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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成忠、张大庆案的几点思考

海百川 烟语法明 2022-04-29


吴言微语按:本文作者原是一名法官,现在江苏警官学院工作。 张大庆、王成忠“枉法裁判案”发生后,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直比较关注。近日,该案二审判决后,作者在朋友圈发表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应吴言微语之邀,略作修改后,在本公号刊发。


本案背景:

     2021年4月20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成忠、张大庆民事枉法裁判案分别再次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成忠、张大庆有期徒刑三年。王成忠、张大庆均提出上诉。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二审程序审理。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上诉人张大庆、王成忠作为郭永贵诉郭长兴合同纠纷案的一、二审承办人及合议庭审判长,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接受他人请托后,或违规会见当事人亲属并商谈案情,或主动告知特殊关系人自己是案件承办人并同意关照、告知合议庭其他成员请托人与案件的关系,为徇私情,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未予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而是直接采信请托方的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以支持请托方的主张,形成偏袒请托方的错误裁判,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有关张大庆、王成忠“枉法裁判案”二审裁判文书请点击参阅:张大庆枉法裁判罪二审刑事裁定:同学、领导打招呼没有按规定如实记录,构成徇私情形。



张大庆、王成忠(分别为关联民事案件的一、二审承办法官)“枉法裁判罪”案,于2017年9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1年4月二审终审认定二人构成犯罪,历时近四年。该案从缘起、过程、或许并未真正终结的结局来看,有太多令人感叹、发人深省、引人疑惑之处。本人浏览了2019年的二审庭审录像(分别为4月29日、4月30日),详读了2021年4月20日的二审判决书,略其小节,观其大略,形成以下几个方面的框架意见,个人认为,这几个方面,足以引起领导层面警觉,足以作为执掌裁判权者戒备:

         一、该案到底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


        整个刑事庭审的焦点在于是否构成“枉法”,而是否构成民事枉法之甄别,又延伸至是否“违背事实和法律”之争议,进而延伸至民事法官对民事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与自由心证、自由裁量权之争议……如此层层递进,一场刑事审判,实质上已质变为一场民事审判,大有“明修刑事审判之栈道”、“暗渡民事审判之陈仓”的意味。这是本案的最为吊诡之处,一切逻辑上的矛盾,情理上的纠结,法律上的混乱,几乎皆由此起!这一问题至少挑战或者说违背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与司法原则:


       1.刑事法律与刑事审判评价的对象是当事人的“行为”,而不应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本案的刑事法官在干不应该你干的事;2.检察机关的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代表国家公诉犯罪行为,而不是对原民事案件中的是非问题进行评价,你既不是法官,更不是民事法官,无权评价和决定民事纠纷中该采信哪个证据、当事人该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检察员也混淆了其法定职责。


        二、民事案件被二审或再审改判,就一定是错案吗? 


        即便被依法认定为了错案,原办案法官就一定构成违纪、违法办案,甚至构成犯罪吗? 显然,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但是,实践中都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首先,原审被二审或再审改判的,原审是否为错案,有严格的实体标准(如,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方面产生分歧,不属错案)和程序标准(最高法院有明文规定要层层经过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议事程序,并听取原承办人的意见),在未经这些认定程序之前,其他党委政府领导、纪委监委、检察机关等,都应当无权过早介入、过早置喙。


       因为,根据宪法规定与法治原则,在国家权力配置中由法院和法官行使最终的判断权,如果允许其他机关和个人随意评判法院和法官的对错,就等于推翻了法院和法官作出的判决,实质上是在充当“法官的法官”,如此以来,权力最终会导致集中、混沌。其次,案件办得对与错,纯粹是业务问题,是法律认识问题,案件办错了,未必就违纪、更未必违法。当然,犯大家都认为不该犯的错误,犯明知故犯的错误,就很可能隐含违纪违法问题,这需要通过另外的程序、由另外的执纪执法主体来认定。


      因此,法官亦应守法,也必须守法。只是,法官是司法者,其职业安全应给予更坚实的、超乎常人的保障,法官不安全,法治怎全安?本案所涉民事案件具有相当的疑难复杂性,辽源中院的再审裁定也未必是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终结者”,关键人物李笑岩的诈骗罪判决也并非铁板一块,郭长兴全案逆袭从民事到刑事件件如意、大获全胜……种种看似有了定论而实际上存疑的因素太多,省去这么多不确定的环节,意图直接把张、王定罪,看似捷径,实属冒险!



         三、原民事案件一、二审过程中掺杂了太多的人情因素,有诸多程序上的疑点,瓜田李下,跳进黄河难洗清,足为司法者诫!


       1.李笑岩一审时做过郭永贵的代理人,后又退出,做证人,首鼠两端,一点不光明磊落;2.从一审时就通过辽源中院副院长金宝岩、另一个基层法院的执行局长向一审法院的某副院长、承办人张大庆打招呼,求关照,求缓交诉讼费,这些打招呼的人都是李笑岩、金宝华(辽源中院法警)的亲戚,法院是你们家开的吗?3.二审时明明已随机分案,非要动用立案庭庭长、审管办主任两个中层正职把案件调给王成忠,金副院长可能没开过口打招呼,但你的这个同事妹妹真的没利用你的影响力吗?……或许这些似乎没有影响到案件实体处理,但足以让人怀疑“徇私”“徇情”(这可是刑事法官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情节)办案,这些或许是吉林有关纪监部门、检察机构认定张、王二人构成犯罪的信心和底气吧?!


       四、以下看似案外实为案内的两点事项,我觉得有必要提请有心者关注:1.案涉1150亩林地,在2016年的实际市价到底是多少?这是个很实质的实体问题,不容忽视。2.王、张二人及法院里涉案的一大帮人的不规范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的“天怒人怨”,掩盖、转移了人们对郭某的注意力,他可是先把李笑岩搞成诈骗犯判12年、后启动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让全案彻底变成空气(驳回起诉!)、再把一二审民事案件承办法官办罪的人啊!“法力”大得很……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该案还真不是简单的个案,可能会关系到法官职业的安全保障,关系到司法权与司法监督权的界限,关系到司法机关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宪法法律地位,关系到对司法责任制的深入骨髓的思考,关系到依法治国的鲜活进路……但无论如何,“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该案能否做到宏观考量、公允衡平、正义裁判,事关是否公正对待司法之人,司法之事,事关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源头活水,兹事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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