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既关乎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与维护,又直接影响着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然而,目前的送达工作却面临家难找、门难进、人难见、脸难看和字难签等实际困境。可以说,没有哪个基层民事法官敢说自己没有遭遇过送达难。因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不是民政局送米面油,也不是超市送鸡蛋,能给人们带来“实惠”。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尤其是裁判文书将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权利义务。那么,一些当事人尤其是潜在的败诉方就有规避送达“躲猫猫”的冲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依然拘泥于“只有亲手将纸质文书交给当事人”,让其看到法律文书才算送达完成的传统思维,未探索借助大数据向当事人强制推送法律文书的话,送达难问题将得不到有效解决。10月23日发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是这样规定的,“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的,以送达信息到达该电子地址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未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的,以能够确认收悉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该规定只是解决了“三书”可以使用电子方式送达的问题,对解决送达难并不能产生明显的效果。因为,如果当事人故意躲避送达,避而不见的话,法院还是找不到人,找不到联系方式,谈何“经受送达人同意”?谈何开展送达工作?大数据背景下,可从满足当事人知情权为视角,授予法院更充分权力、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优势等方面综合施策,向当事人推送有关涉诉信息和法律文书。并从立法上明确,只要能够满足当事人知情权即应视为完成送达,以期解决这一长期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难题。虽然民商事类纠纷大多不超越公民私权利范畴,意思自治成份居多。但任何纠纷一旦以诉讼形式进入法院,都关乎司法尊严和权威,关乎公平正义。因而,民事送达属于公务行为和公权行为,应该授予送达人员以下权力。1.授予查验身份的权力。授予送达人员查验受送达人身份证件的权利,以免因受送达人隐瞒身份导致错误送达。对拒绝配合者应强制查验,对故意提供伪造或错误证件者应予惩戒。该权力可从审判权推导出来,即查明案件事实是审判权的应有之义,而当事人身份信息自然是最关键的案件事实。2.授予调取个人信息的权力。随着人们对网络和智能手机的依赖越来越强,人们的网络行为都将留下痕迹。如网购时需要填写银行账号、收货地址、手机号码;使用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时也会留存相关信息,且大部分平台都已经严格落实了实名制。故有必要授予送达人员有通过公安机关、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等任何收集、记载、留存公民信息的部门调取当事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等个人信息的权力。这不侵犯隐私权,也不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调取当事人联系方式不等于调取其通话记录和通话内容,更不等同于窃听。这是无法找到当事人时的一种补充调查手段,也更有利于满足其知情权,督促其及时应诉从而维护合法权益。特别在当事人拒不配合时,可以利用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技术,综合分析有关信息,锁定当事人准确而有效的送达信息,向其推送法律文书或者涉诉信息。大数据时代不能再让法官孤立办案,理应让其享受信息时代和大数据技术带来的司法便利。条件成熟时,与公安、工商、金融、证券、电商等任何收集、记载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建立共享机制。实现精准查找自然人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及详细地址,单位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息及详细地址,为寻找当事人和送达法律文书提供便利。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与阿里巴巴集团达成的战略合作有望部分解决这个难题——通过淘宝平台的数据锁定当事人常用电话和地址,把法律文书寄往淘宝收货地址,提高送达率。由最高法院或各省高级法院建构统一的电子、电话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推送电子法律文书或涉诉信息。也可对现有的电子送达平台进行优化整合,让其更加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趋势。该平台可与公安机关、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等任何收集、记载、留存公民信息的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对接。在当事人拒不应诉,拒不提供有效送达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另一方当事人辨认、指认出该当事人后,送达人员可通过该平台查询该当事人的地址、手机号码等信息,为电子送达做好铺垫。电话送达方面,通过电话向受话者表明身份,核实受话人个人信息,告知其相关法律文书内容,同时录音附卷佐证。短信送达方面,在其他直接送达方式不被接受且受送达人拒绝接听电话的情况下,通过相应设备(如承办人手机,12368诉讼服务平台)向受送达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或文书电子版链接。如山东临沂兰山法院采取“语音留痕系统”和“12368短信平台”,在通话时全程录音,告知开庭时间等内容,同时通过短信平台发送短信,当事人未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还有地方探索使用“弹屏短信”送达方式,当事人不阅读的,相关短信一直显示在手机屏幕上,无法消失。条件成熟时,也可使用微信送达,无需添加当事人为好友即可通过微信向其推送相关涉诉信息。为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对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设定3日的阅读期限,或限其三日内到法院领取纸质文书,第三日即视为相关文书已经送达,即使受送达人在三日后签收文书,也不应影响电话,短信等电子送达的效力,即第三日为送达之日。一、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该日期无法确定的,以发送诉讼文书的第三日为送达日期。二、当事人拒不应诉或者不提供有效送达信息的,送达人员可通过公安、通信、金融、互联网平台、等收集、记载、留存当事人信息的部门调取其身份信息、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使用电话送达或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告知诉讼事项,发送诉讼文书电子版链接,自发起送达起第三日视为送达。三、通过相关平台调取的实名信息为该当事人的有效送达信息;无法调取当事人实名信息的,结合其他证据推定出的该当事人送达信息视为有效送达信息;除非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并提供自己实际有效的送达信息。送达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知情权,利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能满足其知情权的送达方式,均应采纳,这样才能构建科学合理的送达制度,让家难找、门难进、人难见、字难签等困扰迎刃而解。既保护善良守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实现对人性之恶的有效抑制,让恶意规避法律,拒不遵守诉讼规则者承担不遵守规则的严重后果。进而让民事诉讼的效率和质量获得制度保障,促进全体公民诚信意识和规则意识逐渐养成。 往期文章:此裁判标准公布,会不会企业都让职工提交放弃社保申请书?之后是自愿放弃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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