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例:知道朋友是撒谎借钱后,可以以“改变借款用途”要求提前归还吗?
谎称母亲生病住院向原告借款,实则挪作他用。被告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吗?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请看本期案例!
案件详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
潘某所述借款情况及数额属实,孔某、孔某某向其出具的欠条真实有效,潘某依法享有对孔某的165000元债权。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孔某以母亲生病为由向潘某等数名同事分别借款,事后查证,孔某向其借款并非用于母亲生病,孔某在庭审中陈述其向潘某等同事借款时确实说了谎,但借款也并非用于网络赌博,而是被诈骗了。
法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虽然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2021年1月24日-2021年8月24日,当前借款尚未到期,但孔某向潘某等人的借款并未用于其所谓的母亲生病,即孔某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潘某作为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借款。
同时,因欠条中并未对孔某的父亲的担保形式及期限作出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孔某某对本案借款及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又因主债务被依法提前收回,孔某某作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潘某向孔某主张权利之日起六个月内。
法院判决如下:限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潘某借款本金165000元及利息;
被告孔某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孔某追偿。
来源:济南市历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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