护律师仍在一如既往的坚持无罪意见,但从法律网友的意见看,倾向于预测无罪结果的越来越少,此前预测有罪免责的还有几个,而倾向于预测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的越来越多。理由就是,眼下正在进行的政法教育整顿。


在此次政法教育整顿中,将“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作为了要重点整顿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之首。


根据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及证人证言,连王成忠自己也承认,他在案件处理中确实存在诸多违规的情节。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记载着王成忠自己的供述:“案件分给我之前,金宝华(本院金宝岩副院长的妹妹)找过我,提及该案分给我审理,希望我予以关照,我当即表示没问题,”;对涉及需要继续查证的问题,“我没有追问的原因是金宝岩副院长和同事金宝华的因素,只想在庭审中不发生可能影响维持原判的情况。”;“合议时审判员王涛、王诣渊均没有提出异议,表示同意我的意见,因为合议前我向二人提及了李笑岩与副院长金宝岩的关系。”


终于,这份担忧成为了现实。下午时分,庭审前方通过王成忠的辩护律师传来消息,二审终审结果已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庭审之后,王成忠以“蒙冤的法官”身份发布的对二审结果的声明:我也感到法治中国任重而道远,我愿做法治中国的铺路石,但愿我是最后一个蒙冤的法官。本案的罪与非罪,不仅昭示着我个人的清白,更涉及到全国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障和职业荣誉感,涉及到全国法院的执法形象,我要依法向吉林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直至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申诉、维权,一直到解决为止,一直至我的生命结束为止。这是我一个法官的义务和责任。


王成忠的辩护律师也发布二审感言:王成忠案被通化中院维持有罪判决,我表示非常遗憾。庭审直播、辩护词非常清楚地展示了王成忠法官是无罪的。如果王成忠要申诉,我愿意提供法律帮助,直到彻底还他清白。

近些年来,法官被追究枉法裁判罪的案件并不多,但各个都会引发关注,尤其在法官群体中,如王桂荣案、莫兆军案等。这些案件,关于案件的定性、审判方式至今存在争议,不时有法律人士拿出来评判一番。近三年来,一审法官张大庆、二审法官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无疑是最引人注意的此类案件。有人曾经说过,如果说伪证罪是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那么,枉法裁判罪则是悬在法官头上之剑。


何以至此?翻开《刑法》及相应司法解释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法条的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尽管司法解释将该罪名细化成了七个种类,但仔细分析可见,什么是“枉法裁判”,没有具体定义呀;什么叫“徇私情、私利”,也是主观认定呀!二审、再审改判了原判决结果,叫不叫枉法?面对同事亲戚家的案件过来询问口头答应帮忙,算不算徇私?向合议庭成员交代案件当事人背后的关系,算不算私利?......这些司法人员日常不可避免要面对的具体而常见的现象,在冰冷的法条概念中,不可能给出答案,需要立案审查、侦办承办法官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司法机关具体把握标准。换句话说,就是司法的尺度问题。

在社会层面,社会民众、案件当事人(当然是没有被照顾的一方)是不会接受承办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员半点有悖居中情形存在的,上升到规章制度、政纪法规层面,也是不允许司法人员有半点违纪违法的,但现实是,以往历史的惯例做法、体制生活的个人考量、现实客观的实际状况,包括职业素养、业务能力,真的允许司法人员做到刚正不阿、独立于这个人情社会吗?

一审庭审结束时,王成忠讲到: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我是一名从事二十多年审判工作的法官,今天被追诉的这个案子,我至今认为,如果换成张成忠、李成忠,按照民法及民诉法,依然会这么判;如果让我再判一次,我依然会这么判。如此追责,三年之内本地区所有法官都将被推上被告席......(大体意思)


司法人员违纪到何等程度构成“枉法”、“徇私”?在社会层面和司法实务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认识差距和现实差异。这也许就是,这个案件注定至今乃至今后还有存在争议的原因吧!

就像王成忠辩护律师所言,王成忠案是一起确立法官行为边界的经典判例。有法律人得知二审审判结果后感言,这个案件确立了法官追责的标杆式新标准,警示所有的司法人员,人情案、关系案真的会导致入刑的结果。

作为长期关注此案的烟语君,还是要呼吁,要注意此案对于两位法官的审判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司法管理、诉讼监督和司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法官、检察官有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需要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除前款规定应报请惩戒委员会审议情形外,法官、检察官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处理。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指控法官徇私枉法,由刑事审判庭直接认定法官徇私枉法,是否有利于保障法官的申辩权和救济权呢?


最后想提醒法律人:司法案件的自由裁量权不是送人情、搞关系的工具,即使内心认为案件结果完全可以由自己掌控,可一旦查出有违规情形,说不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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