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利益损失的同时还可能会给对方带来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那么被违约方能否在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同时,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案例:今年2月,纪某结婚并举办婚礼。为了纪念一生中难忘的时刻,她请某公司为其全程录制并制作婚礼纪念视频,双方签订了协议。谁知,录制完成后,某公司因管理不善,竟把纪某的婚礼视频弄丢了。在得知人生中最重要的时刻没有被记录和保存下来,而且无法弥补的情况后,纪某非常气愤。于是,纪某要求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失。某公司表示同意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拒绝承担合同约定之外的精神损害赔偿。纪某因此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处某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同时,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公司构成合同违约,且该违约行为损害了纪某的人格权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支持了纪某的上述诉讼请求。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是一个违约行为造成两种损害的较为典型的案例。一个违约行为造成两种损害的形成机制是,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了债权人的可得利益损害,而该合同履行利益对债权人而言,不仅具有财产利益,而且包含着具有人身意义的精神利益。本案中,某公司的违约行为不仅导致纪某取得婚礼视频的财产利益受损,而且因该婚礼视频对于纪某来说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该视频丢失且无法重拍,给纪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等相关规定,纪某请求法院判处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
长期以来,我国采取违约行为原则上不得请求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带来麻烦:一个违约行为既造成财产利益损害又造成精神利益损害时,当事人在想同时维护两项利益的情况下,却要面临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二选一的两难困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为突破上述困境提供了方案,为责任竞合情形下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请求权基础,在支持受害人高效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时应把握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存在合同等债的关系;二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构成违约;三是该违约行为不仅造成了被违约方财产利益的损害,也损害了其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其中,要注意结合生活经验,从损害后果、精神痛苦程度及损害的持续性等方面对“严重损害”作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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