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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曝光他人照片,法院判决:侵害肖像权不需以“营利目的”为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缪某立即停止侵犯董某肖像权的行为,并在名为“社区联络群”的微信群向董某公开赔礼道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市级媒体刊登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缪某已向董某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缪某将董某的照片上传至微信群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但这种动辄以网络曝光的形式解决纠纷的行为,极易引发诸如“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非理性的行为,社会对此已有较为深刻而惨痛的教训。许多犯了轻微错误甚至被人误解为犯错的人因此而受到不应有的指责和非议,对其生活带来极大的痛苦。对于这种教训,社会不应当仅仅在事后进行忏悔,更应当去反思、停止、制止该类行为。
现实生活中,普通公众对肖像权大多存在误解,认为自己不是名人,不享有肖像权,也从未想过去维权。其实,作为普通公众,我们的“脸面”同样值得保护,有权获得赔偿。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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