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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官员的青岛律协会长接受记者采访,提问回答可谓“妙语连连”、思路奇特...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在法律圈,有一件可谓人人皆知的热点事件,那就是青岛的于凯律师常年实名投诉举报当地的律协会长张金海律师行贿政府官员,要求主管行政部门对后者予以公开行政处罚,免除其律协领导职务。

关于行贿的事实,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92号李振江受贿刑事一审判决书的法院查明认定事实:2014年6月,被告人李振江接受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甲的请托,分别为张某甲的同事李某丙、荆某的孩子办理青岛新世纪小学、青大附中上学事宜,后收受李某丙、荆某通过张某甲所送的贿赂款5000欧元(折合人民币41946元)。根据报道,其中的张某甲,即2019年12月21日当选为青岛律协会长张金海律师。

网传的图片显示,2021年9月18日,青岛市司法作出并向于凯律师局送达了书面《告知书》,通知,针对其反映的问题,“我局在之前办理其他人就同一问题的举报时,已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至于什么样的处理结果,并无给出或告知。


红星新闻报道,昨天(9月29日),被举报人张金海接受了红星新闻记者的专访,对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这样表述的,“2014年,我两个同事的孩子上学,我帮忙找了当时青岛市教育局的领导李振江,我和李振江30年前就很熟悉。我同事给了我一个信封,信封里是5000欧元。我回头召集了一个饭局,把信封转给了李振江。”

对于将自己称为“行贿人”的说法,张金海不予认同,“我自始至终认为,这就是“人情”的事,我主观上是这么认为的,他(指李振江)恰好是个官员而已。如果我和他不是30年的好朋友,他也不会管。而且我们是事情办完了之后,答谢人家。”


由于红星新闻设置了不得转载的原创声明,关于记者对张金海的全部访谈内容就不全文转发了,只能用引用转载其的几段原话。访谈中张律师提出的几个说法或说辞,烟语君深感不能理解。对于作为职业法律人的律师,如果按这种思想执业的话,不得不让人感到其对于法律的理解存在问题,如果考虑到其律协领导身份的话,以这样的思想和理解来带领律师队伍、教育培训年轻律师,令人细思极恐!


1、张:“他受贿被认定的情况下,逻辑上一定有行贿人,这个观点我同意。他是受贿人,那么行贿人应该是谁?我觉得,谁是受益者,谁才是行贿人。这件事情中受益人是我两个同事,我就是个中间人,搭了个桥。”


按照张会长以上的理解,行贿案件中,“受益人”才是行贿人,“中间人”就不是行贿人。呜呼!这是什么法律理论?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根据此法条规定,不管是为自己谋利,还是为他人谋利,凡是为谋取不当利益而向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都是行贿罪、行贿人。何来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就是行贿人,没有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就不是行贿人一说?


此外,刑法上还有共同犯罪一说,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中,必要的共犯是指在犯罪构成要件上需要由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贿共犯是为了帮助行贿方实施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的各种行为,如出谋划策、筹集资金、接受引荐、传递财物等,最终使行贿人完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主观方面上具有明知自己是在帮助行贿,还为行贿人实现行贿意图提供各种便利;客观上若无其提供受贿渠道、行贿承诺、转移财物等行为,行贿人无法实施向政府官员行贿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此类人员一旦进行审判程序,都是被认定为,积极帮助行贿方实施行贿的帮助犯。


如果按照张会长的理解,以后律师等司法掮客就可以大肆用案件当事人的财物进行行贿了,因为受益人是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司法掮客不过是“中间人,搭了个桥”而已。一旦案发,只有受贿的司法人员、行贿的案件当事人受罚,中间的司法掮客可以安心继续“下一单”了,讲得通吗?



2、张:“我违反了党纪,我已经受到了党纪处分。就算是体制内官员,犯了错误,受到党内处分甚至行政处分,按规定也可以继续工作;为什么我就一定要引咎辞职?


《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职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品行良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为,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本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

以上的律师行业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文件可见,普通的律师,除了要遵守法律规则,还要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只有高于普通律师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者,才可以进行律师协会的理事成员。理事成员中,再行推选出会长等常务理事会成员,负责指导、处理律师协会内的事务,律协协会会长则是负有主持律师代表大会、督促和检查理事决议的执行、签署本会重要文件等重大职权职责。对于职业形象、职业道德的要求,普通律师——律协理事会成员——常务理事会成员——会长,是不是应该按照由低到高的要求进行排序呢?


普通律师,具有行贿情节的,司法机关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在受到了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律协行业处分之后,确实可以继续执业,但其行为给自身及行业造成的职业道德形象不良影响,也是抹不去的。对于职业道德要求远高于普通律师的律协领导来说,难道也只考虑党内处分、行政处分,而不考虑职业道德要求吗?


对于普通律师,错不至于吊证,过了处分期还可以继续执业,对于律协领导,犯了行贿这样严重的背离自身法律职业定位的违法性错误,尽管过了处分期,不仅不影响继续执业,还可以继续担任律师协会领导吗?由一名具有行贿记录的律师来担任律协会长职务,会起到什么样的行业风向指引作用?


烟语君认为,对于律协领导,应该有严格于普通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和行业纪律要求,万万不可对其要求混同于甚至低于对于普通律师的要求。要知道,领导,代表的是职业的群体形象,负责的是指导职业的发展方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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